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77-78页。不过他本人倒是意识到这种“写法”的弊端,见第13-14页。 (4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1页。 (41)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法》,见《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丁国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19页。该文原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9卷,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33年,第202-206页。瞿同祖当时读过此文,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页。 (42)苏力:《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法学》2008年第12期。 (4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41页。瞿同祖是认真读过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的,因为他引用了后者的书(不过瞿同祖使用的版本为1922年,笔者未见该版本,内容上应无大的差别),见瞿同祖前引书,第221页之注九。其实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礼治秩序”等篇中使用的术语未必就没有梁启超的“影子”,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3-50页。 (44)参见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111页。值得注意的是,陈寅恪、瞿同祖在理解“儒家化”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问题较为复杂,笔者拟另文讨论。 (45)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361-381页。该文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1981年,该书重版时,将“调协”改为“以礼入法”。 (46)参见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96页。 (47)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前言》,邱立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页。该前言由魏特夫所写。在同页,他提及王毓铨扮演的角色是“摘录、翻译和注释了有关秦汉社会主要方面的基本资料”。 (48)冯家昇:《辽史源流考与辽史初校》,北京:哈佛燕京学社,1933年。该书被纳入“燕京学报专号之五”,他考证了“历代修辽史之经过”及版本情况,还对《辽史》进行“补”、“校”。 (49)夏鼐:《冯家昇论著辑粹·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12页。冯家昇在美期间,除与魏特夫进行学术合作外,也有自己的“副业”,如学习人类学。参见张秀龄:《冯家异传略》,同前,第507-508页。 (50)它接近于后来的“专史说”,参见冯尔康:《中国社会史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17-119页。 (51)杜敬轲:《编者序》,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4页。 (52)这一点,魏特夫在序言中也指出来了,见《汉代社会结构·前言》,第2-3页。作为译者,邱立波感觉出两人的“争议”,见《瞿同祖先生的著述与学问(代译跋)》,同前,第418-425页。另,按照邱立波的看法,瞿同祖是按照《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架构来组织《汉代社会结构》,应可信。不过笔者以为,他之所以不涉及汉代其他方面的内容,是因为已有相关的论著出版了,见瞿宣颖:《汉代风俗制度史》(该书据广业书社1928年版影印),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从常理上推测,瞿同祖是看过此书的,不过笔者并不确定。 (53)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引言》,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年,第1页。按:该引言写于1943年。有关瞿宣颖(字兑之)的生平及其著作的概要情况,参见尹娟:《班马志业,王谢风流--论瞿宣颖的文献学成就》,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5-21、35-56页。 (5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2。有论者指出了该书“无时间性”的特点,并认为瞿同祖的“描述太过灰暗了”,“地方政府在十八世纪应该比十九世纪早期更有效率些”,Wolfram Eberhard,Review,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68,No.2 Jan.,1963,p.465. (55)从功能的观点来看,区分制度的表达与实践是很正常的。他说,“讲到法律的实效问题,我们应当感谢人类学家……在这方面的贡献”,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第1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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