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多措并举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22 凤凰网-中国文化报 201 记者 王雨檬 冯倩 参加讨论
文化遗产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也体现了该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很重视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法国: 政府、民众齐心保护老街区 在法国里昂,至今仍完好地保留着12世纪至16世纪建造的古街巷区,其中包括200余栋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法国政府对专门规划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严格管制,花费30年的时间建立了5座卫星城,从旧城迁出数十万人口,并严格执行禁止在塞纳河边增添新建筑的条款。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同时,为了保护历史街区原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就连上个世纪的纺织厂及工人的住宅也被划定为历史景观而加以保护。另外,政府为了减少古城区的交通流量,围绕老城区修建环路,限制居住在老城区以外的居民开车进城,并且大力兴修地下交通,努力保持古街道原貌。 不仅如此,法国民众也积极参与老街区的保护活动,他们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自发组织展览、成立非营利性质的街区保护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保护老街区,呼吁更多民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如今,保护历史古迹已经成了法国人的共识。法国已经有了清晰的民居保护区和严格的保护民居的法规。在法国还有一个以保护和修复古迹为宗旨的民间团体,叫“城墙联合会”,每年假期组织年轻人参加义务劳动,参与城墙、磨坊、教堂、古堡等文物建筑的清洁和修复工作。 日本: 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早在1897年,日本就颁布过《古寺庙保护法》,此后又颁布了《史迹、名胜、自然纪念物保护法》、《国宝保护法》。1950年,日本政府将这3个法令综合为《文化遗产保护法》。经过7次修改,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相对完善,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协作的行政体制,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文化遗产所有人以及普通国民对保护文化遗产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日本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看作“国宝”,一旦经过政府的正式认定,无论是工艺技术的传承者还是表演技艺的传承者,都能获得国家专款资助。此外,日本古城京都的政府还出台过一些保护文化遗产的“怪招”,规定凡是穿日本和服出门的女子,打车可享受9折优惠,购物享受9.5折优惠,可免费进入任何公园。 埃及: 遗产保护尝试借助外力 埃及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形成了一些成熟的保护理念。 一是“文化遗产是埃及的也是世界的”.埃及文物古迹众多,伊斯兰开罗、阿布米奈遗址、努比亚遗址等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埃及人认为只依靠本国进行文物保护力量有限,应该不断探索发展国际间的合作,拓宽国际援助的路子。努比亚遗址迁移工程就是这方面的典范。该工程耗资3亿美元,埃及政府无力自行支付,因此求助于国际社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多国专家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保护该文化遗产的目的。二是借助外力,筹集资金。保护古文物当然需要钱,但政府资金有限,文物部门就自己想办法筹钱。几年前备受关注的金字塔考古直播,文物部门就将直播权卖给了电视机构,从而筹得了一大笔资金。三是保护意识提高,从娃娃抓起。埃及政府一贯重视儿童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如创办儿童文物知识班,推出专门面向少年儿童的读物并配以图片说明等。四是重视人才培养。为解决埃及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士的困境,相关部门成立了考古挖掘和文物维修等的技术培训院校,并选派其中优秀者赴欧美学习。 美国: 文保部门向开发商说“不” 国土、自然、绿色资源的保护一直是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从19世纪的国家公园到现在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都被列入保护范围。同时,政府鼓励文化遗产旅游项目的发展,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增加经济收入。文物保护部门有权向任何开发商说“不”,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项目都需得到当地政府文物保护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工。同时,联邦政府积极为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提供资助,还设立专款为颇具民族特色的印第安人提供文化传承教育。另外,政府在税收上对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实施折扣、抵减额度等优惠政策。 在美国,常年设有一些感谢和鼓励文化遗产保护人士或组织的奖项,如纽约州公园、娱乐和历史文物保护办公室于1980年设立的历史文物保护奖,该奖项面向个人、组织、特区,每年评选一次。 肯尼亚: 全方位保护遗产 肯尼亚是个多元文化相交融的国度,融合了斯瓦希里文化、西方文化、伊斯兰文化及印度文化。肯尼亚政府历来重视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等机构开展活动,对国内文化遗迹进行宣传等。近年来,文化遗产蕴含的经济价值也备受政府重视,肯尼亚部族音乐、舞蹈、手工艺品的经济潜力不断得到挖掘。 此外,肯尼亚还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活动,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共同分享文化遗产保护经验。2003年和2005年,肯尼亚先后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濒危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及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公约。该国遗产和文化部常务秘书雅各布·米亚龙认为,肯尼亚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加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报记者 王雨檬 冯 倩 编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