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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科举责任追究(7)

(58)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九。
    (59) 叶孝信等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4页。
    (60)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
    (61)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九之三。
    (62)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七。
    (63)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十。
    (64) 包拯撰,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16页。
    (65)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
    (66)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三二-三三。
    (67)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十之十一。
    (68)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六。
    (69)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十六。
    (70)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二四。
    (71) 《宋会要辑稿》选举十六之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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