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29 民俗学博客 黄涛 参加讨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合理界定 一般在说到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时,大都没有深究“保护主体”意味着什么,比如说政府到底要做哪些事情才真正算是保护主体?按着字面和常理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应该是非遗保护的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这样,需要首先搞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到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任务,才能确定保护主体需要做哪些事情,并进一步厘定谁是保护主体。 在本文第二部分,我们引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关于非遗保护任务的条款,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中所规定的保护任务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事情,基本上把社区民众和传承人排除在保护者之外,这样必然导致政府是非遗保护主体的结论。虽然《公约》也提到:“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但因为并没有做出更具体的规定,社区民众和传承人的充分有效参与是没有保障的,也不是必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是把非遗保护当做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事情,涉及到传承人的条款也是把代表性传承人置于政府的支持与管理之下,没有吸收以至动员社区民众与传承人参与管理以至承担保护重任的内容。无论从学理还是从保护实践效果上说,这种对于非遗保护的理解和界定都是有问题的,急需予以调整和改进。 我们注意到,国际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使用了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述“保护”。前者用的是safegarding,后者用的是protection。可以肯定的是,国际教科文组织对于这两个词的区分并不是无意的,而是有意斟酌的,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两个公约保护对象的不同和保护任务的不同才选用了不同的词汇。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对它们的保护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保护其物质形态的存续并予以展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其主要形态是活态的,是传承人的活动,对它的保护注重保持非遗的活态存续、传承生命力,并认可非遗顺应社会环境变迁而自然发生的变化、调适、发展与创新。这种非遗保护就不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完成,其关键原因在于这种保护必须通过传承人来完成。 事实上,要对非遗的“保护”有科学的界定必须对保护对象有充分深入的认识,其中最重要的是认识到非遗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民众生活方式的一种。这至少意味着三个方面:第一,既然非遗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民众当然应该是自己生活的主人,那么也当然是非遗的主人,非遗主人当然是非遗保护主体的重要部分。第二,既然非遗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民众怎样过自己的生活当然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别人指挥着过,非遗展演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也当然按着自己的习惯和传统来进行,对于自己生活一部分的非遗的保护怎样进行也应该有很大发言权。第三,既然非遗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非遗保护重在保护这种生活方式的存续和发展,那么保护任务的更大份额必然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是应该由民众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完成的,外部的认定、表彰、宣传、指导、保存等相对于日常生活中持续不断的传承任务来说都是短时的、工作量份额较小的。所以非遗保护任务的界定必须给予传承人的工作以较大的份额,而且对其重要性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强调。【12】 这样,非遗保护的总体任务就应该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组织管理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和主体的;第二部分,是保养传承工作,是以社区民众和传承人为主体的。这两部分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从二者关系说,第一部分工作是为第二部分服务的,第二部分才是根本性和目标性的。 由这样的非遗保护概念出发,我们可以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是以社区民众(包括传承人)为主的社会各方力量,包括相关的政府部门、教育科研单位、舆论媒体、资料保存展示场馆、企业等,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社区民众与相关政府部门,社区民众是非遗保护的主要承担者和根本力量,是非遗展演传承层面的主导者;政府部门是起到发起、组织、推动和管理的领导力量,是组织管理层面的主导者。 这里还需讨论一下保护与传承的关系。上述关于非遗保护的权威文件是把传承与保护分开的,认为传承不是保护并服从于保护,所以传承人也被放在保护者之外。经过以上讨论,我们可知这种表述是欠妥的。从理论上说,传承可分两种:自觉的传承和不自觉的传承。非遗保护是鉴于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出现传承危机而提出的概念,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后来被称为非遗的文化项目在传统社会还适合当时的生活土壤时,其传承行为一般不能说是保护。在现代社会,当文化项目还能满足民众的生活需求,民众在缺乏文化自觉的情况下从事这些文化活动时,我们也可以说这不是保护;但是民众出于对自己祖传文化的珍惜、热爱而坚守、从事这些文化活动时,就应该是保护行为了。事实上,具体到现代社会传统文化项目的传承活动,我们很难清楚地区分哪些传承行为是自觉的传承,哪些是不自觉的传承。鉴于一般的传统文化项目都是产生和兴盛于传统社会而大都不很适宜于现代生活的,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至少那些被我们认定为优秀传统文化项目的传承活动应该属于保护行为。至于已被认定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更属于自觉的传承,自然不能排除在非遗保护行为之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