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罗荣渠先生曾明确地表示反对抽象地谈论“人的生产能力”(44),吴英教授则批评罗先生“在探寻历史发展动力时止步于抽象的生产力概念”,“没有进一步阐明生产力本身发展的原因和动力”,“用广义的劳动生产方式概念取代了生产力概念”,“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把这两个概念互换使用”(45)。无论批评罗先生“止步于抽象的生产力概念”,还是罗先生表示反对抽象地谈论“人的生产能力”,“抽象”一词似乎变成了随便使用的标签。这实际上提出了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是否“抽象”的问题。 庞卓恒先生《怎样寻求世界历史上先进变落后和落后变先进的根本原因》是对他提出的“一元多因多果”规律观具体应用的代表作之一。他把“一元”界定为“根本原因”、“终极原因”、“最终的根本原因”、“最后动力”或“原动力”,指的都是“生产力”,“它的发展决定着直接动力(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发展”。在这里,“直接动力”似乎与“多因”同义。根据他提出的“生产能力决定论”,他实际上把“生产力”进一步界定为“人的生产能力”(46)。《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则对“人的生产能力”进行了如下说明:“按马克思的本意把生产力定义为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能力,而且用劳动生产率、产量和产值之类的‘尺度’来加以衡量。”(47)这样看来,即使不存在把“生产力”抽象化的问题(“人”作为生产力要素无疑是“现实的人”,是具体的;但是,如果没有在历史中不断革新、发展的生产技术和工具作为指标,那么“人”就是抽象的(48),如果“人的生产能力”尚未凝结到“物质生产力”即“生产资料”乃至“产品”上,就是潜在的“生产能力”,也可以说是抽象的,否则马克思就没有必要一再强调“拉犁的牛”(49)才是“生产力”了)(50),恐怕也有对事物下定义容易导致的概念窄化危险。 争论也许与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如下表述的不同理解有关:“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根据此处第一句话,庞先生认为:“唯物史观所唯的‘物’,并不是人们实际生活过程之外的物质经济条件或任何先在条件,而是人们本身的‘物质实践’。”另外,他指出:“‘一元’,就是作为‘终极事实’和‘终极原因’的物质实体及其特征。”那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元”是什么呢?他的答案是“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恩格斯语)这一事实(51)。与庞先生强调实践的思想一脉相承,吴英教授认为,“唯物史观建立起一元决定论,这个‘一元’就是人本身,但首先不是精神的人,而是实践的人,是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51)。笔者猜想,吴英教授此论的经典依据很可能就是上引《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二句话。 但是,这种理解似乎没有看到唯物史观之“物”、“社会存在”与“一元”概念的同一性,核心就是“一般劳动过程”、“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乃至“生产力(Produktionskrfte)”、“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物质活动”的同一性。马克思指出:“资本的生产过程--从它的物质方面,即从生产实用价值层面--是一般劳动过程,并且作为这种劳动过程,它显示出这一过程本身在各种极不相同的社会生产形式下所固有的一般因素。”(5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导言〉》(1857年)则有“生产过程”的如下说法:“个人在生产过程(produzieren)中发展自己的能力(seine Fhigkeiten entwickelt),也在生产行为(Akt der Produktion)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Lenbenskrften)的一种消耗完全一样。”(53)这样看来,《德意志意识形态》把“生产过程”与“生产方式”对等,也就好理解了:“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the simple material production of life)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the real process of production),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the form of intercourse connected with this and created by this,注意‘生产方式’的说法在这个英文文本中没有出场,在另一个英文文本中也没有出场,表述为the form of commerce associated with this process and created by it(54),但是德文原文是有produktionsweise(56)的,指的就是前文的‘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过程)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the basis of all history)。”(57)《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生产力(Produktionskrfte)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这种活动的基本形式(the fundamental form of this activity)当然是物质活动,一切其他的活动,如精神活动、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等取决于它。”(58)是严苛马克思、恩格斯的用词不严谨不一贯,还是反思苏联式教科书概念体系带来的不自觉影响,也许是绕不开的话题。 “生产能力决定论”所决定的对象能不能是“分工”呢?吴英教授《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就包含着这样的命题。他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分工论述的梳理,认为存在一个对于阶级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因果链条:生产力决定分工;分工决定所有制关系(包括分配关系)和与之相应的阶级关系。可以看到,他的引文涉及的“作为特殊生产方式的工场手工业”在马克思看来属于第二类分工,而“第二类分工与所有其他的生产力的共同之处,就是会缩短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59),则显示马克思同时有与“所有其他的生产力”并列的“分工”也是“生产力”的论断,看来“分工”与“生产力”不是简单的“三级”决定的关系。还可以看到,吴英教授所据以提出“三级”决定关系的下列依据,其“生产力”的德文用词其实是有很大差别的:“一个民族的生产力(Produktionskrfte)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60)“分工,这一阶段依赖于当时生产力(Produktivkraft)的发展水平。”(61)这里,生产力(Produktionskrfte)与生产力(Produktivkraft)的区分表明,“分工”既是一定“生产力”(Produktivkraft)的产物,又是一定“生产力”(Produktionskrfte)的表现,在“表现”的意义上两者可以等同看待,在“产物”的意义上两者则不能等同看待。吴英教授所说的被生产力(Produktivkraft)决定的“分工”,应该是后者意义上的概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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