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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堂大笑的典故


    【溯源】《因话录》中记载,唐代御史有台院、殿院、察院之分,由台院一名年资最高者主杂事,称作“杂端”。凡在公堂进食者都不准笑言,如杂端先笑则三院之人随之大笑,此种情形称作“哄堂”,不做处罚。
    【释义】形容全屋子的人同时大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