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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罗马—拜占庭帝国皇位继承主导权问题研究(2)


    二、1-6世纪皇帝权威类型视域下的养子继承制与亲子继承制的竞争
    1-3世纪的皇位继承深受皇帝权威类型形成过程的影响。养子继承制是元首具有的法理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法理型权威中,不存在皇权世袭的因素,此时的元首主要是公民社团受委托人的角色。民众忠诚的对象是制度而非个人,皇帝的法理型权威受制度制约。而元首获得以家父权为代表的传统型权威后,父死子继就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由于元首仍具有法理型权威,并且传统型权威仍旧受到先例的制约,元首的父死子继就采取了相对隐蔽的方式。元首指定养子或者亲子为继承人,但是继承人的权力来自国家的授予。屋大维希望元首政治具有永久性,权力世袭[4](P4),但是元首政治未能产生世袭制的立法。法理型权威要求元首不能把权力直接授予亲子,而传统型权威又要求父死子继的财产继承权。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养子继承制的确立。
    传统型权威突显出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其内在要求促使国家公器向家天下转变。在朱利亚—克劳狄王朝,养子继承制开始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四帝之年”的混乱,打断了养子继承制合法性实践的探索。而弗拉维王朝的统治者试图探索亲子继承制度的尝试也未能成功。安敦尼王朝在前两者实践的基础上稳定了养子继承制度。但皇权独裁性和家天下的要求,导致皇权继承过程中亲子继承制度对养子继承制度的强有力冲击。因此,安敦尼王朝末期,亲子继承制度再次获得生命力。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Septimius Severus)希望他的家族能够建立王朝统治[5](P21)。
    元首内涵中法理型权威与传统型权威的竞争关系表现为非血亲继承制与血亲继承制的竞争。元老院虽然愿意提名克劳狄乌斯二世(Claudius Ⅱ)的弟弟为皇位继承人,但是克劳狄乌斯二世却在临终之际指定奥勒良(Aurelianus)为继承人,迫使他的弟弟自杀。吉本(Edward Gibbon)感叹道:“王位经常更替,世袭权利的概念已经荡然无存。”②同样的问题困扰着其他元首,卡路斯(Carus)举棋不定,不能够确定是选择儿子还是选择有能力的部将来继承皇位。
    超凡魅力型权威的获得使元首制强调皇权的家族世袭。超凡魅力型权威承认皇权的神化,被神化的不仅只是元首,还包括元首的家族。元首的紫衣家族具有了身份的特殊性,其成员具有神的可能性或者身份。193年,涅尔瓦(Nerva)、图拉真(Trajanus)、哈德良(Hadrianus)、安敦尼(Antonius Pius)、维鲁斯(Verus)以及他们的姐妹妻子共12人,都被元老院正式承认为神[6](P361)。在超凡魅力型权威里面,民众对元首是一种盲目崇拜。这种崇拜也扩展为对紫衣家族继承权的盲目认可。血缘关系在继承问题上越来越受到重视。埃拉伽巴努斯(Elagabalus)兄弟二人凭借与安敦尼王朝和塞维鲁的血缘关系突然崛起,战胜了军人集团,成为了帝国元首。
    4-6世纪皇位继承开始从养子继承制向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家族继承制转变。它本应该向亲子继承制转变,但是由于基督教的婚姻方式使皇帝不可能保证一定有亲子。因此,血亲继承制就成为了亲子继承的必要补充。在4世纪,法理型权威与传统型权威的竞争均势局面最终被打破,传统型权威的影响逐渐增强。这一时期的皇位继承经历了从养子继承制占主导地位向亲子继承制占主导地位的过渡。这突出表现在“四帝共治”危机时期。马克森提乌斯(Maxentius)和君士坦丁(Constantinus)都根据血缘关系提出继承权的合法性,公开挑战传统的养子继承制度[7](P78)。马克森提乌斯和君士坦丁都获得了民众与部下对其继承合法性的认可[8](P44)。传统型权威突显的父死子继原则越来越获得社会的认可。君士坦丁大帝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争权。君士坦提乌斯(Constantius)没有子嗣,在其兄弟们相继被杀后,只有他的两个堂兄弟伽卢斯(Gallus)和朱利安(Julian)幸免于难。为了保住自己家族的皇位,君士坦提乌斯还是先后指定二人为凯撒[9](P163)。
    在4-6世纪,即使养子继承制依然存在,但是养子的选择也更加注重血缘关系。从君士坦丁王朝到查士丁尼王朝,非亲养子继承皇位的情况仅有1例(表1)。除了动乱时期外,亲子继承的倾向性明显加强。在拜占庭帝国黄金时代的马其顿王朝,亲子继承的比例也明显增加(表1)。为了改变无亲子继承的情况,马其顿王朝的皇帝智者利奥六世(Leon Ⅵ)甚至不惜违反基督教的规定先后四次结婚[10](P133)。拜占庭帝国中后期的皇权继承制度明显体现了以亲子继承为核心的血亲家族继承制的特点。这说明皇帝获得超凡魅力型权威后,逐渐摆脱了法理型权威的束缚。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在现实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皇帝可以摆脱一切制约力量,随心所欲地行使至上权力。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