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史学既以已往的人类历史进程为研究对象,以论述已往的人类历史进程为自己的任务,那么它的成功与失败、正确与谬误自然也就取决于它是否通过适当的研究达到了正确论述已往历史进程的目的。追求对于已往历史进程的正确论述,这也就是史学的求真。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史学求真的良好传统,也有许多关于史学求真的实例。例如,《左传》宣公二年所记晋太史董狐不畏赵盾的权势而书“赵盾弑其君”;《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记齐太史兄弟不惜牺牲生命而直书“崔杼弑其君”,这些都在历史上传为千古美谈。不过,到底怎么样记载史事就算是求得了历史之真呢?史学求真在方法论上的要求到底是什么呢?刘知几在《史通·惑经》中说:“盖明镜之照物也,妍媸必露,不以毛嫱之面或有疵瑕而寝其鉴也。虚空之传响也,清浊必闻,不以绵驹之歌时有误曲而辍其应也。夫史官执简,宜类于斯。苟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善恶必书,斯为实录。”刘氏此说,如果以最简要的话来概括,那就是史学之真在于无误地反映客观的历史进程或事实。从质的角度而言,史学应为历史之反映,这大体符合所谓的“真理符合说”(Corres Pondence theory of truth);从量的角度而言,史学应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历史,如同好的明镜或好的录音机不会失真一样。怎样才能达到这样不失真的要求呢?在刘氏看来,那就是要排除主观好恶的影响,或者说要史家保持高度的客观的精神状态。刘知几(661-721年)的史学求真论,不能不说是一种卓见。它会使人们很自然地联想起德国历史学家兰克(1795-1886年)所主张的著史当“如其本来面目”(Wie es eigentlich gewesesesn)说,以及其所标榜的客观主义。 显然,不论刘知几还是近代主张客观主义的科学史学派的学者,都有一种近于天真的想法,即只要把史料找齐核实并排除主观的干扰,史学之真便可达到百分之百,亦即“不多不少”正是科学的程度。可是,正是这种以为凭着绝对的客观主义便可以得史学绝对之真的绝对主义的主张,引出了它的对立物-相对主义的史学理论;主张后一种理论的史学家彼尔德嘲讽说,那种纯客观主义的求史学之真,原来不过是一个“高尚的梦”。 应当说,相对主义的史学理论在其批评史学的绝对客观和绝对真实说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因为,一方面,史学既然是人们对于往事的研究和论述,它本身就是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因而我们只能要求史学的主观尽可能地符合客观,而不可能要求史学完全排斥主观;因为,完全排斥主观并不足以达到纯客观,相反却使史学的客观也无所依托。某些主张凭借纯客观主义便可实现史学求真的学者,对于这一点是缺乏认识的。他们的错误在于把真与主观简单地对立起来。某些主张相对主义的历史哲学家以为,史学既离不开主观,其内容也就无所谓客观之真。其实他们和他们所反对的客观主义的史学家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就是同样地把主观与真简单地对立起来了。其实,主观既可以使人们背离历史进程的真实,又可以使人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逼近真实。正是由于人们的主观能力总是处于一定的历史限度以内,所以我们把握历史之真的能力也总是有限度的。作为历史学者很有必要认清这一点。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史学之求真就是要求其论述符合已往的历史进程。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那就是要有充分的证据。历史的进程总是函盖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内容的,而历史的记载不可能涉及所有的方面和层次,于是史学之求真总会在证据上受到一定方面和层次的限制。所以史学所能反映历史进程之真,总是在一定方面和一定层次上的。某些主张相对主义的史学家以为这样相对的真便不是真,那显然是错误的。自然科学上的真又何尝不是在一定方面和一定层次上的呢?所以,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清醒地认识到史学之求真总是有限度的,总是在一定的方面和层次上的,这也很有必要。 如果认为只要采取客观主义的态度并搜集足够的资料便可以完全地反映历史过程之真,像明镜鉴物和虚空传响一样,那么史学就不会有太多的发展余地。因为,一旦史学家的角色变得像反光镜和传声筒一样,那么就成了完全被动的反映的工具,还有什么史学的发展可言?相反,如果清醒地认识到史学的求真总是有其具体的方面和层次的限度的,或者说总是在某一定的发展阶段上的,那么,即使在我们对于一个具体的史学领域或问题取得求真的胜利的时候,我们也不会以为史学求真的任务有可能在一时一举告成的。这在实际上只能使我们在求真的过程中避免笼统的观念并从而使逐步深入的求真成为可能。 中国古代的史学在以上这一点上是不甚清楚的。例如,以上所引齐太史之书“崔杼弑其君”与晋太史董狐之书“赵盾弑其君”,从来都被并列为直书实录的典型,可是这两项记录的真实性并不完全一样。按《左传》所记,齐庄公是被崔杼亲自组织并指挥的人杀死的,所以“崔杼弑其君”是历史事实的直接记录,其真是叙述之真。而晋灵公是赵穿杀死的,赵盾当时正逃亡在外,并不知其事。董狐说“赵盾弑其君”,是因为赵盾身为正卿,逃亡未出境,返国又未讨弑君之人(赵穿),所以对于这次弑君事件负有罪责。董狐之笔所记并非叙述之真,因为如果直接验证事实,那么所记并非为真;他所记的实际是一种判断,按照当时的政治伦理标准来说,这样的判断是正确的。所以,如果说这样的判断为真,那也只一种定性之真。过去对于这样两种不同的“直书”没有加以具体分析,因而对于求真的理解也是笼统含胡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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