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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2)


    二、两种常见的解决之道
    对于个案研究能否以及如何实现从独特个案走向概括的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分别是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类型学研究范式以及人类学者提倡的“个案中的概括”这两种。类型学研究范式亦可称为“超越个案的概括”。
    (一)超越个案的概括:类型学研究范式
    当个案研究的研究对象是社区时,就称社区研究。贯穿费孝通一生的学术旨趣便是社区研究。其社区研究直接师法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将社区看作一个整体,具体而微地描述它的运行。但费孝通的研究目标不止于此,他企图通过对一个一个的村庄的调查,达成对整个中国的认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方法论上,他走的是从社区研究到比较方法到模式再到普遍化的道路。首先在社区选取上要遵循“典型”的原则。费孝通指出:
    国外所称的“个案研究”大体相似于典型调查。这种方式的研究对象只有一个或还不足以构成样本的少数几个“典型”,研究者通过对典型的、全面的、历史的考察和分析,达到对事物性质的深入了解。(但是)……它缺乏范围上的广度,结论就往往具有很强的条件性。
    那么如何从对单个村庄的了解上升到对整个中国社会的了解呢?在费孝通看来,这是“解剖一只麻雀来研究麻雀的微型调查在科学方法上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他认为,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村庄的调查,“用比较方法逐步从局部走向整体”,就能“逐步接近我想了解的‘中国社会’的全貌”。费孝通将单个社区研究的意义主要定位在建立“地方类型”的贡献上,希望通过积累众多的“类型”,来反映中国社会结构的总体形态。所以,他会有这样的论述:
    社区分析的初步工作是在一定时空坐落中去描画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社区分析的第二步是比较研究,在比较不同社区的社会结构时,常发现了每个社会结构有它配合的原则,原则不同,表现出来结构的形式也不一样。于是产生了“格式”的概念。
    根据这种认识,费孝通在完成《江村经济》后,便开始在“内地农村”里寻找与江村不同的类型并进行比较。如果说江村是“人多地少、工农相辅”的类型,那么他与合作者选定的禄村、易村和玉村就分别代表“没有手工业的农村”、“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农村”以及“受商业中心影响较深的农村”。
    马凌诺斯基在为《江村经济》所作序言中,曾经预言费孝通及其同事的努力将“为我们展示一幅描绘中国文化、宗教和政治体系的全面画面”。新中国的建立打断了费孝通的庞大的社区比较研究计划,使得我们没有机会去验证马氏的预言,但按照弗里德曼的看法,费孝通社区研究方法论上的缺陷则是更根本的原因。在1962年纪念马凌诺斯基的演讲中,弗里德曼提出了他对社区研究方法的批评。他认为,假如费孝通能够在1950年代之后仍然坚持在他1930年代的人类学观念指导下进行研究,也不可能离马凌诺斯基预言的计划更近一些。原因在于“他的领域太狭窄地局限在村庄中”。马凌诺斯基相信,通过对众多小型社会单位研究的耐心归纳,将出现一幅中国社会体系的总体图画。这一信念被弗里德曼称作“最典型的人类学谬误”。在他看来,这是将传统人类学研究初民社会的工具移植到复杂社会的时候,错误地将对总体性的把握也移植了过来。“假如中国没有归服共产主义,他们也许今天还在堆积地方社区的样本;在中国的民族志地图上,也许会增加更多面旗帜,但是人类学家对中国社会的理解可能不会比他们十年以前更接近马凌诺斯基的评价”。事实上,费孝通在晚年也认识到这一问题:
    对中国农村的调查不能限于农村,因为在经济上它是城乡网络的基础,离开了上层的结构就不容易看清它的面貌。在意识形态上,更受到经济文化中心洗练过用来维持一定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的观念体系所控制。这里存在着一个立体的上下关系,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意识到以城镇为中心的城乡网络之于农村社区的重要性,费孝通在晚年致力于小城镇研究。在他看来,通过对小城镇这一高于农村社区的社会实体的研究,便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纯粹的乡村研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病,因为小城镇“无论从地域、人口、经济、环境等因素看,都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周围的农村保持着不可缺少的联系”。为了探寻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通过对全国各地的调查比较,他先后总结出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民权模式”、“侨乡模式”等多种模式,并且指出:小城镇的道路,是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城市化道路。
    抛开小城镇发展的现实适用性问题不谈,以小城镇取代村庄社区,是否就解决了认识中国社会的方法论问题呢?毫无疑问,研究单位的扩大,使得那些在更大范围内才呈现的力量或者关系能够被包容进来,但是,以小城镇(或者以小城镇为中心的城乡社区)为单位建立类型,与以村庄为单位建立类型,在其反映总体(无论是中国社会也好,还是中国农村也好)的逻辑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换言之,方法论上的缺陷一如其旧。这一点,结合下文要讨论的格尔兹的言论,将看得更加清楚。
    (二)个案中的概括:人类学的解决方式
    极少有研究者只谈论个案本身,他们往往具有更大的抱负。即使是那些在我们的印象中似乎是主张特殊主义研究范式的学者,也并不排斥概括。格尔兹指出:
    典型的人类学方法,是通过极其广泛地了解鸡毛蒜皮的小事,来着手进行这种广泛的阐释和比较抽象的分析……研究地点不等于研究对象。人类学家不研究乡村(部落、集镇、邻里……);他们在乡村里做研究……此处理论建设的基本工作不是为抽象的规则编码,而是让深描变得可能,不是超越个案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
    也就是说,人类学研究要将微观阐释与宏大景观结合起来,而不能止步于微观描述。他敏锐地指出,研究地点不等于研究对象;而人们时常会混淆个案的代表性和个案特征的代表性。研究者研究的是个案特征,而非个案。换句话说,个案可以是非常独特的,甚至是偏离正常状态的,但它体现出的某些特征却具有重要的代表性。这就从理论上回答了异域见闻为什么会具有普遍意义。与此同时,他反对研究中的两种模式:
    这些模型中的两个主要模型是:一种是“琼斯维尔即美国”式的“小宇宙”模式;另一种是“复活节岛即实验个案”式的“自然实验”模型。或者是沙粒中的天地,或者是遥远的可能性彼岸。
    在批评这两种研究范式时格尔兹指出:
    [前者]认为可以在所谓“典型的”小镇或乡村中找到民族文明、社会、大宗教或任何总括和简化现象的精髓这样一种观点,显然是无意义的谬见。我们在小镇和乡村里获知的是(很遗憾)小镇或乡村的生活。如果地域性微观研究真的因为这样一种以小见大的预设而具有重要性的话,那么这种研究就没有任何重要性……天然实验室的看法同样有害,这不仅仅是因为这个类比不成立——如果没有一个参数是可以控制的,还叫什么实验室?——而且还因为它导致这样一种看法:来自民族志研究的资料要比其他社会研究的资料更纯粹、深入、坚实或更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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