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历来与历史学关系密切,目前总体上仍属史学研究范畴,是“历史学”学科中二级学科“专门史”下的一个重要分支。但目前方志学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史志关系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上,地方志的性质有“一方全史”、“历史地理类著作”、“百科全书”等各种说法,而且始终未形成共识,这也使得它与史学的关系似乎既“剪不断”,又“理还乱”。而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使地方志“资料文献说”的性质终成定论,从而也使得我们能够重新审视并厘清史志关系,这对两者特别是对促进方志学科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地方志的本质特征看史志关系 《条例》是地方志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纲领性文件,它对长期以来纷争不休的地方志性质和本质特征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志是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明文要求:横排门类,述而不论,纵述史实,是志书编纂应予遵循的基本“志体”。②这三点恰恰分别与《条例》的全面、客观、系统要求相对应。这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体现了两者间的逻辑联系和内在规律。因此,“全面”地“横排门类”,“客观”地“述而不论”,“系统”地“纵述史实”,既是地方志的本质特征,是志书编纂实践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它与史学等其他研究形式的重大区别。 (一)“全面”地“横排门类”--地方志编纂的重要前提 规范性志书的首要特征便是“横排门类”、“横不缺项”。一部完整的地方志书(特别是省、市、县三级“通志”等区域性志书),一般会涉及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门类、各个方面。有时一部县志便有数百万字规模,省志甚至有数千万字之巨。可谓纵横古今,包罗万象。清代有人下过结论:“志也者,志天之文,志地之理,志人事之成败,志世数之沿革,下及一民一物一草木,昆虫、鸟兽、鱼鳖,纤悉必志。”③可见其涉及范围之广、记述事物之细的程度。这种记述对象的广泛性和覆盖面,充分展示了地方志记述历史的全面性特征。 与方志编纂的“横排门类”有所不同,一般形式的历史研究(如地方史)往往以时为经,按时排列,分时叙述。在此前提下,它不一定像志书那样包罗万象,揽括无余,而是常常在某个中心点上(如时间、事件、人物等)以深度分析而见长。因此,地方志“虽然具有地方史的性质,但内容却比地方史来得丰富,记载的面远比地方史来得广阔,而地方史的内容又比它来得专与深,两者虽有相同之处,却并不等同。因此,地方史既不能代替地方志,地方志也代替不了地方史。方志就是方志,有它自己的特性,决不能以地方史的尺度来要求,否则编写出来的就不可能是地方志。”④这是史、志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客观”地“述而不论”--地方志编纂的基本方法 地方志是“记述”各地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条例》对其所作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客观原则,即必须注重“客观”“记述”而不是偏重“主观”“研究”。 所谓“记”,是一种最接近事物本来面目的客观载录,例如基本不作加工的原始资料收集抄录便是“记”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地方志本质上是一种“资料性文献”,因而客观地“记”是志书编纂的基础和底线。 所谓“述”,《说文解字》释义为“循也”,即遵循前人所创。所谓“述而不论”(述而不作),朱熹将其注解为:“述,传旧而已,作,则创始也。”⑤可见,这里的“述”实际上是指要力求客观地反映历史的真实状况,与“记”具有同等意义。而从大量所存旧志和新编地方志实践来看,《规定》所要求的“述而不论”,实际是指志书编纂要在客观“记”的基础上,借助于考据、校勘、辨伪等手段,以归纳整理等形式进行的适当阐述。与“记”相比,它既以原文为基础,同时显然又有二度加工的成份。因此在方志编纂中,“记”和“述”总体上都属于一种客观载录的方式。 所谓“论”(作),则是指在“记”、“述”基础上所进行的更深程度的分析研究和阐述。相对于前两者,“论”的主观色彩和再度创作的成份更重。因此,“记”与“述”应是方志编纂的两种基本方法,但“述而不论”又是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胡乔木同志曾强调:“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评论不但不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为地方志减色。”⑥因而“述而不论”是志书编纂与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