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郭虔瓘“还京献俘”问题考释 关于开元三年郭虔瓘“还京献俘”的记载仅见于《册府元龟》,文曰: (开元)三年二月郭虔瓘为北庭都扩,累破吐蕃及突厥默啜,斩获不可胜计,以其俘来献,玄宗置酒劳之,及将士等并赐帛。手诏谓曰:“默啜残凶,屈强边徼,吐蕃小丑,孤负圣恩。我国家豫在怀柔,未遑吊伐,而乃敢肆蜂虿,屡犯疆陲。虔瓘心蕴六奇,折衡千里,追奔迈于三捷,受降逾于万计。建功若此,朕实嘉之。”(19) 《全唐文》将其中“手诏”定名为《赐北庭都护郭虔瓘手诏》。 此条文献多被征引,似无疑问。岑仲勉先生在《突厥集史·编年》中于开元三年二月条下列举《册府元龟》所载该项内容,认为郭虔瓘破突厥在开元二年:“上两条具云三年二月者,乃献俘之时也。”(20)孟凡人先生在《〈旧唐书·郭虔瓘传〉注释》一文中认为《旧唐书·郭虔瓘传》略去了郭虔瓘任凉州刺史、抚存诣北庭降部、返京献俘、任朔州镇(军)大总管、安西大都护等重要事件,其征引《册府元龟》予以补充。(21)薛宗正先生在其《突厥史》、《安西与北庭》等论著中给开元二年北庭之战的定位是“北庭大捷”,并认为“北庭大捷”对于安定唐朝西陲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开元三年二月郭虔瓘入朝献俘,留不遣,意在另委重用。(22)其亦采用了《册府元龟》开元三年“还京献俘”的记载。可见,三位前辈学者对于《册府元龟》的记载均无疑义:即开元二年二月“北庭大捷”,三年二月行“献俘礼”。 “献俘”是中国古代军礼的一种。军队征战获胜凯旋,除在太庙祭告外,就是要举行隆重仪式,向皇帝献上俘虏,并报告战斗情况,请示对战俘的处置,这是一种宣扬国威的重大仪式。“献俘”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周武王灭商后,告庙献俘,杀殷商战俘百人以祭。春秋战国之际,“献俘礼”走向衰亡。直到魏晋时期,古老的“献俘礼”开始兴复。北魏太武帝时期,确定了“以小驾祭天神,毕,帝遂亲戎。大捷而还,归格于祖祢,遍告群神”(23)的制度,到北周进一步确立了“献俘于太庙”(24)的制度,至此,与征伐有关的古代军礼在形式上得以恢复。(25)唐朝尤其重视“献俘礼”的施行。《唐会要·献俘》记载: 武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秦王平薛仁杲,凯旋,献俘于太庙。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秦王破宋金刚,复并州地,凯旋,献俘于太庙。四年七月九日,秦王平东都……献俘于太庙。贞观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张宝相俘颉利可汗,献俘于太庙。二十三年正月,阿史那社尔执龟兹王诃利布失毕,及其相那利等,献于社庙。太宗释之。以为左武卫大将军。永徽元年九月七日,高侃执突厥车鼻可汗,献太庙。显庆三年十一月,苏定方俘贺鲁到京师……告于太庙。……显庆五年正月,左骁骑大将军苏定方讨思结阙俟斥都曼,献俘于东都。上御乾阳殿。定方操都曼等以献。法司请斩之。……乾封元年十月二十一日,李勣平高丽还,上令领高藏等俘囚,便道献于昭陵。仍备军容,奏凯歌于京城,献于太庙。(26) 可见,“献俘礼”是唐代一种常行的礼仪制度。凡重大军事征伐凯旋后,需向天子行“献俘礼”,或于太庙,或于帝陵,是一项规格很高的国家礼仪。 如果“北庭大捷”影响重大,行“献俘礼”理所应当,既然是国家大事,史传理应有所记述。何以众多唐五代时期文献如《旧唐书》、《通典》、《唐会要》等文献没有记载,宋代文献也仅见于《册府元龟》,像《新唐书》、《资治通鉴》、《唐大诏令集》等也不见提及?难道“北庭大捷”的影响达不到举行“献俘礼”的规格?还是另有原委呢? 让我们先看看唐朝“献俘礼”施行的一般情况。武德元年十一月,秦王平薛仁杲,当月即献俘于太庙。四年五月,秦王平王世充、窦建德,七月即献俘于太庙。(27)贞观四年三月,张宝相俘颉利可汗,当月献俘于太庙。(28)永徽元年六月,高侃与突厥车鼻可汗战于金山,九月献俘。(29)按文献记载,开元二年三月还有一次“平西突厥都担之叛”的战役。《新唐书·玄宗本纪》载,开元二年,“三月己亥,碛西节度使阿史那献执西突厥都担。”(30)《册府元龟·褒功第二》载,开元二年“六月,丁卯,北庭大都护浣(瀚)海军使阿史那献枭都担首,献于阙下”(31)。也是三月平叛,六月行“献俘礼”。其他“献俘礼”的施行大体相类。很明显,唐朝“献俘礼”一般均在年内施行,且较少超过凯旋之日三个月。但开元二年二月的“北庭大捷”,何以要到三年二月,即一年以后行“献俘礼”呢?所谓二年大捷、三年献俘的情况不符合唐代“献俘礼”施行的一般常规,难免让人怀疑。 朝廷授权出征的规模较大的战争,凯旋后行“献俘礼”,防御性战争或规模有限的战争没有此等礼仪要求。《唐会要·献俘》所列“献俘礼”的历次战争,大体具有如此性质。如武德元年,太宗是以“西讨元帅”身份奉命讨伐薛举、薛仁杲,凯旋之际“献俘太庙”。四年,太宗以益州道行台、尚书令的身份,奉诏讨伐王世充、窦建德,凯旋“献俘于太庙”。贞观四年,李靖等奉诏平定东突厥颉利可汗,张宝相乃行军副总管,擒颉利可汗,“献俘于太庙”。而开元二年北庭与后东突厥之战,并非奉诏出征,只是一次防御战,并且是“孤城独守”的一次规模有限的战争。所以,所谓“北庭大捷”之战,恐怕达不到“献俘礼”的基本规格。再则,开元二年,阿史那献担任北庭大都护、瀚海军使、碛西节度使。郭虔瓘任职云麾将军、检校右骁卫将军兼北庭都护、瀚海军经略使等职。显然,郭虔瓘隶属于阿史那献统辖。虽然郭虔瓘是“北庭大捷”主将,但二月已经战罢,如果无法及时行“献俘礼”,为什么不在六月阿史那献“献于阙下”时,一并施行呢?毕竟阿史那献为北庭大都护,郭虔瓘仅是兼北庭都护,阿史那献完全可以代表北庭都护府行使职权。按照薛宗正先生关于“碛西节度使”的论证,开元元年设置的“碛西节度使”已经“兼统两府,权在二大都护之上,标志着唐朝西陲边政体制由二元化二府分治到一元化的管理体制的演化”。(32)如果此论不误,阿史那献实际是开元初期唐朝在西域的最高行政长官。如果“北庭大捷”需要行“献俘礼”,阿史那献完全有资格代理。可见,《旧唐书》缺载“还京献俘”这一重大事件的判断也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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