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族学 > 学术文摘 >

[艾米·舒曼]个体叙事中的“资格”与“移情”


    摘要:近些年来,许多学者的关注点从集体叙事转向了个体叙事。通过个体叙事或个体经验来理解现实社会多样性的做法,为民俗学学科注入了新的活力。“互动式”叙事研究是关注个体叙事的重要视角,它强调从讲述者和听众的互动关系上分析叙事的过程及意义。就具体学术实践来看,“互动式”叙事研究在关注个体叙事,尤其是“可得性叙事”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即“资格”和“移情”。“资格”主要谈论的是谁有权利讲述故事,而“移情”是对于“资格”主张的反诉。 
    关键词:个人经验叙事;资格;移情;可得性叙事
    

    一、问题的提出
    在梳理和回顾了过去三十年的叙事学学术脉络后,最后我还是回到了哈维·塞克斯(Harvey Sacks)和欧文·戈夫曼(Harvey Sacks)的著作上,立足于戴尔·海默斯(Dell Hymes)的交流民族志,我考察了他们理解叙事的互动模式从哪些方面带给了我们启迪。尽管在某些学科中,叙事研究经常被作为考察人们如何解释其经历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其著作中,塞克斯还是更多的关注了个体叙事破坏叙事(narrative)与经历(experience)之间关系的诸多方式。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即越来越多的通过个体叙事或个体经验来理解现实的多样性,但这种个体经验是建立在其与个人相分离的、脱节的和再区域化(reterritorialization)的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在离开故事发生现场或故事发源地后,讲述者讲述的个人故事,以及这些故事所呈现出的有限的地方性经验,会获得更多认可或至少会引起更大的兴趣。当然,“离乡”并不是削弱个人故事地方性经验的唯一方式。个人经验叙事常常介于日常生活的印记与扰乱正常生活的情形之间,而研究者似乎更强调对那些扰乱因素的关注,将“非常态的”变更为人们所“熟知的”,同时也表明了个人经验与他人认同之间的不确定性关系。在本文里,我提出“互动性叙事”(interaction narra-tive)的两个基本要素,即“资格”和“移情”,它们既能强化个体经验叙事,同时也能消解这些叙事。
    作为民俗学者,我个人更倾向于“互动性叙事”研究。按照社会语言学和文学模式所确立的“叙事”的正式构成,我着重研究了在故事讲述场域中,故事讲述者、听众和其他在场者之间的关系,亦即希夫林(Schiffrin)所说的话语结构、共同的在场者与展演的身份之间的关系。今天,叙事研究的不同路径之间相互融会贯通,而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集中在叙事和经验问题的讨论上。在过去,越强调叙事互动式研究,就越与叙事文学研究相分离,目前这种境况已有所改观,我认为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文学对个人经验叙事给予了更多关注。这些个体叙事,既包括里戈韦塔·门楚(RigobertaMenchu)或爱莲·西苏(HélèneCixous)的自传式民族志书写形式,也包括对疾病和心理创伤研究的形式。随着互动式研究与文学研究之间鸿沟的变小,关于叙事中的伦理问题和所谓的叙事有限性研究,我们有了更多的可以共享的话题。
    研究叙事(尽管研究成果相当有限)意味着要严格核验故事讲述背后的一些基本假设,尤其是人们讲述自己经历的故事是为了让彼此更好理解对方的假设。基于叙事生产意义的有限性与个人的、经验的和日常生活的观念的复杂性,我特别提出了“资格”和“移情”两个叙事研究的关键词。无论是“资格”还是“移情”,都倾向于将个体叙事理解成是超越个人而存在的。“移情”主要是针对通过不同经验达到更好地理解彼此为目标的个人,而“资格”则强调了个体经验的所有权问题。
    二、超越个人的个体经验
    如果个人经验叙事仅仅是叙述个人的事的话,那么它们就不能像现在这样,进入到集体记忆、公共话语和政治身份认同中来了。在任何一个这样的领域(或其他领域),“个人”(person)是大于“个人的”(personal)。叙事研究的任务之一就是理解叙事是如何起作用的。无论是多重声音的表述,还是复合文本的表述,都会削弱个人对于叙事所有权的权威。尽管人们讲述的是自己的故事、经历,但这些讲述不可避免地间接地包含了他人的声音和经历。当然,达成共识的可共享经验是大于个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达成共识的个人经历就完全归个人所有。因为共享经验是大于个人的,所以无论是最普通的还是最不寻常的、最不熟悉的共享经验,都能以寓言的形式运用。
    如果选择的故事超出了其所处的语境,或者是用个人故事来表达集体的经验,那么故事讲述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会问,谁有权利讲述这个故事,谁是这个故事的主人?我们还会问,是否这样就能足够准确地或者恰如其分地将经历表述出来?故事所有权的伦理问题,往往与表达经验的文化习俗是一致的。一个故事所表现出来的东西越具普遍性、共享性,甚或表达了典型的人类经验,那么它在面临质疑或挑战其合法性的情况时就越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讲述中,宣称说出了真相能够增强故事的合法性。所谓真相,指的是故事不仅仅表述了一个事实,或者实际发生的一个事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更广泛地意义上,故事所提供的对人类经验的解读是真实可靠的。个人故事被赋予更广泛意义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是通过梳理在场者的关系和责任来重新评估从个体到超越个体(人类的、共享的、普遍的)的叙事的过程。重新评估工作通过重构过程起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获得了公共的身份和普适的价值。芭芭拉·科舍布莱特-吉姆布莱特(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以搜集或者展示文化为例,将“重新评估”(transvaluation)描述成民俗学的定义性特征。
    三、可得性叙事(available narratives)
    “可得性叙事”的概念,是研究讲述者和听众如何协商故事所有权问题的起点。“可得性叙事”是指在特定语境下能够被讲述的关于特定主题的故事,不只涉及到叙事的内容,而且更强调什么该被讲述、什么不该被讲述的协商过程。我们可以将通过探究不同语境中叙事的分类与再分类过程,进而分析故事讲述如何在协商中被加以运用来作为研究的起点。在特定语境中,许多叙事类型是难以辨别的,有些叙事类型虽然可以分辨,但却是谈话中需要避开的话题。有时候,叙事的可讲述性会被事件的不可接受性所牵累。例如,关于心理创伤的叙事有时候就是如此,这类故事就属于不应该发生而不是没有发生的事件。叙事是否具有可讲述性,是否具有可获得性,以及是否应该在特定场合讲述中避开特定群体的问题,都增强了在个体叙事研究中对于“资格”和“移情”进行讨论的必要性。正如奥克斯(Ochs)和卡普(Capp)所指出的那样,叙事学是一个拥有多重论点的、注重碎片化的研究,而不是具有一以贯之的连续性的学科。
    探讨“可得性叙事”的类型,实际上是讨论叙事权属的问题之一。哈维·塞克斯提到,“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事实,即获得经验的资格是有所差异的”。塞克斯在这里讨论的,是经历如何变成了可供讲述的故事。他认为,作为目击者看待一个事件,与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关于这个事件的故事是极为不同的。接着他提问道,“故事被目击者讲述出来,那么它们将会怎样?是不是会变成接受者的财产(property),就像它们本来就属于讲述者那样?也就是说,讲述者因为看到了和亲身经历了这件事,所以他就拥有了讲述的权利。那么,问题来了,故事的接受者是否也像其讲述者那样拥有了讲述的权利?比如,他/她是否可以向别人讲述这个故事?”然后,塞克斯提出了“囤积的经验”(stocks of lecture)的概念,他认为此概念所对应的就是那些基于人们的谈论而非个人经历的经验叙事。“囤积的经验”这个术语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暗示了人们可以从事件中提取知识并储存起来。叙事变成了人们知识的一部分,但这些知识并不能自动或者自然地产生熟悉、理解和移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