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文官制度的本质 英国文官制度西方各国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2:11:29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英国文官制度是一个非常现代化的制度,根本上是一种人事组织制度,包括非常丰富的内容。英国文官制度产生至今已经130多年了,是一套实践证明的、体系较为完善的制度系统,对西方各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文官制度的本质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 ,它在1870年就确立了文官制度 ,截至目前为止已有一百三十多年。所谓文官制度 (The Civil Service) ,是指西方国家的政府 ,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级文官分门别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文官制度根本上是一种人事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官员的选拔任命,还包括对官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英国文官制度西方各国的影响 1870年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确立后,基本上满足了工业资产阶级要求国家机器适应和保护生产力发展的愿望,所以很快为西方各国所采用。首先是加拿大和美国在英国的影响下,分别于1882年、1885年建立了常任文官制度。法国和德国由于长期保留着封建官僚制度,采用现代常任文官制度较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和西德才真正确立现代文官制度,但亦效仿的是英国。日本和意大利,战前由于法西斯主义的统治,也是到大战后才确立现代常任文官制度的。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了常任文官制度,第三世界有些民族独立的国家也已经或正在效仿采用这种制度。 虽然世界各国在建立文官制度的初期大都效仿英国的制度,但又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不同之处是,各国在建立文官制度时都十分注重结合本国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状况。比如就其对文官的素质要求而言,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传统的习惯比较注重文官的学历和使用“通才”。而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科学技术发达比较注重文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使用专业人才。就其考试择优录用而言,由于英国注重使用“通才”,重视学历,所以他要求文官必须从最低级职务做起,逐级提升。而美国由于注重专业人才,所以在遵循逐级提升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强调高级文官不一定必须从最低级升任,政府以外的各界人员只要参加公开考试合格,即可进入政府的有关部门担任相应的职务。英美两国的这一特点在西方都很有代表性。就职位分类而言,英国实行“品位分类”即因人而分,注重人的等级与级别。而在美国实行的是“职位分类”,更注重职位的特点。目前西方各国对职位分类一般都采取这两种形式。就其对文官的管理而言,英美主要采用“分权式管理”的方法,而法国则比较强调“中央集权式的管理”。虽然各国文官制度有着不同的特点,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说是一致的。我认为,在诸多的共同之处中有两点更重要。 其一,西方各国都十分重视文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广泛运用,随着政府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多,政府迫切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才参与行政管理。在英国经过1968年的改革后,在政府机构里大大增加了专家和科技人员的数目,到1978年英国文官队伍中的专家人数已达到45000人,比1968年增加了一倍。美国联邦政府各级官员中,知识化和专业化的程度也有日益提高的趋势。在1923年-1945年罗斯福任总统期间,任命的助理部长中三分之一有大学学历。到1961年-1963年肯尼迪任职期间,十分之九的部长助理都有大学学历。据统计在这两届政府之间的30多年里,在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得过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日本更是如此,据1975年日本人事院统计表明,中央政府机关中的50万公务员中,高等学校毕业的占90%;在高级官员中基本上全是大学毕业生,其中尤以东京大学的毕业生为最多。法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和“知识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尤为注重对公务员的专业培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文官队伍的主要来源是1871年创办的“巴黎私立政治科学学校”的毕业生,但它远远不能满足政府对具有“专业化”和“知识化”人才的需要。1945年戴高乐政府着手创办了“国立行政学校”,专门培养新型高级文官。1979年“国立行政学校”创立34年后,在政府掌握行政实权的高级文官中,将近一半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总统府、总理府和部长办公厅的主要成员以及各省省长多半是该校毕业的。可见,国立行政学校已成为法国新的一代政界人物和高级文官的摇篮。西方各国行政部门工作日益复杂化,使政府对文官尤其高级文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素质的要求愈来愈迫切。可见,文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已成为当代文官制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其二,目前西方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保障文官制度。如英国的《吏治澄清法》、美国的《联邦文官法》或叫《彭德尔顿文官法》、日本的《吏纲要》以及《国家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文官或公务员的职责范围、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文官只对国家的法律和法定的职责履行义务。文官行使权力,执行任务均以法律为依据。与此同时,文官对国家、对国民、对上级、对下级以及所属的部或署等都有法定的关系。其职位、地位、待遇等都依照法律受到保障。文官不因违法失职、渎职,将不会受到免职、停职等处分。反之,文官或公务员的行为一旦超出法律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便是违法渎职,要受到司法制裁。如瑞士的《联邦公务员章程法》规定“:一切公务员都应恪尽职责,维护联邦利益……,公务员无论无意失职还是玩忽职守,都要受到制裁或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刑事责任”。文官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文官系统。运用法律作为强制力迫使文官循规蹈矩,并以法律为手段来保障文官的切身利益,既维护了文官制度或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也调动了文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证了文官系统机制的正常运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