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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赣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保护的经验——以融水苗族坡会群为例(5)


    总之,社区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社区保护的关键是恢复和转化“非遗”在社区的功能,依靠地方民众的自主性,借助政府的相关政策。需要说明的是,社区保护并不是排斥国家保护,当下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政府的引导、指导、监督、宣传以及财政支持作用是必要的。当某些“非遗”已经失去功能和市场时,需要依靠国家来给养,并依靠遗产本身的价值,使之继续得到延续。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内容复杂、覆盖面广,任务艰巨,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都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支撑,而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最终仍要落实到社区才能进行持续的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与注释:
    [1]周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J],民族艺术,2004,(2):18-24.
    [2]柳州市文化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编.非物质文化遗产·融水苗族系列坡会群申报材料汇编[G].柳州市文化局,2005。
    [3]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志编撰委员会编.融水县志[G].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98。
    [4]吴承德,贾晔主编.苗族芦笙[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55-56页。
    [5]罗安鹄.鼓楼文化、坡会文化与现代化[J].广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105页提到坡会的功能有“交流信息、聚散物资、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
    [6]见吴承德,贾晔主编.苗族芦笙[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55页。
    [7]吴承德,贾晔主编. 南方山居少数民族现代化探索,融水苗族发展研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 ,1993,第372页。
    [8]《融县志》,转引自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G].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第951页。
    [9]余佳.苗族芦笙文化的现状及思考[J].艺术教育,2009,(9):100—103.
    [10]王霄冰.节日:一种特殊的公共文化空间[A].见中国民俗学会,北京民俗博物馆.传统节日与文化空间——“东岳论坛”国际学术研讨会专辑[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第3-15页。
    [11]杨鹃国.芦笙:联结三大方言苗族的文化纽带[J].贵州社会科学,1989,(12):49-53.
    [12]同注释2
    [13]直至今日,当地的许多村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而熟悉本村的村规民约。绝大多数村民都认为习惯法才是管得到的“法”,只要按老传统办事就不会违法。
    [14]戴民强主编.融水苗族[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9。
    [15]韦婷婷.广西融水苗族坡会的调查与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
    [16]参见方李莉.请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J].艺术评论 ,2006,(6):22—28.
    [17]震刚.各国学者共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法制日报,2005-01-28
    [18]《晏子春秋·杂下之十》。
    [19]苑利.警惕“民俗”变成“官俗”[N].中国文化报,2006-03-16;或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1-8.
    [20]菅丰.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J].文化遗产,2009,(2):106-110.
    [21]李玉臻.从边缘到中心:旅游背景下民族传统节日转型研究——以四川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J].学术论坛,2009,(2): 90-93.
    [22]参见董晓萍.论民俗保护区的方案及其构成[J].河南社会科学,2007,(2):18-21.
    [23]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236567792_0_4.html.
    [24]震刚.各国学者共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N].法制日报,2005-01-28.
    [25]萧放,廖明君.传统节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学术访谈,2009,(2):21-27.
    [26]周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J].民族艺术,2004,(2):18-24.
    本文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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