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

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史研究的展开,有关明代人口数值的研究亦十分活跃。相关论著发表颇为不少,提出的说法也多种多样。在这些研究与探索中,不乏真知灼见,大大推动了明代人口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但其中有些立论亦值得商榷。本文不揣浅陋,谨就明初人口数值研究中的两个问题谈点不同看法,敬请批评指正。
    一、所谓“不亏原额”说
    如何评价明代开国即洪武时期所记载的人口数字,是明代人口数值研究中首先关注的一个热点。由于朱元璋先后制定了户帖与黄册这样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其治国又推行严刑峻法,政令实施基本到位,因而多数学者认为,洪武时期所记载的人口数字,比较接近历史真实,可信值较高。现存史籍中记载着洪武时期三个年份不同的人口数字,即:
    《明实录》洪武十四年十二月载,“是岁,计天下人户一千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十四年十二月条, 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版。)
    《明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载,“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
    《诸司职掌》载,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一口。”(注:《诸司职掌》户部《民科·州县·户口》,载《皇明制书》上卷,(日)古典研究会1968年影印本。)
    对这三个年份所载人口数字的解释,则出现了种种说法。其中之一是所谓“不亏原额”说,引人注目。葛剑雄认为,三个年份的人口数字相比,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的口数比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的口数有较大减少,而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口数又比洪武二十四年的口数有明显增加,“从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这12年间,明朝境内既没有大的自然灾害,也未发生什么战争和社会动乱,所以可以肯定这绝不是正常的人口增长,而是数字统计上的错误所致。”“可能之一,是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造黄册时登记重点的变化导致了户口统计数的下降。朝廷在为洪武二十四年编造黄册作准备时就已规定:‘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由于特别强调了‘不亏原额’,就使编造黄册的实际过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因为各地只注意了‘不亏原额’的要求,所以对不涉及赋役份额的对象就会有所忽视,对这十年间新增的‘额’更不会主动全部列入登记,结果就出现了这个比十年前减少了5.18%的户口数。”(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0--232页。)
    其后,葛剑雄、曹树基在《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一文中又以同样篇幅重申了这一观点。(注:葛剑雄、曹树基:《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36-37页。)
    王育民所著《中国人口史》亦持同样观点:“二十三年户部奏重造黄册时,政府只要求‘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即不少于洪武十四年的赋役人丁数。”(注: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页。)
    不难看出,“不亏原额”说的根据是史书上的一条记述,即《明实录》洪武二十三年的有关记载,原文如下:
    (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一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条。)原文中确有“务在不亏原额”的说法。文中所说洪武二十四年重造黄册时,要求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的内容有两项,一为丁口,一为田地。那么,其所说“务在不亏原额”,究竟应作何种解释呢?是否既包括丁口也包括田地呢?显然,上述“不亏原额”说是认为丁口亦包括在内的。然而,仔细阅读原文,这一理解是有问题的。
    先看一下田地方面。所谓“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系指十年之内,田地如有买卖,其所交易的田土面积与税额必须从卖者户下开除,同时将该田土面积与税额过与买方户下,双方各必过割清楚,在黄册上登记明白,这样才能使官府原己掌握的田土面积与税额不致亏减流失。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讲。具体来说,洪武时期的“原额”概念与以后又有所不同,洪武时则是指“额里”、“额田”,史载:
    洪武十四年编赋役黄册,其法论户不论田。于是户均田不均,而欺隐之弊萌生。二十年,遣国子生武淳等定区丈量,为鱼鳞图册,田各归都,而人从之。田多者跨都立户,谓之寄庄。于是都有额里,里有额田,田均而弊以绝。(注:徐必达:《南州草》卷三《奏疏》,天启元年本。)原来,朱元璋在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度,本是一种以人身奴役为主的封建徭役制度。为控制劳动力,则又必须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于是“默寓井田之法”,实行“都有额里,里有额田”,即各都各里所掌握的土地都有一个定额,不许变动。为此,又实施田不过都之制:若跨都图购买田地,其田地与税粮,卖者虽作开除,但该土地不许出都图,仍留在原都图内,买者立为子户。从而达到维持各都图所掌握的田土原额不变之目的。其后不久,“四海通失初意”(注:吕坤:《实政录》卷四《治民之道·改复过割》。),打破了田不跨都之制,田地买卖实行以县为单位进行过割(注:参阅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377页。)。所以,洪武二十四年攒造黄册时所规定的“务在不亏原额”,具体地说,乃是要求在田土买卖时实行田不过都之制,以维持“都有额里,里有额田”。很明显,其所说“务在不亏原额”,是指田地买卖这一事项,没有疑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