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贡体系与封贡体制是相互关联但又绝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封者与诸贡者之间的亲疏敌友等宏观战略层面的关系网络,后者指的是封者与诸贡者之间进行交往的各项具体的制度、政策与职官的设置、沿革等一系列具有管理、规范、服务、监督、保障诸功能的外交行政典制的总和。简而言之,前者与后者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迄今为止,学界对后者研究较多,基本廓清了封贡体制两千余年来的形态、特征及其历史演变脉络,而于前者的研究则以少量断代性、区域性的专题研究为主,对于封贡体系理论的研究就更为薄弱。笔者在此对封贡体系理论研究中的概念命名、指导理论与维系动力机制这几个学界似是而非的基本问题略作分析、辨正,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一、对于“封贡”概念的选择 对于古代中国中央政权与周边国家、民族地方政权与部族的交往关系体系,学术界以往也有称之为册封体系、朝贡体系、宗藩体系、天朝礼治体系、中华帝国朝贡贸易体系、藩属体系、中华世界秩序、华夷秩序等。之所以出现这么多说法,固然有学者研究旨趣、偏好、视角的不同的缘故,事实上,受到现代国界范围的影响以及学术研究日趋专门化、微观化的学风影响,整个封贡体系研究对象的范围长期以来被人为分割成国际关系和国内民族关系两大块,但最大的问题,还是学界对古代封贡体系的内部组成结构尚未统一认识,许多学者仅将属于现代国际关系的部分视作传统封贡体系的研究对象,将封贡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误作封贡体系的整体来看待。笔者认为这样做对于现代国际关系的研究固然有所裨助,但历史就是历史,不必非要以今框古,自缚手脚。今人对封贡体系的历史研究还是应该根据封贡体系在历史中的本来样貌来设定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为好。事实上,封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基本制度,不仅是中国古代王朝与外国政治关系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原王朝与国内一些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的联系方式。这并非笔者的创造,陈尚胜先生即持这种看法。①就小者言之,中国古代封贡体系实际上涵盖了封贡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领域的许多交往关系,在华夷观念的主导下,封贡双方基于自身存在、发展衍生出来的各种背景、需求与动机盘根错节,且其政治形态也在一般交往者(国家、政权或部族)、属国、藩部、郡县之间多次转换,此外在特定时期尚有许多中间临界形态,进一步造就了封贡体系内部的极度复杂性。仅就政治外交关系而言,由于其包含对象的复杂多变,封贡体系的指向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也存在时间和空间地域上的巨大差异。就大者言之,论及中国古代封贡体系,我们不仅应将中原王朝(包括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原王朝,如西周、元、清)包含进来,也应将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王朝或政权特别是其中极为强大者如匈奴、柔然、突厥、回纥、辽、金、蒙古帝国、准噶尔汗国等统统包含进来,其与周边王朝政权、部族间形成的多边关系(包括外交关系)、体制、政策与思想也应在学界认真探讨、研究的范围之内。中原王朝封贡体系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封贡体系在漫长的历史中双峰对峙,此消彼长,相互作用,长期共存,这两大体系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古代封贡体系的复杂结构,两者都是中国古代封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由此看来,学界现今对封贡体系内部组成暨研究对象的划分就有了再次讨论的必要。全海宗先生以封贡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领域的关系疏密程度为标准,提出“典型的朝贡关系”、“准朝贡关系”、“非朝贡关系”的三分法,②是在讨论古代中韩关系的历史演变时使用的,显然无法对整个封贡体系的复杂结构进行清晰的理论阐释;魏志江先生有所改进,以封贡双方是否存在政治臣属为标准提出的“礼仪性的朝贡关系”、“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二分法,③对于认识封贡体系的内部结构有所裨助,但却仅限于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漏掉了封贡体系中的另一大类--藩部(属部)。正是由于封贡体系内部组成暨研究对象的界定不清导致了封贡体系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综合来看,笔者认为以封贡双方是否存在战略利益关系以及政治依从度为标准采用属国、藩部与一般交往者(国家、政权或部族)的三分法对于廓清中国古代封贡体系的内部结构及历史演变更为简捷、有效。④ 在廓清封贡体系的内部组成暨研究对象之后,我们再来检讨前文提到的封贡体系的诸多提法也就相对容易起来。(1)册封体系的提法偏重于中国在该体系中的主导地位。(2)朝贡体系的提法偏重于朝贡一方对中国的政治从属关系和外交弱势地位。这两种说法均未脱出“中国中心论”的窠臼,天朝上国自我想象的色彩极为浓厚,现有的研究已经证明这两种提法与当时的历史情形有相当出入。(3)宗藩体系的提法与西周时期实行过三次大分封的历史关系甚大,带有强烈的宗族血缘政治的色彩,只适用于表述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周王室对其所封各诸侯国的权力、义务关系,而其实质乃为一种松散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领导与隶属或服从的关系。在此后两千余年的历代中原王朝的对外政策中,先秦时期的宗藩关系作为其对外政策的理论起源,同时也成为其对外政策的理想目标,然而,就历史实际而言,在此后的两千余年中,中原王朝与周边属国或属部的关系只在少数王朝的个别时期与某些臣服的民族政权或部族具有某些宗藩关系的政治特征,而这种政治特征较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绝对统治与服从关系、绝对的权力义务关系尚有相当大的区别,笔者权且称之为类宗藩体系,而对于大多数王朝在大多数时间内与周边大多数民族政权或部族以及数量众多的东南亚、中亚、西亚、欧洲、非洲的国家的一般关系则缺乏理论应用与阐释的效力;另外,以宗藩体系命名也有强加现代意义于古人之嫌,自汉至清的漫长历史中,“宗藩”一词一直是皇帝诸子孙、后裔的统称,《幼学琼林》卷一里就说“龙之种,麟之角,俱誉宗藩;君之储,国之贰,首称太子”;又说“陛下,尊称天子;殿下,尊重宗藩”。⑤综而言之,“宗藩”古今意义完全不同,在现存中国古代文献中,古人所言某朝“宗藩”体系最多只能将封驻各地的皇室子孙后裔囊括其中,“宗藩”通常是与“外戚”并列对称,二者共同构成皇家的亲缘关系圈,而与封贡体系中的属国、属部(藩部)毫不相关。⑥用一个古今意义完全不同、又极易引起误解的“宗藩”概念来研究古代王朝与其属国、属部及一般交往者的关系实欠妥虑。(4)天朝礼治体系,黄枝连提出,该提法认为19世纪以前,中国同朝鲜、安南、日本、琉球、暹罗以及更广泛的亚太区域的关系,是一种区域秩序关系,即天朝礼治体系,它“是以中国封建王朝(所谓‘天朝’)为中心而以礼仪、礼义、礼治及礼治主义为其运作形式;对中国和它的周边国家(地区)之间、周边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起着维系与稳定的作用”,朱熹的学说则“是礼治主义体系及‘天朝礼治体系’在东亚发展的一个主导性意识形态”。黄枝连侧重从华夏礼治、“王道外交”的层面考量中国传统生产方式、制度文化对亚太区域的辐射影响,⑦近似于汤因比的文明板块学说,与前述诸提法在研究对象上明显有所差异,但其立论实际主要依据明清时期中朝关系,对琉球、日本、安南、缅甸、暹罗诸国着墨不多,在时段、地理范围上学界均有以偏概全的质疑,尚需丰富完善。(5)中华帝国朝贡贸易体系,日本学者滨下武志提出:“朝贡体制虽然是以朝贡-回赐这种和中国之间形成的、两国关系中以中国为中心的呈放射状构成的体制,但是,这种关系并不能完全包容所存在的各种关系,例如处在中国周边位置上的自成体系的卫星朝贡关系的存在就不止一个,因此形成了既有包容关系又有竞争关系的立体复杂的地域圈……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⑧滨下武志的研究实则是朝贡体系的一个研究分支,侧重研究在朝贡体系的外交模式下亚洲国家内部的经贸关系,但贸易并非能概括整个朝贡体系的全部实际情形。(6)藩属体系,该提法主要代表人物为李大龙,李大龙认为,所谓藩属即藩部和属国,但在具体圈层结构划分上采用古人当时的政治观念,如汉代,武帝之前为藩臣(闽越、东瓯类型的民族或民族政权)--外臣(南越、朝鲜等政权)--敌国(匈奴政权);武帝以后及东汉为郡县(对前期某些藩臣或外臣实行郡县统治的地区)--属国(设置属国都尉的地区)--特设机构(设置诸护某校尉、西域都护的地区)--外臣(东汉南匈奴等),再如唐代为藩臣(初隶属边州都督府,后为羁縻府州)--甥舅(吐蕃)--敌国(突厥)。⑨藩属体系的主要研究对象显然是笔者所称的“类宗藩体系”,但其具体圈层结构划分过于细致,容易产生混乱,实际上其“藩臣”显然为今日学者惯称的藩部(或称属部),“郡县”、“属国”、“特设机构”显然是中原王朝加强对属部直接控制的一种变异,属于藩部与郡县之间的过渡阶段,但总体来看还是应划入藩部,根据其统治模式,藩部完全可以用间接统治、直接统治进行简单的细分,“外臣”显然是今日学者惯称的属国,但藩属既有藩篱、防御之义,“甥舅”、“敌国”这种与中原王朝并立的政权显然不能划入中原王朝的藩属体系中,倒不如作为与之并列的另一藩属体系研究更为恰当。(7)中华世界秩序,美国学者费正清提出,强调中国在整个亚洲特别是东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地区诸国和民族部落政治关系发展中的形式主导性,⑩与册封体系意义看似比较接近,实则相反,因而其研究对象也不仅限于封贡关系,费正清认为其中的主导性包含很大的中原王朝的自我想象,但事实上中国与周边国家、民族部落的关系以及周边国家、民族部落相互之间的关系发展并非是单边性的,而是多个双边关系扭结在一起的多边关系,其中有军事、政治、经贸、文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在亚洲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正是中国在上述多边关系的复杂互动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8)华夷秩序,何芳川提出,在他看来,“华夷秩序”即“以中华帝国为核心的古代类型的国际关系体系”,“秦始皇统一中国,为‘华夷’秩序建立了一个前提框架。至汉代,中华与‘蛮夷’之间,逐步发展起一种古代类型的国际关系体系。但此时的‘华夷’秩序尚处于雏形阶段。盛唐雄强一时,文明璀璨辉煌,对周边及远方的国家和民族有着强大的影响与吸引力,‘华夷’秩序在比较正规意义上形成了。宋代中华四大发明多在此时向外传播,‘华夷’秩序得到进一步充实。明清两代,‘华夷’秩序终于具备了清晰的外缘和日臻完善的内涵”。“‘华夷’秩序在体制上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华帝国与诸邦国之间,形成并建立了一套‘朝贡’制度”。根据何芳川的界定,上古时期“华夷”观念“所反映的,是中国境内华夏族体与其他族体之间的对立与交流关系”,“两汉时期……纳入这一秩序的国家还很少。在比较明确的意义上,只有东方的日本、朝鲜,以及南方的都元国、邑卢没国、谌离国、夫甘都卢国和黄支国等”。(11)据此可知,何芳川的“华夷秩序”抓住了古代中国与邻国国际关系史的主体研究对象,研究视角以中国为中心的色彩更为浓厚,很符合中国古人自己史事叙述模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模糊认知水平,却将藩部(属部)从中原王朝封贡体系的研究中完全排除出去,而且其地理范畴也仅限于中原王朝封贡体系,匈奴等周边强大民族建立的封贡体系也被完全抛弃,这种概念界定显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向古代历史的映射,无论是相对于古人的“华夷”概念还是古人的“封贡”概念都是一种从内涵到外延的割裂。 总体看来,上述前五种概念在理论概括上缺乏科学性,只是作为学术习惯,这五种提法在很多场合仍在沿袭,第六种藩属体系在内涵上界定不清,为避免概念混乱,笔者认为也不宜采用。第八种华夷秩序与古人的普遍理解大相径庭,也容易造成今人的误解。相比之下,第七种即中华世界秩序的命名稍优,但在研究内容上封贡体系的提法因为更加名、实兼备因而具有更加广泛的主体范畴、更加丰富的内涵指向,因而,最适合用来指代中国古代王朝的对外关系与民族关系。总之,笔者力推封贡体系的提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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