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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作鑫:宗教革命创造法律体系—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一书的宗教法律史观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从宗教信仰与法律的关系出发,深入剖析了基督教教皇革命对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作用,以宗教信仰为总的出发点和基石,运用历史学考察方法,对包括法律史、宗教史、社会史等诸多领域的文本材料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探求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精神本质来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寻求解决之道,这一独特的视角使此书在西方法律史学界占有重要地位,值得我们去研究分析和借鉴。
    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1918—),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早年曾获得文学硕士和法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1]现担任埃默里大学教授“法律和宗教”课程的罗伯特•W•鲁登道夫法学教授(the Robert W. Woodruffprofessor of law)和哈佛大学的詹姆斯•巴•阿里斯名誉法学教授(the JamesBarrAmesprofessorof law,emeritus),同时他还在美洲天主教大学(CatholicUniversity ofAmerica,CUA)法学院开设“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讲座。
    ①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伯尔曼的主要作品早已为广大中国法律爱好者所熟悉,《法律与革命》更是其中翘楚。②该书集作者多年心血完成,从宗教信仰与法律的关系出发,深入剖析了基督教教皇革命对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作用,甫一出版即在西方法学界产生轰动,被公推为西方法律史学界扛鼎之作,成为被引用率最高的西方法学文献之一。时值本书首次出版20周年,笔者在文中试图从伯尔曼此书的文本分析出发,进而探求其思维特征和相关写作背景;在论述该书特点的同时提出自己对其部分观点的思考,欲寻求出一些对我国法律史研究方法有所裨益的启示。
    一、对《法律与革命》一书的文本分析
    (一)独特的学术视角
    研究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生僻的领域,但是能够成为像伯尔曼一样的大家,其文章具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的,在西方学术界大概只有20世纪初的马克斯•韦伯一人。伯尔曼此书出版之前的关于基督教与法律关系的大部分作品或是对教会法法令文献的汇编,或是从基督教神学意义上对法律加以解释。③伯尔曼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学术成就,其原因就在于他克服了上述不足,另辟蹊径,从西欧中世纪1075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提出了这样一个独创性论断——全部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实质上都恰好起源于中世纪的中期,更为确切地说是起源于1075年的格列高利七世颁发的《教皇敕令》,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2]P115
    作者写作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摆脱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十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全面的危机,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而这一问题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乃至晚近的社会学法学派所无法解决的,因此,本书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确定为11世纪末的教皇革命意味深长。伯尔曼指出, 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是一次跨越民族的革命,是一次在教皇领导下遍及欧洲的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皇室、王室控制以及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这一革命的后果之一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而它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由此所释放出的能量和创造力是极其巨大的。事实上,教皇革命以及西欧社会所特有的政教分离对立的二元结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确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应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教会与神学的作用是贯穿《法律与革命》的一个基本论题。通过伯尔曼的分析我们知道,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曾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权力制衡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法治产生的先决条件。
    这种权力制衡在教皇权高涨、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年代,表现为教权与各种世俗政权的对抗与妥协,这就是伯尔曼观察西方法律传统的独特视角——他强调精神信仰(教皇革命)在近代法制起源上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和与本书同一时间段出版的泰格、利维的一部著作《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中的观点是大相径庭的。①正是从这样一个独特的宗教信仰与法律关系的视角出发,伯尔曼率先提出了上述独创性论断,使《法律与革命》一书突破了前人的窠臼,在西方法律史学界占有重要地位。
    (二)强烈的个人倾向性
    与西方保守的法律史学家不同,伯尔曼的部分法律观是相当激进的。本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在这一学术领域的激进观点——对基督教信仰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作用持全盘肯定的态度,赞成用革命(本书中更多的体现为教皇革命)对法律进行改造,具有强烈的倾向性,这些也是在其它法学家同类著作中比较少见的。
    1.革命的法律
    作者认为革命所带来的法律向积极方面的转变远大于其破坏作用,赞成用革命对旧法、旧制度进行改造。他认为,法律是随革命的暴力而来的产物,它固定了革命的成果。当然,这种成果是双方谈判妥协的产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了革命周期性的产生。在第二章“西方法律传统在教皇革命中的起源”的“教皇革命的迅速性和暴力性”一节中,作者引用马克思的名言“暴力变成了新时代的`必需的助产士’”来揭示了这一观点。[2]P127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有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2]P21他在书中提到,“这种周期的非法暴力推翻既定的秩序,而且作为这种结果最终产生的权威已经创设了新的和持久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最后,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论断——西方每个国家的政府和法律体制都源于这样的革命。[2]P23
    从上述论断出发,伯尔曼又提出了西方法律传统性质中具有的固有矛盾——它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持秩序而另一个目的是旨在实现正义——人们相信,法律正在背离历次伟大革命所提出的最终目标和使命。[2]P25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所发生的爆炸。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地产生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目标。[2]P26
    2.作者强烈的危机感和基督教倾向
    作者一方面对前六次革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也表达了其对西方法律传统在20世纪(其跨度甚广,从二十世纪初的俄国革命到六七十年代的东西方法律现实)所经历的危机的担忧。伯尔曼的一个一贯观点是,西方法律传统已处于危机之中,他认为,整个西方法律传统受到挑战,在20世纪法律正在变得更加接近权术和远离道德,作者对此进行了集中的论述。②在作者眼中, 16世纪以来世俗化的法律导致法律越来越趋于功利主义而不是基于道德和宗教信仰,这不仅在于法律本身,更多的是一种信仰危机,道德作为一种群体意识已经越来越少体现于法律之中。因此,作者哀叹,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这差不多也是革命带来的副产品。[2]P46
    对危机所持的悲观态度和对基督教信仰的肯定等观点在这本著作中比比皆是,诸如对格列高利七世,大主教贝克特的个人品格的描写,对他们事业的崇敬,对教皇革命的结果的高度评价,无一不体现出作者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作者相信,正是这种对宗教的虔诚的信仰,是教皇革命的重要原因,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教皇革命乃至最终形成了教会法与世俗法分享管辖权的内在原因,是教职人员反抗世俗政权的精神控制而爆发,是为了基于“限制封建王室的司法管辖权,并且世俗权威不能自行决定其应有的界限”。[2]P326教会的信条广泛流传,为人们反抗王权提供了思想支持。在客观层面上,教会尤其是教皇革命以来的教会组织强大,势力雄厚,构成了对王权的现实限制。伯尔曼认为,正是教会势力和世俗势力的历史斗争,才形成了法律统治的理念,“两种权力只有通过法治(rule of law)的共同承认,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和平共存”。[2]P112可见,作者的宗教倾向相当浓厚,实际上,他写作本书的目的之一正是希望通过重新树立一种信仰(即基督教道德信仰)来克服20世纪后期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
    (三)全新的大法律史观
    在导论部分的结尾,作者提出这样的论调——至少不能只把西方历史中的法律完全归结为产生它的社会物质条件或观念和价值体系;还必须把它部分地看作社会、政治、智识、道德和宗教发展中的一个独立因素,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而不仅仅是结果之一。[2]P51作者在导论的最后指明了他写作这本书的意图——或者说是本书成稿时的意图——发现摆脱20世纪后期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然而要解决这一危机,必须从危机产生的渊源和整体环境出发来寻找应对之策。
    有鉴于此,作者反对在西方法学界存在的孤立的、片面的、纯为字面意义或技术层面上来考察西方法律的“法的社会理论”,倾向于用历史考察方法从历史的漫长过程中对西方的法律传统进行考察,并且这种考察是全面的,既包括对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进行考察,也包括从政治、经济、宗教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从这一角度出发,作者在书中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和马克斯•韦伯政治决定论的观点进行了评判并予以否定,他认为:①他们不期然而然地贬低、否认和无视近代西方的制度和价值在前新教时代、前人文主义时代、前民族主义时代、前个人主义时代和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深厚根基;②他们全都试图掩盖发生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西方历史的断裂;③他们关于法律及其因果关系的分析过分简单化。①
    虽然这种历史考察法并非作者的独创,但是作者正是通过其广博的西欧中世纪宗教和历史知识,将其综合运用于西方法律史研究,本书除了涉及政治、法律、宗教、历史等各个方面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理论探讨,还包括对西方世俗法律体系——世俗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又包括统一的王室法和各邦国并存的王室法两部分)的特征、形成原因、代表法律(令)的叙述;不仅包括理论上鞭辟入里的探析,也包括对有关论据的筛选和甄别,从而细致完善地为读者勾勒出12至16世纪的整个西方近代法律传统,提出了全部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实质上都恰好起源于中世纪的中期(教皇革命时期)这一惊人的论断。[2]P49他企图通过对这一过程进行探索,用宗教上的信仰来解决其认为的20世纪晚期的法律危机(甚至也包括道德、哲学等方面),这体现了作者特有的“大法律史观”——不局限于单一的法律事件、不局限于割裂的法律时期,综合考虑,整体分析。
    (四)严谨的实证主义研究法
    纵观其著作,我们不难发现,伯尔曼不仅仅是个法学家,他同时也是个欧洲中世纪史学家,宗教学家和社会学家。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有关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是如何从世俗政权的掌控和限制之下,通过一系列的斗争,最终成为控制欧洲三百年之久的超越世俗政权的一种神权政治,这方面的史实比比皆是,并且引用的相当翔实,不能不让我们感叹作者写作涉及面的千丝万缕和写作的严谨。如《教皇敕令》一节中作者列举大量史实和人物,像格列高利七世的为人和他“革命的”策略(通过彼得达米安之口让读者有所了解)、亨利四世以及其与格列高利的对抗,写出罗马教皇和世俗皇帝之间的矛盾的激化,冲突和斗争,又以妥协告一段落,从而扩大了教皇的世俗权力,使之超越了1075年之前那种从属于皇帝和国王的管辖权,形成了“信仰和道德”“婚姻与继承等民事问题”上的绝对统治权和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这一系列变化的原因、过程被伯尔曼通过具体的史实书写得细致入微而又环环相扣,充分体现出作者的宗教历史观。
    这本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丰富和详尽的图表和引文,这也构成了本书的一个最直观的特色,充分体现了作者严谨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和耐心细致的写作精神。据统计,本书涉及多幅图表,包括地图(“大约1050的西欧”、“大约1200的西欧的地图”、“1250前后西欧的城市和城镇”),分类表(“11~13世纪的教会法、城市法、王室法以及封建法”)。②至于引用的注释更加纷繁,总共有100页的篇幅来对本书中所出现的背景资料进行解释,内容涉及各种法律概念,法律人物等等,如此多的引文和注释,是我们在其它同类书籍中难以见到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作者选择材料的充分和独具匠心,以及对本书的写作所投入的巨大心力。本书不仅正文部分具有极大的学术价值,注释部分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国内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因为缺乏对有关西欧中世纪史了解而导致的阅读困难。
    二、对本书写作背景的浅析
    (一)作者漫长写作时期所经历历史事件在书中的投影
    本书写作跨度之大在西方法学经典中实属罕见,作者花费了整整四十五年时间(1938~1983)来写作本书。正是这四十五年里,世界历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出现了许多不同以往的根本性转变,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现实需要和可能性。在资本主义世界里,一方面,二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政权立法正是在奥斯汀等人的分析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理论的支撑下完成的,这不仅践踏了人类的基本人权,也严重违背了基督教宗教信仰。
    另一方面,战后西方世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以美国马首是瞻,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美国国力衰退,在美苏争霸中处于下风,欧共体和日本迎头赶上,美国的“老大”地位受到挑战。与经济实力、政治影响衰退相对应的是在精神文化等上层建筑领域,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国青年人(相当多的是大学学生)中弥漫着一种不安、彷徨、对现实叛逆的颓废风气和遍及全美的吸毒、反战示威、性解放、怪异行为等激进运动。[3]无论是前者的国家行为,还是后者的青少年群体自发行为,都是作者这种传统法学家所感到忧虑的。作者处于这样一种危机中,这种现实的危机又迫使他这样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去思考,希望为解决这种危机——作者看来,完全是由于信仰的瓦解导致的——提供思路和对策。
    同时, 20世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里,狂热的共产主义信仰和个人崇拜取代一切宗教信仰,党的主张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法律的行为,造成这些国家法律虚无主义观念长期盛行的结果。这些也是一名对社会主义法研究颇深的资产阶级法学家需要探究的。在传统的西方法律史研究方法和结论无法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作者另辟蹊径,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研究思路,提出了一个大胆而又有说服力的论断,在西方法学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作者的宗教信仰和广博的学术背景是本书完成的动力和支持
    作者的基督教信仰在本书中字里行间随处可见,作者坚信,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4]不可否认是由于这种宗教情结,才导致作者会用一种宗教分析方法来对西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彻底批判。
    作者一方面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处于危机之中,同时他也期望通过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在他看来这一途径就是基于宗教信仰而形成的新的法律信仰),而笃信宗教信仰在法律传统中的重要作用,正是伯尔曼创作的基本动力。此外,伯尔曼作为美国最有成就的法学家之一,其在法理学、法律史和国际法以及比较法学等专业都具有扎实的功底,他涉猎广泛,包括法学、宗教学、历史学等领域。正如牛津大学马德格伦学院研究员艾伯特逊指出的,“不管人们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释,该书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在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它们加以比较方面,伯尔曼可谓游刃有余,无与伦比。
    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也称“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2]P819这样的学术背景毫无疑问是对作者完成此书的巨大支持。正是具有如此积极的写作热情和广博的学识,才帮助作者积四十五年之功来完成这部传世巨作。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伯尔曼是以宗教信仰为总的出发点和基石,运用历史学考察方法,对包括法律史、宗教史、社会史、政治史、经济史等诸多领域的文本材料进行分析总结,通过探求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精神本质来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寻求解决之道,这种以宗教为主线,跨学科研究为旁枝的撰写模式,无疑是该书和其它法律史著作的最大区别,也是其独特的学术价值所在。正如本书的书评中所提到的那样,“它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著作”,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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