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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与近代英国社会转型


    信托(trust)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托管(use),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财产的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信托具有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基本功能,被誉为“英国法律人的最具特色的成就”。近代早期(15—18世纪)是英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土地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成为当时信托管理的主要对象,土地信托(land trust)是近代早期英国存在的最普遍的信托类型。
    “诺曼征服”(1066年)以后,国王作为法理上的土地所有人,将英格兰土地分封给教俗贵族,双方约定权利与役务关系,确立了以封土制和封臣制为支柱的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下,土地权利高度分割,封臣及佃农缺乏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为了扩大土地权限、规避封建役务,地产主借助托管来实现自由处分。托管(法律术语“to A to the use of B”)就是委托人将土地的普通法地产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将地产收益转给受益人;受益人只享受土地收益,没有产权。自15世纪初,受益人开始受到大法官法院的救济,获得衡平地产权。通过托管,贵族和士绅不仅摆脱了土地转移的限制,更可以规避各类封建役务、避免因重罪或叛国被剥夺财产之虞。
    托管导致国王及其他领主收入锐减。为了避免损失,都铎王朝国王亨利八世颁布《托管法》(the Statute of Uses),将部分托管纳入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内;合并普通法地产权和衡平法地产权,明确封臣和佃户对国王及上级领主的封建役务;规定托管的土地类型只能为“法定占有”(seisin)的自由持有土地。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被普通法承认的托管并不能满足广大民众扩大土地处分的诉求,越来越多的复杂案例无法适用于《托管法》。到17世纪中期,在大法官法院和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三类不适用于《托管法》的托管——非自由持有地产上设置的托管(non-freehold use)、受托人负责积极管理土地的托管(active use)和双重托管(use upon use),成为最早的信托。在信托制中,受托人的普通法地产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地产权再度分离,受大法官法院保护,“所有权的区分”成为信托的重要特征。
    近代早期英国,“信托成为英国法中最为常用的一种制度”,主要服务于有产、有权的土地所有者阶层,负责处理家族授产(family settlement)。彼时英国仍处于农业社会,土地本就是收益、荣耀和权力之基。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议员选举资格和议席分配与土地直接挂钩,极大地刺激了有产者对占有土地的热情。除购买之外,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将所持土地封闭在家族之内,保障土地延长子一系的代际流动。
    为了进一步完善授产制度,律师奥兰多·布瑞奇曼和杰弗里·帕莫将信托引入其中,规避风险、保障传承。地产主(委托人)将土地进行托管,由受托人实际管理。这样不仅可以限制长子(终身地产权人,life-tenant)的权力,防止他们将终身权益转换为绝对处置权,从而损害家族利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长孙(待定剩余地产权人,contingent reminder)及余子女的权益,进而杜绝地产的“外流”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信托的使用很快超出了家产分配领域,而走向更为广阔的生产经营领域。在中世纪的托管中,委托人托管土地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封建役务及扩大土地处分权。受托人类似“中间人”,并不承担经营土地、扩大收益的义务;土地收益完全归受益人占有和支配。但在近代早期的信托中,委托人主要出于集聚土地的目的,土地所有权一旦转至受托人,委托人就不再拥有任何权利。受托人拥有信托地产的实际管理权,例如收益再投资、更新地契、修缮维护信托地产等;而受益人只保留土地收益权。随着受托人的日益职业化、专业化,寻找并决定合适的承租人——出租信托地产——受托人监管成为土地信托的常见模式。对于受托人和受益人来说,较之托管,土地信托既可以实现对承租人的择优,又可以通过投资固定资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对于土地承租、经营者而言,信托制度使农业经营面积突破了产权限制,聚集起的大量土地,成为潜力巨大的生产资料(资本),促进了资本主义农场的发展,这也是近代英国租佃制长期盛行的重要原因。
    在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土地及其相关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核心。以信托为杠杆的土地财富资源配置,既是近代早期英国政治精英权力结构变动的要素,也是认识转型期英国社会的基础。
    首先,近代早期英国土地信托的实施推动了土地的资产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分离,使农业经营突破了土地产权的制约,促进了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优化组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了英国经济的发展。其次,信托是近代早期英国土地财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社会结构变迁与财富资源再分配紧密相连。传统贵族日渐衰落,地产新贵和中间阶层日趋崛起。随着经济发展,民众日益分化,到19世纪初,英国乡村社会已形成较为稳固的三层结构。再次,在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土地新贵形成了土地利益阶层,信托的推广成为他们获取并维系政治权利的保障。就当时来说,相对稳定的政治精英阶层的存在,有利于政策的延续和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最后,土地信托的主要功用之一在于帮助有产家庭将土地集中在长子一系,客观上释放了一大批受过良好教育、拥有一定流动资产的人力资源,他们脱离土地束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之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近代早期英国土地信托研究”(18CSS03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社会转型时期英国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研究”(17DSSJ02)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计划“近代早期英国土地继承与流转研究”(J17RA07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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