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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重证据法”说开去

历史研究要凭借史料,传统的也是最重要的史料是文字史料。但是,“文献不足征也”。王国维晚年总结治学经验,提出了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明了文献与出土的地下材料相结合对于历史研究的重要作用:
    研究中国古史,最为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因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在中国古代已注意此事。……至于近世,乃知孔安国本《尚书》之伪,《纪年》之不可信,而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苦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因得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①
    王国维运用“二重证据法”的重要贡献,从他的《殷卜辞中所见先王先公考》等论著中可见一斑。但他所注重的地下材料其实是专指出土实物上的文字,即青铜器、甲骨、敦煌写本、汉晋简牍上的文字,而不及未见文字的地下实物,这和他所谓的“纸上之材料”外的“地下之新材料”不免有相去一间之憾。
    
    出土的地下实物其实是真实的、直接的、原始的、本来的史料,但也有很大的局限,那就是它只是僵化、物化的人类活动。它本身蕴藏了过去大量的人类活动的信息,但凭本身形式,直接地直观地传达出来的并不多。像它所蕴蓄的关于人物、事件、社会组织、社会关系、人们的思想等等信息就是如此。在这一点上,它不如文字史料(包括语言和图像)。文字史料是经过人们的意识处理过的历史信息,实的虚的、具体的抽象的、个别的综合的都有,实物往往做不到这一点。我们要了解和深入了解实物所蕴藏的更多的更深入的信息,还必须借助相关的语言文字图像,当然,也确实需要借助于原有文献上的记录,以期相互印证。实物上如果有文字图像,那情况就好多了,这时的实物就具有实物和文字图像的双重史料的功能。像中国先秦时期的古青铜器,如果上面有铭文,不仅可以落实其功能,如礼器、酒器、食器、兵器、明器等,还能从中得知是何人何地何时为何制作了这件铜器,是为自己使用,为了祭祀,还是赠人;甚至获知当时的一些重要史实,像大盂鼎铭文中所记的打仗杀人俘人的事,就是了解西周社会的极重要的第一手史料。没有这个铭文,大盂鼎仍不失为珍贵的实物史料,但其史料价值便将大打折扣;有了这个铭文,就有了关于大盂鼎的故事,亦即有关的人的活动。这是没有铭文的鼎彝所做不到的,或者那只是其中有关人的活动的一小部分(如铜器制作的原料、铸造技术、铜器的形式等等)。有些实物如写卷、甲骨、绘画、雕塑等基本上就是文字图像史料,它们的质地、制作技术、书写方法等史料价值反倒成为第二位的了。
    要更多、更好、更深入、更确切地发掘出实物所蕴藏的历史信息,往往还要靠实物以外的文字语言符号、图像材料作为参证。这种将文献记载和实物互相参证的做法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不胜枚举。钟磬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乐器,所谓“金声玉振”。但其编制即编钟编磬是怎样的,又是如何演奏的,文献记载阙如,或佚失不详或不清楚,而以往出土的钟磬又都属零散的个别的实物,只是到湖北随县春秋曾侯乙墓出土了整套的编钟编磬及悬挂的架子簨簴,以文献和考古实物相印证,我们才弄清了这种乐器的真貌,并可再度用它演奏乐曲。
    过去在汉墓中经常见到零散玉片或石片,不知是作什么用的。直到发掘了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夫妇墓,出土了包覆在尸体外,以金丝连缀玉片作成的完整的尸衣,与文献相印证,才知这是文献所载的贵族葬法中的“金缕玉衣”(后来还发现次级的“银缕玉衣”、“铜缕玉衣”、“丝缕玉衣”)。北京大葆台汉墓棺椁之外覆盖的那层厚实的方木,与文献相参证,才知道是过去文献中弄不清楚的“黄肠题凑”、“西园秘器”。像马王堆汉墓出土的一幅覆盖于棺盖上的长约二米的彩绘帛画,根据文献可知为铭旌一类的东西,但又与文献记载的铭旌形制不甚相合,以致还不能最后确定下来。实物与文献的关系,由此可以想见。
    
    文献与实物的互相参证,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时期如此,对没有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尤其如此。
    要了解原始社会,我们当然需要有考古发掘出来的当时的遗址、遗物、遗迹,但仅有这些例如石斧、石镞之类的物品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有后来文献中像《礼记·礼运》写大同之世那样的关于原始社会的追忆。光有这二者还不行,还要靠现实生活中残留的原始社会的东西,特别是对一些地方的还处于原始状态的人群或次原始状态的人群的调查了解。通过这样三个途径,并且把三者结合起来,我们对原始社会就能有真正的比较科学的了解了。19世纪中叶以后是人们对原始社会科学了解的一个关键时期。在这之前,原始社会对人们来说并不存在,至多是极模糊的记载和一些猜测。19世纪的欧洲学者最初研究了德国残存的马克(公社),包括语言、社会组织、民俗等等,并同古籍中所载的有关古日耳曼人社会(如罗马恺撒的《高卢战记》、塔西陀的《日耳曼人志》)相参证,确认了古日耳曼的马克(公社)制度。随后这一研究又扩展到东欧的社会(塞尔维亚、罗马尼亚、俄罗斯等),认识到了这种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的公社形态的普遍性。但是在这之前又如何呢?美国人摩尔根作为北美印第安易洛魁族的养子,长期同他们住在一起,弄清了印第安部落的原始社会性质,并在1877年出版了《古代社会》。19世纪末20世纪初文化人类学兴起,一批学者如马克莱、马林诺夫斯基、弗雷泽等在非洲、大洋洲对原始部落作了大量调查,把公社以前乃至印第安部落以前的原始人群的情况弄得更清楚了。这样,我们才对原始社会有了比过去大为不同的清楚的科学的认识。人类历史上有一个最早的原始社会阶段已是确定无疑了,其基本面貌也大致呈现出来了。
    中国的56个民族中,建国时的社会发展程度不一样,有的处在典型的封建社会,比如傣族;西藏则为封建农奴制;四川凉山彝族是奴隶制社会;还有些民族则处在原始社会阶段,像东北的赫哲族、鄂伦春族,云南的独龙族、佤族等都是。20世纪50年代曾进行过一次普遍的社会调查,对历史上已经逝去的社会形态提供了活生生的标本,大大加深了我们对过去社会形态的认识。如婚姻关系,最古老的是乱婚;后来把不同辈分的人排除,氏族的同辈男女兄弟姊妹之间互为婚姻,是为血族群婚;然后是亚血族群婚,即氏族内部不通婚,而与另一个氏族的同辈男女互为婚姻;再往后是对偶婚,即一男一女互为夫妻,但均可与另外的男女有非固定的性关系;最后才是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以纳妾作为补充。像匈奴的单于死后,其继承者可与他的阏支(王后)成婚;这里有把妻子作为财产加以继承的因素,看来也是古代乱婚制的一种残留。古希腊传说中,俄狄浦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杀父娶母,知情后造成内心的极大痛苦,成了古希腊悲剧中最悲惨的人物,可知在其传说形成的时代,人们已经排斥了不同辈人之间的婚姻,那已被视为不能容许的乱伦罪恶。希腊神话中的天神宙斯与天后赫拉原是兄妹,中国神话传说中的伏羲、女娲原来也是兄妹,后来结为夫妻,反映了古代血族群婚的状况。古希腊有一个风俗,每年有一天女子到神殿去,把自身献给任何见到的男人,这是从对偶婚制遗留下来的风俗。中国云南的摩梭人有一种“阿柱”制度,男女婚后,仍可有“阿柱”(朋友),越多越以为荣。有位老年妇女自诩有一百多个“阿柱”,这是一种对偶婚制的遗留。
    王国维把文献与实物结合起来研究称之为“二重证据法”,文献、考古和现实调查三者的结合互相印证,或者可以称之为“三重证据法”,它能大大促进对历史真相的认识。有些学者提倡,对没有文字时期的历史,考古和调查的作用极大。文字则由于是后出,记载少而又多经后人以后来的观念扭曲,仅凭它已很难了解历史本来面貌②。《礼记·礼运》所记禹以前的大同之世,那是凭着春秋战国对过去的认识特别是经过儒家思想加以扭曲的原始社会的记录,仅凭它不可能弄清原始社会的真貌。但是有了考古和调查的成果,《礼记》大同之世的记载就可以剥去和滤掉后世的不准确的叙述和儒家理想化美化的外衣,而成为原始社会真貌的一种印证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到了有文字记载的时期,尤其是保留下来的文字记载越来越多的时期,实物和调查不像对原始社会的认识那样极端重要,但它们仍可作为文字记载的重要参证,仍能发掘出一些文字所不载、或不详载、或未明载的东西。这是认识历史非常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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