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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4)


    在1975年(昭和50年)版《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民俗文化财的范畴进行了新的设定,将原来包括民俗资料在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中行事等民俗事项统称为“无形文化财”,而将其中的服饰、器具、房屋等物件,统称为“有形文化财”。文部大臣有权指定这些有形及无形文化财。而对无形文化财记录对象的选定则由文化厅长官完成。
    新版法规的另一重要改动,就是对传统建筑群落的整体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对一间一座传统住房的保护,而是对它们和周边环境实施一体性保护。这一点与法国对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貌似神合。
    对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也写入新法。并认为对于传统文化遗产保存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技术、技能,也应列入保护范围,具体选定工作由文部大臣完成。同时增设了对传统技术传承者或传承群体的认定。对于选定的保存技术,要有对该技术的完整记录,并对该项技术的传承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国家将对该技术的传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该技术的顺利传承。
    自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这期间,《文化财保护法》虽然也时有改动,但自1975年(昭和50年)的那次重要改动之后,其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将所有类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惟一的。这种系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财: 有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
    无形文化财: 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同理,在指认文物时,具有一定传统工艺技能的文物修复家也常常被一并指认。
    民俗文化财: 民俗文化财又分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其中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是指与衣食住、生产民俗、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本身,则被指认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原则是被指定的民俗事项确能帮助我们理解日本国民生活的变迁史。因此,并非所有民俗事项都能列入民俗文化财的指定范畴。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贝冢(古人吃贝类而堆积起来的贝壳遗迹)、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地)、植物(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含特异自然现象的发生地)也被列入纪念物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群落。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法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这部法规的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无形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从包括1919年通过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和1929年通过的《国宝保护法》等日本历史上有关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典来看,当时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只局限于对大型的有形文化遗产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直至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提出,才标志着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到来。这种大文化财――文化遗产理念的提出,在当时应该说是十分先进的,因为它已经注意到了其他国家所没有注意到的如何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在这种大文化财理念的影响下,1955年日本开始了对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为对象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即民间艺人的指定工作(人间国宝)。这些举措对于保护日本传统无形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文化财的两分法,即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做法,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甚至当今联合国在文化遗产划分这个问题上也通常采用这种方法。当然,日本文化遗产两分法的意义还不仅仅局限于此。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在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公布之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于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日本文化财两分法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为人类另一部分遗产――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树立了典范。
    (二)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人”的关注。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政府将艺能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的认定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地位。从认定的对象上看,《文化财保护法》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三种形式。所谓个别认定就是指对于某个技艺传承者的个人资格的认定。在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中,明确地将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财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同时,政府在每年还要给这些艺术家以一定的资助。这些措施,为培养能乐、木偶净琉璃戏、宫廷音乐等方面的后继者,提供了重要帮助。所谓综合认定,是指对那些具有多重文化事项之民俗活动的综合性认定。而所谓保护团体认定则是指对那些由一个以上的文化财持有者的集团认定。
    这种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传承工作,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上赞助。
    在文化财保护过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是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他们对于那些技艺超群的艺术家、工艺美术家和匠人等,不但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同时还赋予他们以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这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措施的颁布,为无形文化财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文化财的传承问题,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持有人”。在这个法令中,还充分强调了整个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过程中的重要性。在保护文化财的过程中,除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外,国家还十分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甚至个人的参与,并明确地规定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从而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才。
    (三)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在对文化财的活用方面,日本首先想到的是历史遗迹的公有化问题,在土地、财产私有化的国度中,努力将历史遗产公有化无疑是传统文化财全民保护、对外公开的前提和条件。日本对文化财并非仅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要在充分发挥出文化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时,还要努力地利用这些文化财富,在公开展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文化财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通过文化财的活用―即通过文化财的对外公开展示,使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而此时的文化财的功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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