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黑格尔“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辩证思想,对于马克思历史观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我们完全可以说,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观,就其深层理论结构来说乃是黑格尔 式的。只有从黑格尔关于“世界历史”的发展是“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观点出发看问题 ,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理论,才能明了马克思的历史观同样也是一 种“多线论”与“单线论”的统一。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方法论的意义上继承了黑格尔“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思想。而这 里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在本体论方面,马克思同样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历史与逻辑统一 ”的思想。 第一,马克思同黑格尔一样,都将某种抽象的概念主体化。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历 史”本来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物质世界中并没有其对应的实在(即使经济“全球化 ”的今天,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历史也还没有在实际上融为一体),然而黑格 尔却把它当作了自身具有能动性的实体,而经验性的各民族历史反而成为了它的表象。 在马克思那里,当他说“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 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时,“社会经济形态”显然也已经被视为一个主体 。然而实际上,所谓“社会经济形态”其实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只是一个从各种“殊相 ”--诸如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归纳出来的“ 共相”。 第二,作为一个抽象概念,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同黑格尔的“世界历史”一样 ,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并且具有自己的目标或意义。如果说黑格尔“世界历史”观 念的发展目标和意义是“自由”的话,那么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观念的发展目标和 意义就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对此我们下文再做论述。 第三,同黑格尔的“世界历史”一样,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实现自身意义或达 到自身目标的历史过程,须体现为一系列具体事物的兴衰更替。对于黑格尔的“世界历 史”来说,这些具体事物是东方人、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历史;对于马克思的 “社会经济形态”来说,这些具体事物则是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 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一稿中明白指出,这几种生产方式 (尤其是前三种)并非前后相沿地属于某一个或每一个社会文明,而是并列地分别属于不 同的社会文明。 第四,黑格尔在排列“历史性民族”的前后顺序时,所依据的标准是这些民族的“原 则”距离“世界历史”目标的远近或体现“世界历史”意义的程度。东方人被认为距“ 自由”这一“世界历史”的最终目标最远,体现“自由”这一“世界历史”的意义最少 ,所以被排在“世界历史”逻辑和时间链条的最初阶段,日耳曼人则反是。马克思也是 如此。在他的“社会经济形态演进”链条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 级的生产方式之所以被由前到后地进行排列,是因为相对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 ”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的进化目标来说,这些生产方式依次具有由低到高的程度差异。 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一稿中马克思指出,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乃是资本主 义雇佣劳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这种分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史前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共同体”中,土地是劳动者生活和劳动的前提,与他们不 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共同体通过劳动过程对土地实行实际的占有。[7](P3-5)只有经 过一个混沌的共同体占有者被分化为一个个私有者的阶段,生产资料与生产者完全分离 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得以确立。关于这个历史过程马克思阐述说,当人类从游 牧转为定居生活后,由于“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生理的等等)条件乃至人类的 自然特性”不同,“原始共同体”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产生了三种公社土地所有制 。其一是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其特点土地归公社所有,个人只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在 这种生产方式中,当劳动者作为土地所有者时,只能是一个共同体而没有分化成为个人 。对此马克思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态里面,单独个人的财产不存在, 所存在的只有单独个人的占有;实际的、真正的所有者--那是公社;所以财产只是作 为集体的土地财产而存在。”[7](P16-17)其二是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其特点是财产采 取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双重形态,或者说是“国有土地财产和私有土地财产的对立形 态”(“国有财产”原文ager publicus,即公共财产)。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 只能结合为共同体来占有土地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个人作为公社成员,一方面与所有其 它成员一起拥有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是归他个人或家族耕种的一小块土地 的私有者。[7](P8-9、17、19)其三是日耳曼的公社所有制,其特点是土地基本归私人 所有,而猎场、牧场、采樵的森林等公共财产只不过是“个人财产的补充物”,土地的 共同体所有制基本瓦解。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公社中,个人和家族构成了独立的“经济 的整体”和“独立主体”,而公社只是作为这些“独立主体”之间的联系而存在,“日 耳曼人的公社事实上只是存在于个人所有者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只 是作为联合而不是作为联盟而出现,作为以土地所有者为其中各个独立主体的一种联合 而不是作为一个统一体而出现”[7](P15-18)。后来,由于生产发展、人口增长以及殖 民征服等原因,上述三种公社分别转变成为了三种“派生形态”的社会组织--东方专 制的、奴隶制的、农奴制的国家,在土地所有制方面仍然保持了各自的特征。于是,在 朝向“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这一目标进化的路途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 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就构成了一个由起点到终点的序列。 这样,马克思就按照黑格尔“历史与逻辑统一”的理论模式构建了他的“社会经济形 态演进”说,从而在历史发展规律问题上达成了“多线论”与“单线论”的统一:一方 面,“社会经济形态”作为一个抽象的、超民族的主体,其目标或原则--“生产资料 与劳动者的分离”--的实现须经历一个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演进过程,亚细亚的 、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只不过是这个演进过程在不同阶段上的的 代表,历史在这里呈现为“单线”;另一方面,上述几种生产方式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 文明,这些社会文明分别具有自己独特的民族特点和历史发展道路,历史在这里又呈现 为“多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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