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平:正确认识“民族自决”与“高度自治”论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5:11:26 《理论与改革》 潘志平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潘志平(1945-),男(汉),江苏南京人,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退休),现受聘新疆大学中亚院“天山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中亚和新疆的历史和现状。 摘 要:“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是民族政治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极具争议的学术问题,更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政治问题。“东突”势力经常打着“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的旗号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弄清这两论的来龙去脉,揭发“东突”分裂势力鼓吹这两论的实际危害,对于当前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本文的基本认识是:当今世界,民族自决走到底,就是民族分裂,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就是搞民族分裂;而要求新疆“高度自治”,那就是离民族分裂仅一步之遥。 关键词:民族自决;高度自治;民族分裂;新疆 “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是民族政治理论的重要问题,更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政治问题。近日,西班牙加泰罗西亚民族分裂分子,不满足于西班牙给予相当优越的自治权益,公然以民族自决为旗号通过所谓的“公投”,悍然宣布加泰罗西亚脱离西班牙独立,其分裂行径不仅遭到西班牙政府和人民的坚决抵制,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事实上,“民族自决”论和“高度自治”论,一直是民族分裂势力经常打的两张牌。这两论以所谓的尊重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为掩护,有较大的迷惑性。在理论上弄清这两论的实质和实际危害,对于当前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一、关于“民族自决”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1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回顾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历史过程,指出这一制度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是我们党探索创新和深思熟虑的伟大创举。因此,坚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就必须坚决摒弃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 (一)民族自决思想:西方人权领域的组成部分 人权思想源于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就是在上述学说和思想指导下,论证了北美殖民地人民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并实现民族独立的正义性和合法性。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宣布了民族自决的权利。从这一点看,民族自决权从提出之始,就大体属于人权范畴。 19世纪末,民族自决成了欧洲建立民族国家的指导原则。但是欧洲列强在高喊民族自决的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殖民制度,那时的民族自决是白人的自决、殖民者的自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努力,民族自决曾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在处理战后的一些问题中得到运用,但是巴黎和约仍将战败国德国的一些殖民权益转赠给战胜的列强国家,如德国在中国山东的殖民权益就被指认转让给日本。因此,威尔逊鼓吹的民族自决只是帝国主义列强虚伪的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被确认为国际人权原则,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此后联合国大会多次重申了民族自决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联合国大会l514(XV)号决议,即《非殖民化宣言》。1966年国际人权两《公约》、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及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都把民族自决权确认为人权基本原则。国际人权领域的“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涵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即非殖民化。如《非殖民化宣言》称“庄严宣布需要迅速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联合国建立之初,在51个创始会员国中,亚洲国家只有13个,当时几乎占世界人口1/3的人民还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在《非殖民化宣言》颁布的1960年,摆脱殖民主义新独立的国家就达17个。1988年43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关于非殖民化的三项决议,宣布1990~2000年为根除殖民主义国家年。198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残存的16处殖民地的非殖民化问题通过决议,这16处殖民地为:直布罗陀、法属新喀里多尼亚、西撒哈拉、托克劳、开曼群岛、皮特凯恩、百慕大、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圣赫勒哥、安圭拉、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英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及在太平洋托管地。显然,在《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政治视野下,确立民族自决原则的目的和功能,就是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统治。 可以说,至20世纪70年代,殖民体系基本瓦解,殖民主义统治基本结束,这是民族自决的非殖民化进程在全球的胜利。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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