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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2)


    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
    我国历史上一直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可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是五千年中华文明世代绵延、薪火相传的一个重要原因。西周时期,我国已建立了采诗观风的制度。中华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国风》和《小雅》的一部分,就是朝廷乐师到民间采风所记录整理的民间歌谣。民国时期,中国文化界兴起了搜集、整理、研究民间文学和民俗文化的活动,郑振铎、费孝通、顾颉刚、钟敬文等一大批专家学者,为抢救和保护以民间文学、民俗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文艺研究机构和民俗学会,掀起了大规模的采风运动,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广泛搜集和整理,出版了大批民间文艺和民俗学著作,特别是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保存了大量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有利于推动保护工作,参照国际通行提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逐渐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比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保护领域更加广泛,保护内容更加全面。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定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体系。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保护工作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查工作全面展开
    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据初步统计,参与这次普查的工作人员有50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多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二)名录体系初步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权威认定和示范引导作用,调动传承主体保护的积极性。文化部确立了进入国家名录必须是省级名录、进入省级名录必须是市级名录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逐步加快。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各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三)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基本形成
    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对传承人队伍是巨大的激励。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9564名。
    近年来,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作品、建立档案等方式,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验初见成效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创举。《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也加大了对已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资金补助力度,至2011年,总补助金额达到近5000万元。
    (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承担着收藏、展示、研究、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场所。各地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兴建了一批多种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六)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加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正式独立运行,内设三个职能处室。截至目前,北京、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新疆、陕西、青海、广西等18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室),并增加了人员编制。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地(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已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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