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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的寺田及相关问题探究(5)

五、与寺田“产品”相关的放贷经营
    辽代的寺院经济是以寺院占有寺田、雇佣寺庄“二税户”进行农耕生产并创造财富为主,所以,寺田来源渠道是否通畅,寺院僧侣占有寺田是否合法,以及寺庄“二税户”的生产经营和寺田、园林中的种植状况是否正常,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我们钩沉文献史料及石刻资料发现,辽代的寺院经济收入还有一项重要来源,那就是在寺田生产创造财富的基础上,利用寺田生产的粮食,以及卖粮所得的钱币(当然也包括受施所得消费剩余之钱、粮),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如北宋苏辙在其使辽语录《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中即言:“北朝(辽)皇帝好佛法,所在修盖寺院,度僧甚众,因此,僧徒纵恣,放债营利,侵夺小民,民甚苦之。……此盖北界之巨蠹,而中朝(北宋)之利也。”(44) 寿昌元年(1095)的《添修缙阳寺功德碑》,不仅明确地记载了该寺有用余粮、剩钱放贷经营之活动,而且还特意注明了“利息”:“(上缺)外,犹有余积,仍每年筵僧二百人。迄今二十余年,未尝有(下缺)粟一千硕,钱五百缗,每年各息利一分。”(45) 可见,缙阳寺放贷收取的是“年息”,粮、钱均为“一分”。天庆四年(1114)的《沙门积祥等为先师造经幢记》亦载,南京道永清县茹荤院的一位高僧,在住持该院期间,“名随实至,福从行生,檀施云屯,惠然土聚。……天庆三年,疾作,遂舍衣钵,以资其寿。得货泉二十万,月息其利,启无休息,讲长川延□夺□之徒五人,用□四思也”。(46) 由此看来,辽代寺院放贷,既有以年计息者,也有按月得利者,收取利息的时间、方式及利率多少,均由各寺自己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总之,辽代寺院放贷获利创收,致使寺院敛财速度大大加快,寺院财产数额骤增,寺院经济开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也是辽代中后期寺院经济的一大特色。
    *书讯*
    《技术:历史与遗产》出版
    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王思明教授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张柏春研究员主编的《技术:历史与遗产》由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10年10月出版。
    中国科学技术史事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不同分支学科史和综合史等齐头并进的繁荣局面。1980年以来,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以及其他学科史二级学会分别组织了系列的或不定期的学术会议及其他活动,有力推动了学科建设、学科史研究与交流。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南京农业大学农业文明研究院承办以“技术:历史与遗产”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技术史论坛”。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美国与加拿大的16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作了100多个学术报告。论坛首次汇聚了十多个技术史分支学科和若干新方向,反映出中国技术史研究的新进展与新趋势,尝试了新理念、新方法和新学术方向,探讨了不同学科共有的学术问题。
    这次论坛的部分论文汇集成为本文集,本文集是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文库之一。
    [收稿日期]2010-03-11
    注释:
    ① 乾统四年(1104)《范阳丰山章庆禅院实录》,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44~545页。
    ② 苏辙:《栾城集》卷41。
    ③ 白文固:《辽代的寺院经济初探》,《社会科学》(甘肃)1981年第4期;田华:《浅谈辽代寺院经济的一些问题》,《北方文物》1986年第3期;蒋武雄:《辽代佛教寺院经济初探》,《空大人文学报》(台湾)第7期,1998年;张国庆:《论佛教对辽代经济的负面影响》,《论草原文化》第五辑,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9年。
    ④ 《旧唐书》卷118《王缙传》。
    ⑤ 张国刚:《佛学与隋唐社会》,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7页。
    ⑥ 详见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所辑:应历十五年(965)《重修范阳白带山云居寺碑》、统和二十三年(1005)《重修云居寺碑记》、清宁四年(1058)《涿州白带山云居寺东峰续镌成四大部经记》、乾统十年(1110)《云居寺供塔灯邑碑》及天庆八年(1118)《云居寺续秘藏石经塔记》等。
    ⑦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63~564页。
    ⑧ 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689~6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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