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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话语
    五四新文化运动在中国社会掀起了一场持久的文化革命。尽管前后主政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以不同的意识形态为指导追求中国的现代性,但是两党的哲学都是进化论或其变种,都以“先进与落后”的二分思维对待新与旧、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这种现代话语相信时间是单线进化的,任何事物都处在这种时间线的不同点上,都可以客观地判断它们相对先进或落后的位置,特定的位置就决定了它们先进或落后的性质。按照这种思想方式,虽说文化的先进与落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只有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才有能力正确地指出,是不由文化的实践者或拥有者自作主张的。
    中国在199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而中国在2004年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际上是把一套关于文化的新话语引入进来,并通过全国性的社会动员,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四级代表作名录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过程中实践这套话语,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是一个在文化上与国际接轨的过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根本上是国际社会反思现代性追求的文化后果的产物。面对世界各个民族的传统快速失落的事实,面对国际上以西方文化为尺度衡量非西方文化和国内以官方意识形态衡量草根文化的不公平状态,以民俗学家、人类学家为主的国际知识界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平台,借助反思现代性的哲学和人文思想,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讨重建人类文化的国际关系,终于在2009年确定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杰作)名录”的方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两届(2001年和2002年)的操作尝试,于2003年通过更完备、系统的方案,这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在2003年再执行一次后就停止了,转而由新的公约所规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所取代。这一文化工程的主旨是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各个国家被现代体制所漠视、轻视甚至敌视的原创文化予以郑重的承认。
    “名录”的操作设计是这样的:各成员国鼓励自己治下的各地、各种社群乃至个人(如工艺技能的大师)把自己认为能够代表本地、本社群的文化呈报上来,经过专家评议,以项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为依据进行筛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名录;各成员国从名录中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国家的文化项目呈报给教科文组织,经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的评选,入选者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产生名录的程序是围绕代表性文化(representative culture)的核心观念而设计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英文是“Representative 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代表作”是“representative items”。作为申报者的地方社区、群体是认同所申报的项目能够代表自己的,因此申报的基础在于该文化项目是一定人群的代表性文化。“代表性”是申报与评选的优先价值。对于这一价值的优先性的肯定,在名录从尝试到确定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得很清楚。尝试阶段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所用的英文是“Masterpieces of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中文的代表作对应的是“masterpieces”,是杰作或杰出的代表作的意思。正式实施阶段的设计思想淡化了“杰出性”,保证“代表性”的优先地位是明确无误的。人类文化的多样性首先在于人类社群的多样性,而不是哪一个或少数几个民族更能够创造文化,也不会由小说或电影的产量或票房来代表。代表性文化自然应该是生活中用活动传承的文化,通常是大家都能够参与的文化活动,而不是由现代技术与资本所生产的大众文化。因此,代表性的优先地位决定了这是非西方国家可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的项目。
    每个民族、每个社群都有自己的生活,都有自己的历史,也都在自己的历史生活中创造了独特的文化。这样一个新的文化筛选机制就是要让以前的机制不能呈现、不受重视的文化能够脱颖而出,并由此呈现一幅更能够代表人类社会的真实生活的文化地图。
    代表性的优先价值连带地决定了文化传承者的判断的优先地位。什么文化是能够代表特定社群的?这首先取决于由谁说话。由文化社群(传承文化的社区及群体,包括民族群体、地方社会、社团等)自己来说与别人来说,可能很不一样。“什么”的问题要转化为“谁”的问题。名录的设计要求文化项目的持有人群自己申报或自愿委托机构申报,因此实际传承文化的社群就被置于整个体系的第一推动者的位置。任何社区、群体(包括民族)都可以申报,都被鼓励申报能够代表自己的项目。申报什么?当然是由文化社群通过内部机制选择、认可的。外部的人或机构只能起咨询、建议等服务性的作用。
    为什么要如此设计这个工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多处表达了遵循的价值和诉求的目标。《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部分就突出了“自视”的优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文化)呈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视为”在英文中是“recognize”,表示承认、认可。定义非常明确地奠定了整个文化工程的价值基础。文化实践者的自我认同是第一步。《公约》第一条讲公约的目标,其中第二点是促进对社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与尊重,第三点是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文化群体之间的相互欣赏。《公约》第三章规定成员国在本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其中,政府要确保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承认、受到尊重,并能够弘扬;而且突出了各种社群、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约》的核心价值、基本精神和程序设计对于经过长期的文化革命洗礼的中国特别具有针对性。中国的现实是,高高在上的意识形态否定老百姓的文化实践的价值,物质偏好的实用主义贬低日常生活的精神、伦理,对机器工业品的偏好伤害对手工艺的审美。中国的社会文化演变到这种状态,当然肇因于各种政治缺失,但是在文化机制上应该归因于文化实践者、持有者在公共领域和国家体制里丧失了评价文化的地位和权利。由社会,由社会中各种社区、群体、社团自己来说什么文化是对自己重要的,什么文化是自己不可失去、不可剥夺的宝贵财富,而不是由意识形态、工业资本、国际品牌来决定。此外,文化是社群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的,进而在共同体内共享的,这对于深受阶级斗争的影响和现代意识形态的控制而大量存在文化否定、文化排斥的中国现实是很有建设性的。
    中国及时加入《公约》,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上在国内兴起了一场文化运动。这既造成了中国文化与世界新主流的接轨,也带来了中国的公共文化与自己的社会理顺关系、良性互动的机会。由此,中国文化得以别开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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