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宝]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保护与传承(3)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1:11:55 中国民俗学网 潘宝 参加讨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开篇就提到,“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5]如果说,利用遗产追求经济利益也属于“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话,那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本身就是一种二律背反———被列入了名录的世界遗产,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但维护的费用若超出了财政的预算,且又在资本经济利益的刺激之下,地方政府就会将遗产转而投入商业化运作,但运作在获得经济利益的时候却又有可能造成对遗产不可估量、不可恢复的破坏。本意出于保护,最终有可能却还是难逃破坏的厄运,这亦使得不同时期的民族-国家在面对文化遗产时的态度会产生差异。例如,在2008年,英国就曾经宣布,由于申遗后维护和修葺的费用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旅游和休闲效益,将停止申请加入世界历史遗产名录的工作。英国申请一个世界遗产项目,需要花费40万英镑,平均每年用于维护的花销也在15万英镑。而世界历史遗产地位通过旅游所带来的收益也被夸大了。[6]然而,2010年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成为英国首相之后,他批评前任政府对待文化遗产的政策,认为英国的文化遗产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历史文化传统发展旅游业,实现经济振兴。到了2011年,英国先后有多个景点陆续筹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有可能成为文化资本的博弈对象,而国家之间的合作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则又无法摆脱对经济资本的诉求,且现有的保护性约束力是有限的,而且往往考虑的还是民族-国家自身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利益。 因此,对遗产的利用,基于保护基点的理论研究虽然符合现代性社会“文化遗产”的理念,但保护的投入有可能并不是地方政府和国家财政可以承担的;而基于利用基点的理论研究虽然可以部分分析因保护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但如果解决不了遗产的利用权力和收益权力之间的关系,利用则有可能只是地方和国家经济性利益的利用,是部分的利用,是部分组织和个人的收益。与这些问题相关联的是,遗产所有权是共有还是私有?如果说,“文化遗产”概念的兴起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创造物理应得到保护与传承,那么保护与传承就应该由整个人类共同体来完成。但在现实中,虽然一些国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基金,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在手段和目的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现状有可能出现偏差。于是,在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上,遗产理论研究有可能处于折中的位置上———既反对纯粹的保护也反对过度的利用。这也更引发人们跳出保护与利用的二元理论窠臼,例如重视遗产的管理,把文化遗产看做一种资源。 “文化遗产”概念的兴起是因为人们在破坏文物的过程中发现尊重我者历史的重要性,而随后各国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各国因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统一思想和行为,即是由我者到他者、再到我者与他者在角色互换过程中,意识到我者就是他者、他者也是我者,进而通过不同民族-国家“文化遗产”共通的普适价值,去扩大这种象征资本的作用,延伸文化资本的经济地位和作用。为了获得文化遗产资源,地方、国家和世界组织相互博弈,并由纯粹的经济利益诉求到意识到“文化遗产资源”的稀缺性,进而研究其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如果说,文化形态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流变的,那么,遗产这种形态则是文化流变所产生的过去和现时人类社会的创造物,是一种静态的表达。而将文化形态转变为遗产则是人类创造物的动与静二元结合。动是文化的本质表现,“文化遗产”必然受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静是文化的现时存在,“文化遗产”嵌合至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历程中,“文化遗产”如何利用是由社会和经济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遗产人类学的理论研究,重构一种对人类社会文化形态可以理解的解释,是对人类本性的回归。这种回归虽然依旧是依托于遗产这一物性形式得以实现,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以过度依赖积累物质财富的生活方式,并非只是唯一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无法回避人性问题,尽管对人性的认识依据认知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但不同的民族-国家都归属于人类共同体这一事实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始终努力的方向。通过对现时存在的“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以一种静态的理论形式去解释动态的人类社会发展,本身就是在试图理解人类自身。 文化遗产概念的存在与其所表达的实在对象之间存在着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张力。一方面,文化遗产代表着过去的历史、代表着传统,而这些过去的历史和传统所代表的文化价值有可能与现代性社会进程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现代性社会进程又需要过去的历史和传统去证明现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文化遗产可能就成为可以被现代性社会各种权力主体所彰显的对象之一。例如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这些权力的主体都能够将文化遗产表征为主体存在的合理解释,进而谋求权力规训之下的社会控制与秩序建构。文化遗产的概念性存在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现代性社会把世界不同的地区和国家通过资本经济发展模式融入同一进程中的时候,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出现的“文物”“建筑群”“遗址”都遭到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进程中各种活动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尤其当经济一体化格局同样还存在着参与角色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这种普遍性的一体化进程就会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方式表达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尤其是“文化遗产”作为资本经济语境中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的时候,把“文化遗产”转化为可以利用的文化资本就成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努力的方向之一。这种“稀缺性”又并非只是经济性的稀缺,也是文化性的稀缺。并不能将“文化遗产”所表现出来的经济价值归因于其能够转化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本,而是经济活动需要文化资源给予支撑才能够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当“文化遗产”的称谓与地位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职能部门所赋予的时候,民族-国家内部所拥有的“文化遗产”即是超越了经济活动本身的产物。因为“文化遗产”表达着作为类整体的人的一种整体视野,即任何民族-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所形成和创建的“文化遗产”,都应得到人类的共同保护与传承。但又不否认拥有了“文化遗产”的标签之后,不同国家与地区对其进行的经济性利用与保护。“文化遗产”概念所折射出的这种整体性价值视野又被现代性社会人自身的发展所表达。 特别是“文化遗产”受到现代性社会文化消费观念以及旅游社会的影响,使得人们通过遗产谋求精神层面的消费成为了可能。同时,拥有这一文化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也在努力把这一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使其发挥普遍化进程中的经济作用。那么,从现代性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角度来看,文化遗产概念存在的实质就是,特殊性的文化形态可以通过经济资本的力量,转化为参与经济一体化的普遍性元素。正如弗朗西斯·康米纳里(FrancescaCominelli)和泽维尔·格雷夫(Xavier Greffe)所指出的,“当文化对经济的潜在贡献转变为文化产业的时候,现在的两种基本经济形式———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将会把文化遗产置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中心”。[7]特别是在大众将“文化遗产”作为消费对象的时候,无论这种消费是经济性的消费,抑或是非经济性的消费,都在表明“文化遗产”存在的实质,早已超越了保护与传承这一层面的含义,而上升为融入现代性社会进程中的一股文化力量。“文化遗产”既能够作为民族-国家自我形象塑造的对象而存在,也能够作为大众娱乐的对象而存在,文化遗产旅游的出现就证明了这一点。文化遗产旅游将文化遗产置于社会主体活动的对象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通过文化遗产这一对象建构属于各自的权力场域,并将这种旅游活动与现代性生活相区别。文化遗产成为大众旅游新的作用点,在原有话语权力建构的基础上,成为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表达现代性权力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实现着旅游者的休闲权力,并为旅游目的地融入现代性经济进程创造了条件。由此,文化遗产的存在就成为人类理解我者与他者、成为解释现代性社会发展、成为个体与群体利益表达的工具;也成为超越民族-国家的边界,作为表达人类普适价值中共通的权力对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