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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成:按矛盾法则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监督(4)


     第四部分中国权力监督的现状及矛盾分析:
     在体制内监督方面,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起了庞大的纪检监察体系,司法体系在形式上也趋于完备,但普遍存在“主体不分立、私利不对立”的缺陷,与历史上的体制内监督并无本质区别。
     在体制外监督方面,我国主要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党派监督),媒体、舆论、公民个体监督等形式。下面比照矛盾法则的分析结果试作分析:
     人大是法定最高权力机关,理论上有立法、监督两权。但人大代表大多来源于权力体系,即是应被监督的官,又是监督官的人大代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统一有余,对立不足。即使是执政体系以外的人大代表,还不能说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选制基础上的议行合一”的代表,也就无法真正代表人民进行监督。加之人大监督缺乏起码的组织架构和程序规制,加强人大监督权的结果反而成了某些代表借机谋取私利,干预行政、司法的工具。这是我国长期试图加强人大监督却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政协(民主党派)处于参政、议政的地位,也有体制外监督的职能,理论上接近于党派监督。政见上的差异性是政协(其他党派)存在的前提,对执政党改进执政也具有重要意义。但党派间的政见分歧极易在监督中引发政治对立,甚至对抗,违背“政见一致”这一矛盾统一性的基本条件,所以,政协监督(党派监督)总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至于媒体、舆论、个人,乃至网络监督,目前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要么分散、弱小,无法聚合成共同的监督意志形成强制力,要么一旦聚合成共同意志,又缺乏理性,极易形成舆论暴力、群体冲突,无法单独构建起一个与执政权对立统一的监督主体。而且,这种非理性、非组织性的监督长期存在,势必危害政府、权力的公信力,加速矛盾向对抗性方向转化。
     综上,我国现有的“体制外”监督形式,无论单独或共同,都无法与执政权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第五部分根据矛盾法则建构有中国特色人民监督机制。
     中国是一个有长期集权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都不强;辛亥革命后,民智渐开,但又政见纷纭,陷入了长期的战乱。这足以证明中国缺乏西式民主的起码条件——政治包容。
     这在西式民主的角度看似乎都是缺点,但用辩证法的矛盾观看,却是难能可贵的优点——更便于建构符合矛盾法则的人民监督权力的体系——在权力行使方面,中国共产党遵循民主集中制,符合权力趋向集中的个性。通过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不仅兼顾了民主,而且避免了政见分歧引起的党争、掣肘、过度迎合“短视的民意”等等西式民主的缺陷。在监督方面,只需要根据矛盾法则的人民监督七项原则“量体裁衣”,就能形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监督权力体系。
     笔者试做如下构想:
     一、组织群众:建立县、市、省、全国四级人民监督委员会。
     二、民主监督:自下而上,民主选举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委员,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议事。
     三、事后监督: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政府进行事后监督,即在行政、司法行为完成后进行监督。
     四、主体分立:人民监督委员会的人、财、物完全独立,在职官员不得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五、私利对立:政府官员从人民监督委员中择优录用。
     六、政见一致:人民监督委员政治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七、依法守规:人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议案,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拒不查处时报上级人民监督委员会递交上级部门查处。
     另外,因为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多是个人行为,即使以政府行为表现,也必由个人错误决定导致,因此人民监督的对象是违法乱纪的人,即起决定作用的官,而不是政府,更不是权力。“责任到人“应该作为第八条原则。
     总之,这一构想显然还很粗糙,但毕竟建立在马列毛核心理论的基础之上,即坚持了党的领导,又解决了人民监督的基本矛盾,更加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和“优越性”,应该有进一步研讨的现实意义。
     当今,网络已为人民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条件。习主席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本人根据以上原则设计了“中国冤情网”(改版中),试图从人民群众最为切齿的司法腐败(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入手,看看能否干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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