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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平:正确认识“民族自决”与“高度自治”论(4)


    二、关于“高度自治”
    (一)历史上的边疆治理:“酋长自治”
    中国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边疆部族的治理,大体实行的藩属-朝贡制。即边疆部族首领作为藩属地方向中央朝贡,尊崇大皇帝。朝廷酌情给予藩属首领册封王,或委任名义上的地方官员,包括酋长或王的继承等要事在内的其内部事务,中央不予干涉,是为“酋长自治”。“酋长自治”的优点是边疆治理成本较低,在和平时期,保证了中央与边疆地方的分权下的安宁;但缺点是,在战争时期,特别中央政权虚弱时期,地方酋长自行其事,有的甚至将整个部落都拉走,完全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甚至与中央政府开战,难以难免。
    1759年,清王朝统一新疆后,因俗而制,在新疆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在南疆维吾尔聚居区实行伯克制,在北疆牧区实行扎萨克制,在哈密至乌鲁木齐一带汉民占较大比例的实行与内地划一的郡县制。伯克制是在维吾尔社会传统的官僚机制上进行了改造,即作为地方官吏的各级伯克,由驻军大臣在伯克子弟中选拔,主要伯克阿奇木(相当于县长)的任用,须报朝廷准核,这是一种有限度的“改土归流”。
    1884年,新疆建省,实行与内地完全划一的郡县制,新疆的治理实现了由间接的到直接的统治过程,如《剑桥晚清史》所说的,这是中国边疆史上的里程碑[23]。
    (二)单一制和联邦制
    国家治理,总是以某种形式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治理,大体上有联邦制与单一制两种不同模式。
    列宁曾(1913年)认真地提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24]
    十月革命后,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是摆在联共(布)面前再也不能回避的问题。考虑到怎样团结各族人民,特别是原沙俄殖民地人民“民族自决”的要求,列宁(1918年)提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25]
    问题之一是:随着列宁的过早去世,再也没有人认真考虑列宁所谓的“过渡”问题。
    问题之二是:苏联最终在宪法上规定绝对分权联邦制国家,实际上却采用单一制的绝对集权管理模式。
    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实行联邦制,最终解体。但是美国、德国、瑞士、英联邦等,却政治经济稳定。
    因此,结论就是: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应当由各个国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可一概而论。
    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实行的是单一制,事实证明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