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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平:正确认识“民族自决”与“高度自治”论(5)


    (三)苏联加盟共和国制的失败
    苏联建国的思路是,“为了联合而分开”,即:
    民族自决→成立民族共和国→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其实施的路径是,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斯大林(1924年)说:“资产阶级为了波兰重新统一起来,需用许多次战争,而共产党人为了土库曼和乌兹别克重新起来,仅需要几个月工夫的说明宣传就可以了”。[26]
    问题之一: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奥国社会民主党人石普林格尔提议:必须使各民族有合理的组织,首先要把这些民族本身建立起来,不成立民族,便无法成立民族法制,无法消除民族纠纷。斯大林(1913)批评曰:“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国会议员为了取得更多选票而力图‘组织民族’那还可以理解。然而,试问社会民主党人究竟从什么时候竟开始干起这种‘组织’民族,‘成立’民族、‘建立’民族的事情来了呢”?[27]
    但是,苏联的建立,走的正是石普林格尔的“人工组建”民族和民族国家。
    1920年,列宁建议绘制划分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哈萨克)、土库曼的民族志图。
    1924年,从“识别”到建国、划界,完全以行政方式在办公室内完成。[28]
    问题之二:所谓“自由退出”
    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都郑重地写入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苏联的自决权;另一方面,分立(离)在苏联又是“反革命的企图”,这是斯大林的权威结论。因此以往的批评者视“自由退出”的自决条款,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这似乎也有道理,至少在苏联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是如此的。但必须看到,既然根本大法上明明白白写上这一条,那么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之说被完全抛弃后,“反革命企图”的帽子谁也不再惧怕之时,一旦有分离的契机,分离的实践就绝对地合理合法了。
    结论:苏联成立的同时,也就掘下了埋葬苏联的坟墓。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
    “各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原则。
    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采用苏联的联邦制?周恩来在1957年青岛会议上指出:“这是由于两国的历史发展不同”:
    第一,历史发展情况不同。在中国有过汉族与兄弟民族互相侵犯的历史,但整个中华各民族长期共同受到帝国主义殖民压迫,与当时俄国的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殖民统治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中国各民族杂居、交叉的时代很长,相互影响,甚至于相互同化也很多,经济发展不可分割,不像俄国那里的民族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可以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第三,革命运动发展情况不同。中国革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里进行,先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经过长期革命战争取得全国解放,这一革命运动发展给了我们各民族合作的基础。这种发展情况不需要民族分立,若强调民族分立,帝国主义正好来利用了。而俄国革命是在一个拥有殖民地的帝国主义国家里进行的,首先在中心城市起义夺取政权,然后普及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在革命夺取政权时刻,面临的形势是必须推毁旧的殖民地关系,需要实行民族自决来联合边区的少数民族。
    周恩来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制度”,“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29]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正如周恩来所强调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30]。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