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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联盟模式与希腊罗马早期社会权力结构(上)(20031123)

近年来,谢维扬教授的国家起源理论在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它的基本框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的产生道路上,有部落联盟和酋邦的两种模式(1)。由前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由后一模式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由于,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2)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制度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
     全面评价谢维扬的理论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只来研究一下他的部落联盟模式,并且,只研究这一模式两个关键部分中的一个。
     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建基于恩格斯和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论述,追本溯源,则是建基于摩尔根的有关学说。因此,要检验谢维扬的这一模式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应该来看看,在摩尔根以及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理论及其相关学说与谢维扬的理解有否不同,从中是否可以总结出国家产生的部落联盟模式。
     在谢维扬那里,粗粗看去,所谓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有两个基本来源,一个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 ,一个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3)。仔细推敲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其实只是(或者退一步讲,主要是)易洛魁人的模型。这样,自然而然应当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易洛魁人的社会并未向国家转变,把他们的权力结构模型当作向早期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其他人类群体的权力结构模型 ,比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合适。换句谢说,把燕未向国家转变的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称之为向国家转变社会的“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是否适宜。
     不管是易洛魁人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还是希腊人和罗马人处于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模型,谢维扬的材料基本上都来自于摩尔根和恩格斯,尤其前者。那么,我们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自然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在向国家转变时,摩尔根和恩格斯是否认为其权力结构与易洛魁人社会的相同?尤其重要的是,在摩尔根和恩格斯那里,向国家转变前夕以及转变时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是否正处于部落联盟时期?
     第二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而且也关联到学术界的一种普遍看法。学术界通常认为,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著作中,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是一加事,或者说它们只是对同一种事物从不同角度来作的两种描述而已,它们是原始社会所达到的最高组织形式,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时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4)。我们在另外一篇文章中的研究表明,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在我们看来:1.军事民主制和部落联盟并非完全一回事;2.军事民主制的时间涵盖范围广于部落联盟,它包括部落联盟以及民族的最初发展阶段;3.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不是部落联盟,而是民族;4.对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在国家产生之前是否存在过部落联盟组织这一点,摩尔根与恩格斯并不都能完全肯定,至少他们都没有关于希腊和罗马部落联盟组织的详细而肯定的论述;5.在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都并非专指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从这个末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的权力架构,它们还可以用来指处于氏族制度昌盛阶段的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形式。因此,我们以为,根据其中的第3、4点,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基本理论架构即便能够成立,模式本身也应该改名为“民族模式”。
     既然在摩尔根与恩格斯以及马克思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社会组织并不适合用“部落联盟”这个概念来描述,谢维扬以及其他谢多学者用“部落联盟模式”套用到它们身上,自然也并不合适。但是,概念是概念,理论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实际又常常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检验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用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国家产生途径是否合适,重要的还是需看,在国家产生前夕,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要我,是否与摩尔根详细描述过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相同。或者说,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在那个时期的权力结构,在多大程度上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模型的权力结构相似。由于我们以后还要讨论到酋邦问题,以及几大文明地区的一些早期政治发展情况,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一些重要的有关研究成果,当然主要是关于早期文明社会产生前后权力结构方面的成果,故此,这里计划讨论的主要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期希腊人和罗马人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重点在于其与所谓“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模型权力结构的不同之处。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这两部书,是谢维扬有关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早期国家发生发展过程知识的主要来源。
     在这之前,为了方便比较,有必要概括介绍一下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部落联盟权力结构的模型。
    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
     根据摩尔根归纳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的10个特点(5)以及其他论述,谢维扬概括出他的部落联盟权力结构模型四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一、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二、部落联盟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三、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四、部落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6)。
     在第一个方面,在谢维扬看来,摩尔根分析的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最高权力掌握在由50名出自各个部落的首领组成的“首领全权大会”手中,各首领的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因而,对于部落联盟来说,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的权力,而不是属于任何个人的权力,这是“典型氏族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结构”。虽然,他也看到,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有一位“大首领”,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但认为,“大首领”的权力十分有限,并且这种事情也不普遍存在。在这种典型的氏族社会中,所有酋长都是由选举产生的,氏族对其有罢免之权。
     部落联盟会议的议事原则是全体一致通过,谢维扬认为,“这深刻反映了联盟组织原则上的平等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在联盟的特征中是本质性的”。他把这种议事原则看作是部落议事方式的延伸,认为它有效地遏制了个人权力的增长,并进一步引申:这一原则“正好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在权力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即任何权力都是集体性质的”。
     “参加联盟的各部落保持各自的独立,相互间地位平等”,这一特征表明,“部落联盟的形成,并不改变参加联盟的各部落自身的结构,它们与联盟的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7)。谢维扬的这个看法完全来自于摩尔根(8)。谢维扬也同意摩尔根进一步的说法,认为部落间的血缘关系,在维系各部落间的平等关系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9)。当然,对于联盟之外的部落,联盟就可能保有某些特权了,不那么平等了,可能作出强迫它们纳贡之类的事情(10)。
     最后一个方面,联盟的二权制和三权制特征,是指摩尔根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三个阶段的后两个。所谓三阶段,一是部落时期的一权制部落会议阶段;二是部落联盟出现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两个权力点阶段,即部落首领全权大会与最高军事首领共掌权力阶段;三是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这时还出现了人民大会一个权力点(11)。在后两个阶段出现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是典型氏族社会中最具有向个人权力发展的倾向的一种政治因素, 演变将引起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深刻变化”(12)。但是在典型氏族社会中,比如在古希腊,“部落联盟(?!──引者)的军事统帅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必须向酋长会议负责(13)。第三个阶段只有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曾经达到过。
     谢维扬在最后总结道:“部落联盟从开始产生时起就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而是有两个或三个权力中心。其中只有一个是同个人有关的,而且它还受到另外一个或两个集体性质的权力中心的制约,同时它本身也总是被分配在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上。这个现象非常突出地表明了部落联盟中个人权力的发展是非常有限的。就整个典型氏族社会权力演变的过程而言,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形成是在集体性质的权力之后。而后一种权力则体现了典型氏族社会传统,因此即使产生了某种必需的具有个人倾向的权力,其影响也始终不会超过社会所固有的集体性质的权力。”
     一句话,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谢维扬认为是“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所贯彻的最基本的两条原则。
     而正是由于以上特点,导致了部落联盟模式民主国家的产生:“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其政治机构继承了部落联盟政治机构上的一些主要遗产。……联盟的体制在政治形式方面决定了由它转化而来的国家机器的基本构成。”这主要是指,部落联盟时期(?)的三权制政治形式,分别改造成了国家机关。在雅典,部落联盟时期(?)的酋长会议变成了国家的元老院,人民大会变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统帅巴赛勒斯为三位执政官所代替;在罗马,部落联盟时期(?)的元老院成为了国家的元老院,库里亚大会的实权为百人团大会所取得,勒克斯的职权也为执政官所代替。这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早期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主要原因,民主的部落联盟转变成为了民主的早期国家,所谓“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的国家,在其政治活动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上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那就是所谓民主政治的模式”(14)。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罗马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具有以上特征,是否符合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的权力结构模型,也即主要概括自摩尔根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易洛魁人的权力结构模型。
    摩尔根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认识
     粗粗看去,谢维扬、童恩正正确地同了摩尔根学说的一个缺陷,即,在摩尔根那里,人类原始社会是一片“平等、自由、博爱”的景象,几乎是一种“无差别、无矛盾的和谐的境界”(15)。摩尔根的确是多次说过,在氏族社会中,根本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民主”,如:“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16)这种观点有时也为恩格斯所接受。比如他在讨论希腊人的世袭制度时说:“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17)
     然而,也应当看到,认真研究起来,在摩尔根那里,尤其在恩格斯那里,处于野蛮时代不同阶段的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希腊人和罗马人,以及日耳曼人(恩格斯),其权力结构是不尽相同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讨论这一点,是因为在谢维扬那里,在平等民主方面,至少易洛魁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基本一致的,虽然刚才提到,谢维扬在这个问题上了摩尔根。
     如前所述,典型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是摩尔根用来描述易洛魁人社会的,他并没有关于希腊人和罗马人部落联盟的详细论述,他甚至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是否都经历过易洛魁人那样典型的部落联盟制度一点也把握不定(18)。谢维扬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模型也主要来自摩尔根的易洛魁人模型 ,但是他却认为这一模型 适用于国家产生前夕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把它当作两个普遍模型中的一个,用来和酋邦的权力结构模型一起检验其他早期人类群体也即所谓“部落联合体”的性质。比如他在《中国早期国家》中,概括出“部落联盟”的四个主要特征,并随后用作标准,来否定尧、舜、禹“部落联合体”的部落联盟性质(19)。
     我们下面将要来讨论,在摩尔根与恩格斯的著作中,在国家产生前一段时期以内,也即有可能存在着“部落联盟”的阶段和确实存在着“民族”的最初阶段(20),也即被谢维扬与许多学者统统称之为“部落联盟”的阶段,古代腊人和罗马人的权力结构,是否与谢维扬部落联盟模式中的部落联盟的权力结构相同。
     首先,应当承认,摩尔根由于其理论的过分简单化,试图将文明产生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人类群体,统统纳入他那种氏族制度的范围。他把所有氏族,不管其所处时间先后,不管其所处自然环境差异,不管其发生发展于哪块大陆,一律目之为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因而在当代文化人类学家看来,犯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21)。正是由于他这一理论,我们看到,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他在讨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制度时,竭力否认古典学家的一些今天仍为古代希腊罗马史研究者坚持的观点。由于古典学家的材料太多,自己缺乏实在的证据,有时摩尔根双不得不对自己否定过的观点加以承认,因而在该书中,这方面可以发现有许多互相矛盾的说法。反过来说,我们也应该承认,仔细研究起来,摩尔根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氏族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变化的。恩格斯则进了一步。他认为,从原始社会是入文明社会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过渡时期,因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说是把重点放在了旧的氏族制度怎样瓦解,新的国家制度怎样产生上面。所以,恩格斯在许多地方,更能接受古典学家的观点。马克思可以说是恩格斯的先行者,关于原始社会后期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产生等等所导致的氏族制度的变化,马克恩都有一些猜想(22)。
     下面一一论述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看看古面腊人和罗马人在国家产生前夕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型有无不同。
    希腊英雄时代与罗马王政时代的首领继承方式
     在讨论荷马时代巴赛勒斯一职的继承方式时,摩尔根多次否认世袭制度的可能性。比如,谈到“据说”在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巴赛勒斯一职是由父子世袭时,他写道,“这个说法无论如何也是值得怀疑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根据推测”,“这个职位是由全体选民选举或认可的”,“世袭制的最初出现,最可能是由于暴力才建立起来,而不大可能是由于人民的心甘情愿;所以,在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不大可能存在世袭制的”。
     我们当然知道,其“推测”的根据,最终在于他的根本理论,在于他所有氏族成员都一律自由平等的理论。这样,自然,“氏族最高职位的世袭权却是与权利、特权一律平等这项古老的原则完全矛盾的”。所以,在《希腊人的氏族》一章中,他列举了10项希腊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其中包括“难以一一加以评实”的第10页,“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关于这项权利的存在,摩尔根说过的原话是,“在早期的希腊氏族中,无疑地存在这项权利。我们推测,他们处在高级野蛮社会时即具有这种权利。……究竟这个职位是象荷马时代那样由选举产生的,还是转变为由长子世袭的,这是一个疑问。长子世 不符合这个职位的古老原则的……”其主要根据是“推测”,是所谓“古老原则”。
     然而“公认的说法”是,“阿纳克斯、科伊腊诺斯和巴赛勒斯这些高职位是父子世袭”的。因此,摩尔根有时也不得不表示自己的把握不定:“希腊人的氏族具有上文所列举的十项主要属性……除了世系由男性下传、承宗女可以在本氏族内通婚、最高军职可能世袭这三者以外,其余各项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差异很小。”“最高军职……世袭”,虽然只是“可能”,还是说明,摩尔根终究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古代希腊人与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在权力结构的形成上存在着重要差别的可能性。
     不过,巴塞勒斯等等职位是否世袭,如此重要,关系到氏族制度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原则能民立,关系到“选举”这一“自治政府的根本原则”能否成立,因为,“如果存在世袭制,那就说明贵族政治因素已在古代社会中、在摧毁氏族的民主体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而且,这至少是氏族制开始衰替的一个象征”(23)。摩尔根因而后来又下了不少力气试图证明,巴赛勒斯一职是由选举产生的。可惜的只是,他并无确凿的证据。
     比如,他在解释修昔底德谈到传说时代“世袭的巴赛勒亚制”(24)时说,“这里所说的世袭,意思是指这个职位是常设的,因为每遇出缺,即行补充,但很可能是在氏族内承袭,人选由本氏族成员自由选举产生,或许由酋长会议提名而得到氏族的认可,其情况与罗马的勒克斯相同”(25)。根据是“很可能”与“或许”。
     在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英雄时代的巴赛勒亚制和巴赛勒斯(26)时,摩尔根因为其四种巴赛勒亚制中至少有两种是采取世袭继承方式的,其中包括最后一种拉契戴蒙的“那不过是一种世袭的将军制而已”的巴赛勒亚,除了勉强推论至少英雄时代的巴赛勒斯可能由选举产生之外,并且加上一项,亚里士多德“特别清楚地列举了巴赛勒斯的主要职权,其中没有一项涉及内政权……”。“世袭”看来不易否定,只好讨论“内政权”。
     在罗马氏族酋长的继任方式问题上,摩尔根也使用了相似的方法。在讨论罗马氏族9项特征最后1项,本氏族人“有选举及罢免氏族酋长之权”时,摩尔根因无直接的资料,虽然注明“此条存疑”,但坚持“推断他们的氏族酋长也帅选举产生的”,并且可以罢免。
     奇怪的是,在其他地区发现的世袭制度与酋长的内政权的说法,摩尔根似乎持有更为容忍的态度。比如,卡佛关于“西印第安人”酋长有世袭权与内政权的说法,摩尔根不仅未提出异议,而且还加以引用(27)。谢维扬也看到了这一点,把这当作了否定部落联盟普遍性的一个证据(28)。
     恩格斯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的看法有与摩尔根相似的地方,但总的来说比摩尔根更能承认古典学家的观点。
     我们前面引用过的恩格斯的那句话,谈到摩尔根列举的希腊氏族成员的第10A面权利,也即“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来自《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1年的版本。“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一句,在1884年的版本中,“世袭制”本无“严格的”这一定语。这表明,恩格斯后来对希腊氏族首领世袭制一定程度的承谥,或至少,对于是否世袭一点不那么有把握。
     关于罗马氏族成员选举与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恩格斯与摩尔根的处理方法大致相同,认为这种事情“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却也“推断……定然如此”。
     在另外的地方,恩格斯则明确承认了,无论在希腊人那里,还是在罗马人那里,世袭制度都是存在的。他告诉我们,“在英雄时代的社会制度中”,“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已经“形成”;“向父权制的过渡,例如在希腊和罗马,促进了选举制逐渐变为世袭制,从而促进了每个氏族形成一个贵族家庭。”
     总结起来,关于军事民主制下首领的继承方式,恩格斯是认为世袭制度并非不可能的:“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惦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29)
     看来,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在英雄时代与王政时代的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摩尔根并无材料证明,希腊人和罗马人都与易洛魁人一样,拥有选举和罢免所有大小首领的权力;他有的时候还承认,“最高军职可能世袭”。恩格斯则比摩尔根更为明确地承认了首领世袭制度的存在。可见,在首领继承方式问题上,即便只在摩尔根与恩格斯那里,希腊人和罗马人也是与易洛魁人有着巨大差异的。谢维扬以出自易洛魁人部落联盟材料的权力结构模型来套用,看来有过分简单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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