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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兴废:从武装反抗到和平解(2)


     概括起来,这种全面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包括四大基本制度。
     一是保留地制度(后演变为黑人家园制度)。保留地制度系由《土著土地法》(1913年)和《土著人托管和土地法》(1936年)确定,它规定:非洲人只能在划定的保留地内占有土地,禁止他们以购买、租借或其他手段在保留地之外占有土地。这样占人口70%以上的黑人只能在占南非总面积13%的保留地内拥有土地。而且由于保留地地处边远,土地贫瘠,非洲人难以谋生,大批黑人被迫外出,向白人廉价出售自己的劳动力,同时白人殖民者在南非掠夺、霸占土地却得以永久合法化。为强化种族隔离制度,南非白人当局又抛出了以“黑人家园”(又称班图斯坦制度)政策为核心的“分离发展”计划。1959年白人政权通过《班图自治法》规定:黑人在原来聚居的保留地按部族组成自由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班图自治区”,分阶段逐步建立“地方当局”、“立法会议”、“自治政府”,最后发展为“独立国家。”这种班图自治区由原来的保留地改名为“班图斯坦”,亦即“黑人家园”。据此,1964-1975年南非当局人为地拼凑了10个以部族为基础的黑人家园:特兰斯凯(科萨族),博普塔茨瓦纳(茨瓦纳族)、西斯凯(科萨族)、加赞库鲁(聪哈族)、坎瓜内(斯威士族)、夸恩德贝莱(恩德贝莱族)、夸祖鲁(祖鲁族)、莱博瓦(北索托族)、夸夸(南索托族)、文达(文达族)。其中特兰斯凯、博普塔茨瓦纳、文达和西斯凯已在1976-1981年间陆续宣布“独立”。但除南非外,这些傀儡政权从未得到国际上任何国家的承认。白人种族主义政权如此行事的一大罪恶阴谋是从根本上剥夺黑人对整个南非具有的权利。让白人永久占有整个南非。白人政权先是通过《班图斯坦国籍权利法》规定:所有南非黑人必须取得他所属的班图斯坦的“国籍”,而后在1976年特兰斯凯“独立”前夕,由他们炮制的特兰斯凯新“宪法”又公然剥夺特兰斯凯的科萨人,包括居住在“白人地区”者的南非国籍,规定他们只具有特兰斯凯“国籍”。
     二是通行证制度。如前所述,通行证制度是起源于上世纪初的最早一次隔离制度。赫尔佐格上台后通过的《土著登记和保护法》又大大扩大了通行证制度的实施范围。1950年通过的《人口登记法》又空前强化了通行证制度的种族主义性质。它将南非人口划分为白人,黑人和有色人,当局据此迫使南非居民进行种族鉴定,登记人口,发放表明其所属种族和外貌特征的身份证,这种身份证成为他随时接受检查的通行证件之一。1952年当局又实施《统一土著身份证法》,据此,寻找工作的黑人在一个城市里的逗留时间不能超过72个小时,每个16岁以上的黑人必须携带新发的内容详尽的身份证,否则要处于罚款甚至监禁。通行证法既是控制黑人劳动力的一种残忍手段,又能剥夺黑人的迁移、旅行、居住、求职、辞职等一切行动自由。
     三是特定住区制度。这主要由《城市住区法》(1923年)、《班图人迁移法》(1945年)和《特定住区法》(1950、1957年)确定,它规定:各种族集团分区居住,当一个地区被政府指定为某种族的居住区后,其他种族的人必须搬出此区。未经许可,黑人不能在城市居住。即使在城市中有工作的黑人,也只能在城郊贫民窟一般的“特定住区”居住。所谓特定住区,就是在大工业中心白人城区周围建立的专供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种居住的居民点,而黑人一旦丢掉在城里的工作,他在特定住区里的居住权就要被剥夺。这项种族主义政策的实质,正如1968年曾任南非总理的沃斯特公开宣称:“问题的中心,是我们需要他们,因为他们是给我们干活的。但是,为了使他们给我们干活,就永远不应当给予他们索取政治权利的合法资格。”1即南非白人既需要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创造剩余价值,又不能赋予他们任何起码的权利,包括在“白人地区”里建立任何巩固的立足点。
     四是工业肤色壁垒制度。南非当局在工业中设置“肤色壁垒”,这是在经济上排挤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根据《矿业与工作法》(1911年)、《文明劳动法》(1924年)、《肤色壁垒法》(1926年)及《工业调解法》等,确定在工业部门中按照肤色招雇工人的规则,几乎所有高工资的技术工种的“文明劳动”全为白人保留,有色人种的工人则在从事工种、劳动待遇上受到公开的排挤和歧视,尤其是黑人只能承担报酬极低的、非技术性的“不文明劳动”。白人政权劳工部长可以为某一种族的成员在任何工业中保留任何类型的工作。如1957年白人劳工部便宣布在纺织业中为白人“保留”4万个职位。这项制度也称为“职业保留制度”或“有色人种差别待遇”。这是白人政权收买白种工人安抚“穷白人”的措施,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特权,而在经济危机期间首先让黑人作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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