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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彦:列宁对“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思考与斗争——《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的前因后果


    尹彦,厦门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室主任、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苏联的解体,与民族矛盾有很大关系。苏联在民族政策上的失误,已为不少历史学家所论证。列宁逝世前不仅发觉斯大林在民族政策上问题很大,而且还发觉其实质有关联盟体制,所以力求纠正,这就是著名的格鲁吉亚问题。但斯大林用阳奉阴违的办法,完全违背了列宁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的思想。这不只是一个小国的问题,而是关系到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体与最终命运问题,是如何避免沙皇专制的问题,所以很有必要进行详细分析。
    一、沙皇及苏俄的民族问题
    其历史背景是沙皇俄国作为单一民族国家刚刚兴起的时候,即16世纪中叶,领土面积不过280万平方公里。经过300多年的扩张,到1917年尼古拉二世王朝覆灭时,版图扩大了6倍多,横跨欧亚大陆,达2000万平方公里。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征服了近200个民族,消灭了许许多多独立国家。对于沙皇疯狂的侵略行为和民族政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向持极其严厉的批判态度,这些被征服的非大俄罗斯人有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吉尔吉斯人、乌兹别克人、塔吉克人、鞑靼人、布哈拉人……共约有6500万。这6500万非大俄罗斯人口并不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
    (1)正在经历工业资本主义阶段。如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的一部分;
    (2)还多半保留着游牧经济和父权制氏族生活方式阶段。如土尔克斯坦、达克斯坦、山民、鞑靼人等,他们还没有来得及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没有或几乎没有自己的工业无产阶级;
    (3)还没有完全脱离半父权半封建的生活方式的阿塞拜疆、克里木人等;
    (4)还有一些杂居的流动少数民族。如犹太人、波兰人、拉脱维亚人、爱沙尼亚人,他们杂居于其他聚集民族之中,多半没有固定的地域。
    许多共和国和许多民族,没有经过或几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所以也就没有无产阶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要消灭后进民族在经济、文化、政治事实上的不平等,既要消灭民族压迫、殖民地残余,又要消灭民族不平等的经济基础,使其在经济上赶上去。许多民族还需要由游牧生活方式过渡到固定农业,从手工业过渡到工厂生产,显然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渐进的过程,绝非短短几年、十几年所能达到的。而在政治上要由中世纪或半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由殖民地、半殖民地变为独立国家,再进入到社会主义,也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艰巨困难的过程。这些都需要谨慎行事,从实际情况出发,照顾民族情绪,防止大俄罗斯主义、命令主义、急躁冒进。
    二、十月革命前后的民族纲领
    1903年起,布尔什维克党就提出“民族自决权”的纲领,承认各民族有“分离”的自由。1917年4月10日(23日),列宁在他的《无产阶级在俄国革命中的任务》中,对“民族纲领”是这样说的:
    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应当坚持宣布并坚持立刻实行的,就是一切受沙皇制度压迫、被强迫并入或被强迫留在俄国疆界内的各大小民族,即被兼并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国分离的充分自由。
    没有真正实现分离的自由,任何放弃兼并的声明和宣言都不过是资产阶级对人民的欺骗,或是小资产阶级的天真愿望。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并不鼓励各民族都分离出去,成立自己独立的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因为这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彼此接近以至进一步融合,但是它不想通过暴力……”对于游牧民族、前资本主义民族、弱小民族来说,接近和逐渐融合于大民族是一种福祉。但是总的来说,“分离的完全自由,最广泛的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详尽规定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办法”。——这就是十月革命前“民族纲领”的三纲三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然而列宁说:“我们也绝不是无条件地主张小民族独立;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我们当然拥护集中制,反对小市民的联邦制理想。”列宁认为在革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各民族不可避免的融合”。《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页。
    这些可谓党在夺取政权以前的民族政策。
    三、自治的前提与多党时期的民族政策
    十月革命之果敢、迅速,出人意料,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反抗。临时政府“还没来得及喊一声哎哟,就被推翻了”,以布尔什维克党为主领导的新政权诞生了。一直到1920年2月全俄苏维埃八大,在代表大会中,除了布尔什维克党的代表占绝对优势外,一直都有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和无政府主义派的代表参加。所以,从十月革命至1920年2月,这段时期乃是苏俄的多党并存时期。由于还有多党的相互监督,民族政策的实施谨慎真诚。
    就在十月革命后的第六天(俄历1917年11月2日),列宁、斯大林等签署了《俄国各民族权利宣言》,宣布:
    1.俄国各民族平等和自主;
    2.俄国各民族拥有自决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3.取消一切民族和民族宗教特权和限制;
    4.居住在俄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和民族群体可以自由发展。【《苏联的成立》,1949年莫斯科版,第20页,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1997年第4辑,第253页。】
    当然,这个宣言使人鼓舞,同时也招致怀疑、非难。有人说:所谓人民委员会宣布民族自决权将是一个“招致灭亡的错误”。斯大林有鉴于此,还在11月14日发表的演说中进行了批判:“如果不承认俄国各民族有自由自决的权利,那我们就不是民主主义者了(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了)。我认为,如果我们不采取一切办法来恢复芬兰工人和俄罗斯工人之间的兄弟般信任,那我们就是背叛了社会主义。”【《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页】。接着1917年12月18日斯大林与列宁签署关于芬兰国家独立的法令。1917年12月29日,他又与列宁签署了《关于土耳其属亚美尼亚》法令,宣布亚美尼亚人的自由、自决,直到完全独立。接着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也宣布独立。
    由此可见,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庄严宣告的“将保证俄国境内各民族都享有真正的自决权”是真心诚意的。【《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正是由于列宁、斯大林所承诺和发动的争取民族自决运动,使苏维埃政权赢得民族地区的巨大支持。
    十月革命后举行的立宪会议选举,布尔什维克在两个首都和在军队获得近半数和过半数的票,超过社会革命党人。但是在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地,比如在乌克兰投社会革命党人的票者占77%,而投给布尔什维克党人的票数只有10%;在格鲁吉亚投给社会革命党与孟什维克党人的票要比投给布尔什维克的票多五倍。这反映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在农民个体经济居绝对统治地位的民族地区,对布尔什维克的共产主义并不感兴趣,甚至反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民族的自治、分离的自由,以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就与坚持社会主义与尊重多党政治挂上了钩。1918年1月15日,斯大林在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宣布:“一切民族都有直到同俄国完全分离的自决权”,但“必须把自决的原则解释为该民族的劳动群众的自决权,而不是资产阶级的自决权。自决原则应当是争取社会主义的手段,应当服从社会主义原则”。《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页。因此,自决是有前提、有条件的。1918年3月26日,斯大林在《真理报》批判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戴着社会主义假面具的南高加索反革命分子》,《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62页】。自然对于“反革命分子”是不可能有什么“自治”“自决”的。1918年4月9日,斯大林又以民族人民委员身份发表文章,强调在民族问题上不是否认自决,而是承认自治,但“必须使自治能保证政权不属于该民族的上层,而属于该民族的下层。全部实质就在这里”。或者“全部政权掌握在工人农民手里的自治”,这就进一步将“自治”的条件具体化了。《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2页。而这“具体化”又使自治服从于集权。比较一下列宁的主张,他尽管同样坚持自治的原则是社会主义,但显得格外灵活、谨慎小心。比如1917年到1921年初,格鲁吉亚就真正享有相对的独立。承认十月革命后,格鲁吉亚建立了孟什维克领导的政府。这是因为1919年2月,在格鲁吉亚民族议会选举中,孟什维克获得了议会130席中的105席。1920年5月7日,俄罗斯联邦同格鲁吉亚政府签订了条约,承认格鲁吉亚独立,放弃俄国对格鲁吉亚的一切要求,答应不对格鲁吉亚的内部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因为格鲁吉亚并非布尔什维克执政,而是以孟什维克为主的执政。乌克兰同样如此。1918年初,乌克兰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向列宁控告安东诺夫未经地方机关同意,就从自己司令部中派人到一些火车站和某些城市去当政治委员。列宁收到控告后,于1918年1月19日打电报给安东诺夫:“我们对乌克兰内部事务的干预,如果不是出于军事上的需要,那就是不恰当的。比较合适的是,通过地方政权机关采取某些措施。总之,如果一切纠纷都能在本地消除,那就再好也没有了。”【《列宁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1、62页。】但是列宁并不放心,两天后,1月21日又发了一封电报:“看在上帝的面上,请尽一切努力消除同中央执行委员会(哈尔科夫的)的所有一切摩擦。这在国家来说是极端重要的。看在上帝的面上,同他们和解吧,承认他们的一切主权吧。恳求您将您所委派的那些政治委员免职。万分希望您能照我的请求办,绝对同哈尔科夫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好。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要极有分寸。”【《列宁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2页】这种“极有分寸”就是布尔什维克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总精神:要承认其主权,要同乌克兰人商量,不能伤害和侮辱他们的民族感情。在乌克兰当时还是多党制的情况下,更要慎重!上述精神也适用于人数较少、地处边沿的民族自治。1918年4月22日,列宁和斯大林致电土耳其斯坦边疆区塔什干苏维埃代表大会:“你们可以相信,人民委员会将支持你们边疆区根据苏维埃原则实行自治。”并请代表大会派一个委员会来,以便“确定你们边疆区全权机关同人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列宁全集》第48卷,
        
    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这些说明在多党并存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的民族自治政纲是承认和服从多党并存的现实,不能将一党执政的政策照搬过去,而是更需要灵活、真诚与谨慎。这与斯大林的要求有很大区别。
    四、战争时期(八大至十大)的民族政策
    1918年夏秋,外患未平,国内战火又起,布尔什维克政权岌岌可危。1919年5月,甚至有放弃原首都彼得格勒的打算:疏散人口,炸毁桥梁及重要工厂。当时大面积国土已在白卫军手中。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党不得不实行“战斗命令制”、高度集中制,民族政策的实施自然受到限制、延缓。但这绝对不等于否定过去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乌克兰、白俄罗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与在俄罗斯联邦下的民族自治共和国,仍然肯定享有最广泛的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没有取消“分离的自由”,但为应付战争,实际上不得不实行党的“战斗命令制”,保持高度统一,中央集权,绝不允许自行其是。所以还是一种双轨制:党的集中制与名义上的民族自治。
    1919年3月党的八大,在处于战乱纷飞、生死存亡未卜之际,这时竟然还讨论并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党纲,真是令人惊讶。关于“民族关系方面”,党纲中重申了“取消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殖民地和不平等民族有国家分立的权利”。这里有两点新的提法:
    (1)党主张各个苏维埃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看来这是有点美国与瑞士“联邦”的意味。
    (2)明确提“必须考虑该民族处于历史发展的哪一阶段”,也就是看这个民族是处于中世纪阶段,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阶段,或者是半封建社会。
    (3)曾经是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要特别留心、特别注意被压迫民族的民族感情。
    这些不仅肯定了过去制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民族纲领,而且极大地完善了党的民族纲领。《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35、536页。
    附带提一下,1919年5月26日,法、美、英、奥曾照会高尔察克,如果他能攻下莫斯科的话,第一,不得复辟君主制;第二,“承认芬兰、波兰、爱沙尼亚、立陶宛、高加索各共和国的独立”。【[美]路易斯·费希尔:《列宁的一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第871页】。这说明美英各国对于民族问题也是清醒的。
    而在党的组织问题上,则明确规定它不同于国家组织形式。作为国家组织形式,当时的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白俄罗斯是作为单独的苏维埃共和国存在的。由于战乱、饥荒和超乎想象的政治经济危机,党实行严格的“战斗命令制”,对于各苏维埃共和国来说,“这绝不意味着,俄国共产党也应当建立在独立共产党的联邦的基础上”。俄共八大决定:必须有统一的集中的共产党,有统一的中央。“俄共及其领导机关的一切决议,党的各个部分(不分其民族成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享有党的区域委员会的权利,完全隶属俄共中央。”【《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7页。】也就是说,党既不是“联邦”体,更不是联盟体,而是集中统一于中央的整体,各民族共和国的党中央委员会,只能享有在俄共(布)中央绝对领导下区域委员会的权利,所以党与国家政权依然是双轨制。这样民族问题的双轨制形成了。
    战火方兴未艾的1920年,俄共(布)九大以及1922年的十一大,都没有讨论民族问题。1921年,内战基本结束,内战中形成的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军事政治联盟,需要发展为统一的联邦国家,所以1921年3月举行的俄共(布)十大作出了一个决定:《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它进一步阐明在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包围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单独的苏维埃共和国想要保证自己经济上不枯竭,军事上不被帝国主义打败,就必须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国防的共同利益,恢复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产粮地区对不产粮地区的粮食交流,这三者决定了必须联合、联盟。用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的自由联邦代替沙皇俄国多民族的国家,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这就是俄共十大关于民族问题的总政策。具体地说,在沙皇政府时,地主、资产阶级的民族政策就是铲除非俄罗斯民族中间任何国家制度的萌芽,摧残其文化,限制其言语,使他们愚昧无知,尽量使它们俄罗斯化,使其政治落后。而苏维埃政权的成立,党的任务就是帮助非大俄罗斯各族劳动群众赶上走在前面的俄国中部,建立苏维埃国家制度,使用其民族言语,由熟悉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和人情风俗的本地人组成法院、行政、经济和政权机关,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报刊、学校、剧院、文娱事业,培养本地工人、干部。同时还要从不同民族的历史条件出发,比如那些处于游牧经济,父权制、半父权制生活方式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的边疆地区,他们在沙皇时代被强制充当各种原料的供给者,把原料送到中部地区去加工,以致他们长期处于落后的地位。所以十大决定这些地区要有计划地建立工业,或把工厂迁到原料产地去,以发展经济,发展无产阶级。
    可见,十大的民族政策又回到了十月革命前后所制定的民族政策上来了,并前进了一步,趋于具体。党代表大会十分清楚:“没有民族压迫的解放,没有民族自由,社会主义的存在也是不可思议的。”【详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97页。】
    但是,如果整个民族政策是建立在战斗命令制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当时还没有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而把军事共产主义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那么,民族政策会不会流于形式?岂不存在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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