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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遗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设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关的法律责任等。文化部长蔡武前不久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谈到了“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今天,我在这里来讲这个问题,其实也是与大家一起学习这部新颁布的法律,谈谈我个人对“非遗法”中若干要点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法”第二条明确提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主要指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叙事诗、笑话、谚语等。对各民族语言和地方方言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杂技;(我们大家都熟悉的刺绣、剪纸、皮影、木偶、脊兽、砖雕、刻葫芦、各地曲子戏等都包括在内。)
    (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技艺中内容非常丰富,如各类工匠的手艺、民间建筑、酿造、种植、食品制作、交通工具的制作和使用等)
    (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如产育、满月、成年、结婚、祝寿、丧葬等人生礼仪;春节、清明、端午、中秋、七夕、重阳等岁时节日;还有语言、行为方面的禁忌和乡里往来习俗等)
    (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 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庙会、特色集市、民间信仰等)。
    二、“保存”与“保护”的不同含义
    “非遗法”第三条中说:“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一般说来,“保存”的范围大,“保护”的范围相对较小,保存易而保护难。这当中不但有对文化遗产精华与糟粕的区分、价值大小的判定和社会作用强弱的审视等问题,还有对静态文化(物质形态的实物)与活态文化(如表演艺术)遗产采取不同对待方法的问题。比如说,“大烟枪”、“三寸金莲”、“男人留长辫”、“冥婚”、“典妻”、“剽牛”、“耍猴儿”等等,作为民俗的确也曾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它们都属于恶习陋俗,其文字记录、照片、实物等可以作为史料来保存,但却没有必要保护和发扬,只能让它们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被自然淘汰。还有不少传统的民俗事象,如钻木取火与火镰取火的技术、杆秤的制作、马车的驾驭、铁匠、铜匠、锡匠的技艺、补锅钉碗的技艺、手工造纸(国画、书法用的宣纸是个特殊的例外,属于重点保护项目)、兰州的“壤壤子”(把木头刨成薄片用来做盖房时屋顶的沓板、遮蔽农作物的幼苗避风免晒、引火或在杂货铺里代替纸张记账)等技艺,都曾长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生产力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它们已逐步被边缘化或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这类非遗事项也以文字记录和照片资料的保存为主,有传承人的,当然也应当加以保护。用文字记录(包括调查报告、书籍、各类文字档案等)、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数字化管理系统等方式的大都属于“静态保存”的范围;而选拔优秀传承人、举办有价值的手艺传习所培育接班人、支持传承人日常民俗活动(包括演唱、表演、展示、传艺等)的则属于“活态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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