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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伟]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关注的几个问题(3)


    五、保护与变异的矛盾
    在以往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原汁原味”这个词,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曾有意强调保持古老传统不使其被现代文明所污染或同化。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既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又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上层建筑总是和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这种适应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指非物质文化事项在流传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的、政治的、生活的种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
    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是靠集体创作、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传播的。这就直接决定了它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之中。这种变化不是个别的,而是大量的;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变异性决定着非物质文化能够适应新的环境,不断地传播和扩大而丰富多彩。变异也成为非物质文化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决定了民俗必须通过变化,以适应新的条件和环境,不然这种民俗的传播和保存就要受到阻力。
    目前,我国很多民俗学专家和非物质文化研究者非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即原汁原味),以为这样才是民族的,这种观念也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的思路。非物质文化的变异对其发展的作用大多是积极的。陕西陇县的“社火”活动,以前只有人和马的组合,近年由于汽车的出现,出现了规模更大,造型更丰富的车社火。如果我们认为社火就是由人和马、驴等组成的队伍,现在农业实现机械化,牲畜在农村的作用越来越小,马驴也越来越少,那么社火也会随之消亡了。由于汽车、拖拉机的出现,为社火提供了新的生命。社火的道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与天共庆,完美崇高的精神保留了下来,它才是社会活动的真正生命力。
    我们在制订保护法规时一定要考虑到变异的空间,我们要保护的不仅是一种形式,而是产生这样形式的思维和精神,只有给非物质文化的变异留有一定空间使之能适应新的环境,才能促使其活下去,更好的传播和发展。
    六、制约与传播的法律倾向性
    非物质文化在时间上的传承性和在空间上的传播性,是它的一大特征。如果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文化积累对待,这种文化积累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逐步积淀的,是人们靠口头和行为方式,一代一代延续下来的,因而总是绵延不断的。传承是非物质文化得以延续的一种手段,它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地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
    非物质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这种影响在各民族间是相互进行的,清代满族入关后,作为统治阶级,其文化风俗应是强势的,但200多年后游牧文化的满族却被汉族文化同化了。英国殖民主义时期将他的文化、语言四处散播,使英语成为了世界性的语言。
    民间的技艺也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承传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非物质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他构成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东方。我们的造纸术、印刷术促进了世界文明和进步。同时我们也在吸收外来的优秀文化传统,胡琴成为了我们的民族乐器,科学使我们重新认识了世界。我们曾抱怨我们年轻一代要被西化了。各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我们也可以东化西方。所以我们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时一定要把握好方向,倾向于它的播布,努力弘扬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如果有人想学川剧的变脸,我们应积极的鼓励;把它当作只有少数人才能传授的绝技看待,川剧永远走不出四川。假如全世界人们象熟悉歌剧那样熟悉川剧,才是川剧真正得以弘扬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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