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慧]官民协作:中国非遗保护的本土实践之路——以河北涉县女娲信仰的400年保护历程为个案*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5:11:17 中国民俗学网 杨利慧 参加讨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近10多年来已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及学术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研究成果迄今已十分丰硕。总体来看,已有研究的重点,主要是以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通过并随即广泛实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确立的工作框架为基本语境,以中国加入《公约》之后的保护实践为聚焦点,或梳理“非遗”概念及其保护理念发展的历史源流,或阐述其产生的重要意义,或讨论具体的传承和保护措施,或反思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此等等。在笔者看来,相关的研究话语在总体上存在着两个明显的不足:第一、常常将UNESCO框架下的非遗保护工程与近百年来的中国文化发展进程,尤其是对待传统文化态度较为激进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做比较,而缺乏对更为长时段的历史,尤其是本土文化保护的整体历史的关照;第二、与上一不足相应,UNESCO框架下的非遗保护工程往往被视为新生事物,与中国本土的文化观念相对照,有时甚至对立起来,在“新”与“旧”的对比中,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比如,高丙中在其卓有影响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一文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浓墨重彩重绘了中国的文化地图,创造了新的历史。它带着新的话语进来,……重新高度肯定原来被历次革命所否定的众多文化事项的价值;它开启了新的社会进程,以文化共生的生态观念和相互承认的文化机制终结中国社会盛行近百年的文化革命,为近代以来在文化认同上长期自我扭曲的文化古国提供了文化自觉的方式……”①户晓辉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给中国带来什么新东西—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理念》一文中也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新术语的使用和界定可能为中国乃至世界带来新框架、新伦理、新思维和新举措,也就是给中国社会输入现代价值观(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人权观念)……”②这些UNESCO发起的非遗保护工程对于中国文化、社会以及学术产生的重大意义的深刻阐述和满怀热情的高度赞誉,我十分认同———非遗工程的开展的确为中国现代文化观念的重塑创造了新契机,带来了诸多新变化。不过,在我看来,这些论述忽视或者低估了另一个维度———中国本土非遗保护实践历史的重要性。显然,非遗保护并非是从UNESCO开始的,远在该工程之前,中国本土社会的类似的保护实践已经展开(尽管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对于这一点,迄今的“非遗”话语大多较为忽视,中国历史上不同的行动主体(政府、知识分子以及普通百姓等)在相关方面的长期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梳理和呈现。尽管也有一些相关人士意识到这一维度的重要性,比如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在今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成都非遗节国际论坛”上,在谈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时,便指出“1979年开始,中国开展了对民族民间文艺现象的调查,迄今已收集资料约50亿字,出版了《十大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318卷,约4.7亿字”;③安德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与经验》一文中,也指出自1980年代初期开始启动、前后延续近30年的“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以及“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为非遗保护工作在中国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观念基础,也培养了广泛的作者队伍”,④但是这些阐述大多点到为止,缺乏有针对性的着力论证。⑤显然,相关研究亟待补充———非遗保护工程及其产生的意义,需要放置在本土非遗保护的整体历史中,在非遗工程与本土实践的关联性中加以考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对该工程更加全面和准确的认识。 上述反思构成了本文的出发点。本文将以作者对河北涉县娲皇宫地区女娲信仰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以相关碑刻为资料来源,从中梳理自明代迄今长达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当地政府、知识分子、香会会首以及普通信众,为保护女娲信仰所付出的诸多努力,力图从中呈现地方社会文化保护实践较完整的历程,从中透视非遗保护工程与中国本土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 在开始正式的论述之前,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提前交代。 第一,按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①在河北涉县以及中国广大地域范围内流传的女娲信仰,长期为各相关社区和群体所珍视,并为其提供了认同感和持续感,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涉县的女娲祭典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指那些被专家和权威机构遴选、认定的“认知遗产”(heritageinperception),也包括更广泛的、没有被认定并列入各类非遗保护名录、却在普遍意义上具有历史和艺术的内在价值的“本质遗产”(heritageinessence)。②很多人以为“非遗”一词指的仅仅是被列入各类保护名录的项目,其实是一种误解。本文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遵循了《公约》的界定,不对“本质遗产”和“认知遗产”进行界分。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密不可分。如上所引,在《公约》的界定中,明确指出“非遗”既指涉非物质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也牵涉物质性的“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二者往往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了完整的、可知可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女娲信仰的维护和传续而言,庙宇构成了最为重要的物质实体,不仅体现并承载着信众对女娲的信仰,也为信仰行为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实体的文化场所;娲皇宫里矗立的一通通石碑,表达着不同时代信众对娲皇圣母的信仰观念和情感,记录着一次次鲜活的保护事件,不仅构成了女娲信仰的相关“实物”,也为考察历史上女娲信仰的保护状况,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档案。由于作为“非物质”遗产的女娲信仰的历史存在状貌迄今已然邈不可及,因此,本文对于历史上涉县地方社会对于女娲信仰保护情况的考察,将主要通过考察相关物质实体———庙宇和碑刻的修建和记录情况来展开。 第三,本文的资料来源。娲皇宫中至今保存有从明代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直至2004年共395年间刊刻的近80通石碑,除最早的万历三十七年石碑之外,明代的碑另有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天启六年(1626年)、崇祯元年(1628年)所立,共计4通;另有1992年和2004年所立的两通当代石碑,其余则均为清代和民国时期所立。③这些珍贵的石碑延续了中国古代庙宇石碑刊刻的传统———每有新建、重修或其他重要事件,必立碑记录。碑文中既记录地方社会对女娲神话和信仰的看法、娲皇宫及其附属建筑重修的原因和过程,也记录维修的主体、经费来源、捐款者的姓名和捐款数量等,展示了自明代、清代、民国直至当代女娲信仰的盛况,以及此间不同主体采取的保护办法,为了解自明迄今近400年间女娲信仰的保护历程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将从这近80通石碑中遴选出8通,其中明代2通,清代3通(其中有两碑同记一事,可视为一体来分析),民国1通,当代2通。遴选一方面考虑到各时代之间选用的碑文数量尽量均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官方与民间力量的均衡———制作讲究、保存较好的石碑及其碑文不可避免地反映了更多官府的声音,因而笔者也将个别制作简陋、地位较低的镶碑纳入分析的范围。总之,8通石碑的碑文成为本文分析的主要文本。 一、涉县的女娲信仰与娲皇宫 涉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面积1509平方公里,人口42万。①这里是中国女娲信仰最为盛行的地区之一,据笔者统计,如今全县境内有近20座女娲庙,其中建于中皇山山腰处的娲皇宫是历史记载最为悠久、建筑规模最为宏大的一座女娲庙。整个建筑群分为山下、山上两部分。山脚有3处建筑,自下而上依次为朝元宫、停骖宫(俗称“歇马殿”)和广生宫(俗称“子孙殿”)。山上的主体建筑是娲皇阁(俗称“享殿”),通高23米,由四层组成,第一层是一个石窟(俗称“拜殿”,是信众顶礼焚香、敬拜女娲老奶奶的主要地方),石窟顶上建起三层木质结构的阁楼,分别叫作“清虚阁”“造化阁”和“补天阁”,里面供着女娲造人、补天等塑像。其他的附属建筑还包括梳妆楼、钟楼、鼓楼和题有“娲皇古迹”的牌坊等。山上和山下的建筑由十八盘山路连接起来。每年农历三月初一到十八是娲皇宫庙会。三月十八,相传是女娲奶奶的生日。据清代咸丰三年(1853年)《重修唐王峧娲皇宫碑记》记载:“每岁三月朔启门,越十八日为神诞。远近数百里男女坌集,有感斯通,无祷不应,灵贶昭昭,由来久矣。”可见娲皇宫庙会在历史上的盛况。如今这里的庙会依然十分盛大,来自附近方圆数百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香客纷纷前来进香,有时一天的人数最多可达到1.4万人。②2006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涉县“中国女娲文化之乡”的称号,同年,这里的“女娲祭典”也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至于女娲信仰在当地何时肇始、娲皇宫最初建于何时,至今都已无法考证了。对娲皇宫的初建,当地人有多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建于汉代,主要依据是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娲皇圣帝建立志》碑文记载:“有悬崖古洞,迨汉文帝创立神庙三楹,造神塑像,加崇祀典,其初谓之中皇山。”一些学者因此推断此庙应当是汉文帝时(公元179~前155)创立。我以为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因为汉代是女娲信仰十分活跃的时期,很多地方出土的墓刻画像中都有女娲的形象,她的神庙在这里得到初建,是很有可能的。不过,当地也有不少人认为:娲皇宫是北齐文宣帝(公元550—559年在位)所建,③依据是清嘉庆四年(1799年)的《涉县志》记载:“传载文宣帝高洋自邺诣晋阳,……于此山腰见数百僧行过,遂开三石室,刻诸尊像。……上有娲皇庙,香火特盛。”我认为这一说法不是很可信:这段记述只表明文宣帝在此大兴佛教,并没有表明他修建了女娲庙,因此文宣帝与娲皇宫的修建可能并无直接关系。总之,对于涉县地区的女娲信仰在明代万历年以前的保护情况,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如今已无法确知详情了。但是,从明代迄今的保护历程,有赖于娲皇宫中保留的碑刻,则较为清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