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日本法律对“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26 原载《民俗研究》2008年第 周超 参加讨论
三、保护与活用“民俗文化遗产”的法律举措 有关“民俗文化遗产”的指定、选定或登录的公开与法定的程序一经完成,被指定的“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被选定的“有必要采取记录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以及获准登录的“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等,就会被置于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的重点保护之下,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文化厅)和“民俗文化遗产”所在或所属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随之就会依法采取各种必要的相应举措,以切实地对相关的“民俗文化遗产”予以必要的“保存”,并积极地促进社会各界对于它们的“活用”[9]。这里所谓的“保存”,主要是指对相关的“民俗文化遗产”应尽量维持其现状或原状,尽量保持其原有的面貌;而所谓“活用”,则主要是指充分利用“民俗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发挥其功能,使其为现当代日本国民的生活和文化建设服务。 日本法律对其“民俗文化遗产”的保存与活用,主要有以下一些举措: (1)政府对“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等项目所在或所属的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有权就其“管理”、“记录”、“调查”、“公开”以及“传承”与“活用”等事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也有权发出“指示”、“命令”或“劝告”。 (2)限制对有关的“民俗文化遗产”的“现状”做出不合适的改变。 (3)对有关的“民俗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必要的记录”和传播,使之广为人知。 (4)努力保护“民俗文化遗产”得以存续的周边环境。 (5)国家对于“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应该就其收藏设施和防灾设备、就其修理和维护等项目,予以“国库助成”(补助)。 (6)国家对于由地方公共团体举办或组织进行的有关“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事业以及对于涉及“民俗文化遗产”的活用事业等,予以必要的经费补助。 (7)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设置和运营的诸如博物馆、历史民俗资料馆、剧场、文化遗产中心、文化遗产研究所等“公共设施”,均负有对一般国民开放的义务。“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宣传或传承与活用等活动,“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和“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展示等活动,均可以依托上述公共设施来进行。 日本各地对“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维修,大体上与“美术工艺品”的保护方法相同,一般是将其收藏、保管在专门的配备有防火防灾设备的设施之中,并对因为虫害、锈蚀或各种原因所导致的破损进行必要的修复。这方面典型的如山形县鹤冈市的制米工具库房、岐阜县高山市的高山祭屋台等,都是保存较好的例证。 关于“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的“活用”,通常大都是以在博物馆或遍布全国的历史民俗资料馆的公开展示为主要形式进行的,但近些年以来,不断地有一些更为积极的活用方式被反复尝试着。十日市博物馆不仅将其保管的“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越后缩的纺织用具及相关资料”、“十日町的积雪期用具”等用于公开展示,而且,还通过举办“儿童博物馆”等方式,将其作为针对少年儿童进行的体验讲座的素材。参加者通过实际使用与这些“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完全相同的形式和大小的“资料”,可以更好、更快地体验和理解它们的具体使用方法。此外,该博物馆还先后在其主办的民间游戏和传统“行事”的再体验项目、雪祭博物馆广场等活动中,多次举行可以灵活运用文化遗产的体验性讲座。类似的实践,还可以举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会津只见的生产用具和劳作服装”的例证[10]。福岛县只见町教育委员会,在发掘整理当地的民具资料亦即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时,动员了很多上了年纪的社区居民参与其中,这些曾亲自使用或制作过各种民具的老人们非常希望能够把自己有关民具的知识传递给后代,于是,围绕着民具资料的整理、记录和公开而开展的各种活动,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的文化建设,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只见町的此种实践,其实也正是把文化遗产保护在“社区基层”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日本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在保护和活用“民俗文化遗产”方面非常积极,这主要是因为富于地域性特征的“民俗文化遗产”与各地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它们既是不同地域社会里的人们彼此得以认同的依据,同时也是地方文化资源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往往又是当地民众的故乡情结和地域自豪感的根源。地方政府对于本地辖区内“民俗文化遗产”各种项目的调查、整理和认定、保存[11],为国家从中指定或选定更加典型、更加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民俗文化遗产”,以作为“日本民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历史性见证资料,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1992年9月,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地域传统艺能的活用及特定地域工业振兴的法律”,更加具体地规范了地方民俗文化传统的保护方法。此外,政府还创设了“民俗文化遗产保存活用支援活动补助”等项目,从1993年起,对于在“祭典节日”和“民俗艺能”活动中所使用的服装,道具及相关设施等,也进行必要的经费补助。各地在频繁地举行各种地方性的民俗“文化祭”的基础上,每年都有选择地将一部分“民俗艺能”或“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如津轻三味线、冲绳舞蹈等,在全国规模的“国民文化节”或“全国民俗艺能大会”上予以介绍,并向世界各国广为宣传。 在谈论日本对“民俗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活用的经验时,特别值得指出的还有他们对于实地调查与科学记录的高度重视。早在1962年,日本政府就组织进行了为期3年的“民俗资料紧急调查”,并由国库予以补助;1974年,组织进行了“民俗文化遗产分布调查”;1976年,进行了“民谣紧急调查”;1983年,进行了“民俗文化遗产分类调查”;通过上述多次大规模的实地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全国“民俗文化遗产”的概况。除上述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民俗调查之外,各个地区也有一些相关的专题性调查,例如,1965年以来,因水库等建设项目导致搬迁而进行的专题民俗调查;1970年,元兴寺文化遗产研究所进行的与佛教民俗有关的调查;1975年以来的阿依努人民俗调查等等。严谨、认真的实地调查,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科学资料;反过来,这些资料不仅成为确保各类“民俗文化遗产”之科学价值的重要依据,也成为“民俗文化遗产”之保护与活用的具体政策、方法或举措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甚至它们直接就是能够以多种媒介或方式而传诸于后世的真正的文化财富和遗产。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面对传统生活方式(民俗)的急剧变化乃至于快速消失所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新设或增设博物馆,大力搜集和保存那些日趋消亡的生活用具和民具,通过各种形式的紧急调查详尽记录村落的民俗生活,将那些即将湮灭的民俗表演艺术指定为“民俗文化遗产”并予以补助,设立和扶持旨在守护或维持这些“民俗文化遗产”,使之得以传承的“保存会”之类的组织[12]。尽管如此,被搜集起来的民具和很多被“保存会”勉强维系着的民俗表演艺术,由于已经脱离了它们的传承母体(地域或村落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其在传承母体中的某些或大部分社会功能,因此,有关“民俗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活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无论如何,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实地调查和科学记录工作,正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对包括“民俗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的指定、认定、选定或登录,都要求调查研究先行,然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确定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被指定、选定或登录的“民俗文化遗产”,尤其是针对“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等较为缺乏物化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翔实记录,涉及其历史与现状、价值和特点、传承方式等,可以说是颇为全面的科学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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