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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舒曼]个体叙事中的“资格”与“移情”(2)


    四、个体叙事的“资格”问题
    提到个体叙事中的“资格”问题,不论是作为证人,还是作为一个目击者、参与者,或将重构的故事据为己有的人,在讲述故事时都试图在“该讲的”与“不该讲的”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提及叙事的“资格”问题,就要求建立这样的框架,在这个框架里,讲述者要在讲述时寻求证人证实或者也可以寻找合适缘由来重构故事。
    叙事“资格”问题往往会在社会互动层面起作用。在我关于青少年女孩打架的叙事研究中,我注意到关于谁能说谁什么事,女孩子们有自己的规则,然而她们又不断地违反这些规则。我最近研究了一类相似的案例,主要是关注政治避难申请者为了获得在美国或英国避难的身份而讲述的故事,这些故事中大都包含着不被遵守的规则。申请者被要求将他们所遭遇的故事,转变成回答法律问题的答案,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收容所的官员既会质疑讲述者的身份,又会质疑故事的真实性。“资格”问题是奥克斯和卡普描述“叙事不对称”(narrative asymmetry)时的一个例子。在更广泛的分类上,“叙事不对称”还包括叙述经历的不同方式,以及独白式的、拥有统一观点与多种理解可能之间的张力。
    叙事“资格”给自己埋下了“祸根”。基于“知识相近”的观点,目击者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这个故事的人更具有优势,而“资格”阐述的是信息的状态(而不是过程)。哈维·塞克斯关于“资格”和“话轮转换”(turn-taking)的讨论,不但向我们展示了叙事是如何进行的,而且还说明作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叙事是如何产生罅隙、擦除痕迹以及反叙事的。正如塞克斯在他关于车祸目击者的讨论中指出的那样,一个人虽经历其中,但并不一定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在许多其他领域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某个良性案件中的专家(医生、律师或者其他人)也许并没有目击整个事件,但可能比经历此事件的当事人更了解其本人的状况,或在迫害案件中,迫害者可能比受害者更了解事件状况。即使是在最普通的对话中提出“资格”问题,第一手资料也可能会引起质疑或被窃取。因此,提出“资格”问题会在叙事和经历的关系间产生一个断层,是可以进一步商讨的。
    五、个体叙事研究中的“移情”问题
    戈夫曼所提出的“互动式叙事研究”,其重点不仅是关注叙事内容本身,更要关注参与者在对话中是如何进行角色转化的。我将“资格”和“移情”看作是对等关系(alignment)问题。叙事可以通过不同的经历强化现有的对等关系或创造新的对等关系,当然也可以产生不对等的关系或挑战原有的对等关系。对于“资格”问题的讨论,往往是基于讲述者不恰当的宣称事件经历为其所有。只有在人们确是讲述他人的故事时,叙事“资格”的问题才会产生。正如我所说的,主张叙事“资格”往往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后,是一种回顾性行为,是一种要求将故事据为己有的当事人返还讲述权利的行为。“资格”好比是拥有了故事讲述的“许可证”(license),虽然这个“许可证”多数情况下是用来禁止他人讲述该故事的。“移情”是对于“资格”主张的反诉,其坚持认为讲述他人的故事可以促进更好地理解。另一方面,挖掘他人故事的意义可以产生某种情感,在这种情感中,不同的感情反应成为更好理解他人的方式。
    为了使其看起来更通顺,能够在无意义中寻找到意义,某些故事不仅着重讲述发生了什么,还会添油加醋的讲述什么是不应该发生的。有效性叙事是理解那些不可理喻的事情的关键,同时,宣称叙事是解读事件的方式是一种政治选择,它赋予了讲述者和听众某种特定的义务。“移情”就是一种义务,有时候它能够通过不同创造一种理解的可能性,有时候它又会卷入到感情用事中,有时候它还会将浪漫化的悲剧当作一种灵感,但无论何种情况,“移情”都会拉近讲述者和听众之间的关系。
    “移情”需要重塑个人经验以寻找共同点,或接受有些经验不能被共享的可能性。牛顿(New-ton)将“移情”理解为连续体的一部分,这个连续体调节了“身份(identification)或移情(empathy)与保持距离的客观尊重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连续体中,“移情”“身份”和“识别”位于一端,而尊重(respect)则属于另一端。个体叙事的“移情式回应”常常牵涉到“寓言式经验”,这使其往往是大于个人的(经验)。“移情”是一个重新评价叙事的意义的过程。“移情”可以通过创造某种可能性,比如人们彼此可以复述他人的故事,从而混淆了叙事“资格”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移情”消解了“个体叙事”与“公众叙事”之间的差异。当某人的故事被当成一个寓言、一个典型事例、一个象征或者一种固化的情景模式时,讲述“资格”的主张就成为一种向“寓言”发起挑战的方式,就像人们坚持认为某故事被误用了一样。例如,残疾人话语在普通个体叙事和模范人物叙事之间划出了明显界线,普通个人故事属于个人,模范人物叙事则可以以“寓言”形式为公众所用。因而,强调叙事“资格”可能会质疑“情感式寓言”,也可能会拒绝“移情”,还可能提出与“移情”相反的主张,即认为借助不同经历实现相互理解是难以实现的。通常的情况是,“资格”主张本身就意味着“移情”的失败。移情的一种失败是“感情用事”。“移情”的另一种失败的情况是,故事在被据为己有时产生的是“偷窥者”而不是“目击者”,这阻塞了探究和理解叙事的路径。“据为己有”可将某人的灾难故事用于对另一个人的精神激励,也可能会增强而不是消解难以忍受的境况。
    故事的讲述最大限度的提供了移情和理解他人的可能性。移情最大限度的提供了跨越时空理解他人的可能性,但它很少能够改变那些罹受苦难的人的生存境遇。即使它提供了某种精神鼓舞,那也是属于拥有特权施为“移情”的人,而不属于那些真正需要精神抚慰的人。
    只要讲述者和经历者同时在场,“叙事”与“反叙事”之间的角逐就是叙事“资格”的问题。换句话说,讲述和阐释的权利是相关的,亲历者被认为是能够最好理解此事件的人。当故事远离了它们主人,在另一个地方被讲述时,人们认为讲述者和听众仍然能够理解它们。“移情”提供了一种跨越不同经验的相互理解的方式。然而,移情并不是很关注“资格”问题;实际上,移情经常被批评为是为拥有特权施为移情的人服务的,而不是那些真正需要得到感情抚慰的人。
    人们讲述故事不仅仅是在与特定的听众交流中回顾某个事件,同时也是为了回应相似或相异的事件,以及那些在现有想法和整个交流体系语境中的事件,这包括了谁向谁讲述,讲述了什么,讲述的情境,以何种方式讲述以及意欲达到何种效果等。任何解释的合理性都依赖于谁是讲述者,讲述者与事件关系,谁被看作是“参与者”,谁被看作是“目击者”(参与者和目击者可能掌握了更准确的信息),以及叙述的方式是如何影响人们对于事件的解读的。换句话说,故事的合理性(重要性、符合伦理性或真实性)不仅依赖于它与事件的关系,还依赖于它与事件所处的人际和互文性(inter-textual)之间的关系网络。因而,叙事学的部分内容是关于不同的解释文本的研究,以及涉及社会冲突的叙事的研究。在叙事中,声音的多重性也扰乱了其作为连贯性整体存在的可能性。正如阿瑟·弗兰克(Arthur Frank)所言,“在故事讲述中,讲述者不仅掌握了话语权,更是化身为一个目击者——这是可以抢夺他人话语权的重要条件。当其他人重得话语权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围绕着这个故事进行讨论。”
    在这里,我主要分析了叙事的诸多局限性的一种,即关注了其“经历”的所有权问题。叙事的其他局限性主要集中多视点叙事的自我建构,叙事的连贯性与分裂之间的紧张关系,或者叙事的真实性问题方面。叙事学研究揭示了叙事的局限性,例如返回我们自己讨论的问题,谁对谁讲了什么的问题(资格);叙事不允许存在不可思议的事实等。当然,许多学者对此持有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叙事正是通过混乱(chaos)产生了意义。诚如盖·贝克所指出的,叙事可以成为规范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叙事所要建立的秩序经常会造成事与愿违的混乱。最有成效的叙事学研究保持了叙事的理想化与情景化或语境化之间张力。作为一种互动性的叙事研究,强调叙事的不对称性有助于维持这种张力。研究个人经验叙事的最大挑战仍然在于如何避免经验与现实和真实的个人之见的融合,同时理解为什么这种融合如此引人注目。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理解叙事,我们应该取消那些强加于叙事上的要求,诸如叙事的真实性、连贯性、反抗力、所有权及移情等等。
    (本文原载于《民俗研究》2016年第1期。注释从略,详情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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