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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学批评范畴生成的两种途径(2)

二、综合概括与逐步提升品格的路径
    这里,我们再来讨论中国古代史学批评范畴的另一种生成路径,即综合概括与逐步提升品格的路径。我们知道,史学批评范畴是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它不会骤然产生,而是经过史家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观念加以综合与提炼,最终以范畴的形式展现出来。“直书”与“曲笔”、“史法”与“史意”这两组范畴的形成,就属于这种类型。
    首先说“直书”与“曲笔”。唐代史学批评家刘知幾在《史通》一书中提出了“直书”“曲笔”一组范畴,千余年来,人们沿用至今。这组范畴的提出,是刘知幾对前人提出的观念进行综合、概括的一个突出事例。为了说明其生成的过程,我们不妨采用“逆向”考察的方法,去追溯这组范畴的源头和流变。
    孔子在《春秋》中评价晋国史官董狐不畏强权,记载“赵盾弑其君”一事时讲到“书法无隐”的精神。(12)此后,“书法无隐”不仅成为史家撰史的基本准则,而且也成为史学批评的一项重要标准,影响深远。
    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史学批评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其突出特征是史家多从综合与概括的角度,阐说前人的观念,如南朝齐人崔祖思对孔子提出的“书法无隐”的阐述,就是通过比较古、今修史之差异而总结出来的,他称颂上古史官“君举必书,尽直笔而不污”的精神(13),认为“世无董狐,书法必隐;时阙南史,直笔未闻”(14)。在这里,崔祖思一方面表明他对古史官董狐、南史的敬仰之情,一方面也彰显了“书法无隐”。
    与崔祖思大致同时代的刘勰,在分析自先秦至南朝梁以前史学发展史时,提出了“奸慝惩戒,实良史之直笔”的认识(15),清晰地阐明了据事直书与史学功能的关系,即史家以直笔撰写信史,是实现史学“奸慝惩戒”目的之前提。同时,他又在《文心雕龙·史传篇》作结论:“辞宗邱明,直归南、董。”(16)其中“直”与上文“直笔”同义,意思是历史叙事当以《左传》为典范,直笔撰史应以南史、董狐为榜样。这是对直书传统的一次概括。北周史家柳虬从史家职责的角度指出:“南史抗节,表崔杼之罪;董狐书法,明赵盾之愆。是知直笔于朝,其来久矣。”(17)因此,当宇文泰行篡逆之道时,柳虬毫不犹豫地“执简而书其过”(18),其言其行,说明中国古代史学史上直书传统有悠久的历史。唐人刘知幾通过对唐以前历代史书个案的批评,总结这一传统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对前人的有关论说加以综合,将“他善必书,己不讳恶”的著史之法(19),概括为“直书”,使之成为评价史家、史学的重要范畴和标准。
    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的运动中发展的,与“直书”相对立的作史之法和著史态度,在中国古代史学史上也时有发生。刘勰所谓“勋荣之家,虽庸夫而尽饰,迍败之士,虽令德而[常]嗤埋,[理欲]吹霜煦露,寒暑笔端,此又同时之枉,可为叹息也”(20)。南朝齐人崔祖思提到“述事之徒,褒谀为体”的现象(21),反映了“直书”之对立面的存在。而从刘知幾《曲笔》篇所论内容来看,“曲笔”之说,也正是其历考前史,总结唐以前史学史上“舞词弄礼,饰非文过”等“曲笔阿时”的情况之后而提炼出来的一个概念。可见,“曲笔”这一范畴的出现,同“直书”一样,也是刘知幾综合、概括前人思想成果的结晶。
    要之,“直书”和“曲笔”成为表达两种完全不同的撰史原则与作史态度的史学批评范畴,而为后世史家、史学评论家所接受,并广泛地运用于史学批评的活动中,对剖析史学现象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次说“史法”与“史意”。“史法”“史意”这一组范畴的生成,与“直书”“曲笔”极为相似。清人章学诚在谈到他本人的史学特点和治史旨趣与刘知幾有何区别时说:
    吾于史学,盖有天授,自信发凡起例,多为后世开山。而人乃拟吾于刘知幾。不知刘言史法,吾言史意;刘议馆局纂修,吾议一家著述。截然两途,不相入也。(22)
    在这里,章学诚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史法”与“史意”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一组很重要的史学范畴。而这组范畴,并非仅仅说明他与刘知幾的异趣,也反映了清代学人对前人提出的有关概念的综合。孔子在《春秋》中运用一字褒贬的书法表达自己对历史的价值判断,晋人杜预将其归结为“五例”。其中,“微而显”“志而晦”和“婉而成章”三例(23),说的是《春秋》的文字表述之法,“尽而不污”和“惩恶而扬善”两例(24),讲的是《春秋》的记事之法。
    刘知幾的《史通》以论“史例”见长,他认为“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25)。这里的“例”,是指史书的编纂形式,是“史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把“史例”提升到国法和是非的认识高度,反映了他对史法的重视,也彰显了“史例”的价值。此外,他以专篇讨论史料采辑、史文繁简和记事、载言等原则,不仅丰富了“书法”内涵(26),拓展了“史法”范围,也折射出唐代史馆制度下所形成的史书编纂规范,并在揭示“史法”发展趋向的同时,深化了对史法的认识。
    南宋叶适虽对“史法”有不少论述,但从运用“史法”之概念开展史学批评的情况看,他所说的“史法”与刘知幾所言的“史例”不同,主要是从史载义理的角度揭示史学之意(27),更近于价值判断。对“史法”作出进一步总结的是清人章学诚。他综合以往史家关于历史编纂所涉及的丰富内容,将其概括为“史法”,使之与探讨撰述之旨、史家之意的内容相区别,这在史学批评史上具有特殊意义。
    元人郝经将《春秋》书法的特点概括为“以一字为义,一句为法”(28),反映出后人对前代撰史之法的认识。这启发后世史家创法立制、讲求体例的自觉意识,也扩大了《春秋》“书法”的范围与内涵。
    史家关于“史意”的探讨,肇始于孟子所说的“义”。秦汉以后,史家多重视“义”的讨论和贯彻。其中,南朝史家范晔和南宋史家叶适在这方面作出了比较突出的贡献,而清代史学理论家章学诚则是其集大成者。
    范晔强调“以意为主,则其旨必见”,“以意为主,以文传意”。(29)所以他以其《后汉书》的传论“皆有精义深旨”颇感自豪。(30)其中的“义”与“旨”同义,即是借褒贬之“义”正一代得失。叶适既论史法,也谈史义。他认为“史家立义,必守向上关捩,庶几有补于世论”(31),这是强调史学之“义”的社会功能,提倡史家撰史应有高远的立意,以救世风世俗之弊。因此,他赞扬《左传》“先后有据,而义在其中,如影响之不违”(32)。此中之“义”,指的乃是史书之中的“德”与“义”。(33)
    章学诚关于“史意”的认识源于他对《春秋》以来历代史家之“义”的全面综合与深刻领悟。他说:
    夫子因鲁史而作《春秋》,孟子曰:“其事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自谓窃取其义焉耳。载笔之士,有志《春秋》之业,固将惟义之求,其事与文,所以藉为存义之资也。……作史贵知其意,非同於掌故,仅求事文之末也。(34)
    指出孔子之“义”乃为《春秋》之旨,事与文是反映《春秋》之义的途径,因而史义才是史学的意义所在。从他对事、文、义三者关系的解读中,不难看出章学诚对史学之“义”的重视,而从其对《春秋》之“义”的阐述,亦可见其“史意”的具体内涵。他在《文史通义·答客问上》中指出:
    史之大原,本乎《春秋》。《春秋》之义,昭乎笔削。笔削之义,不仅事具始末,文成规矩已也。以夫子“义则窃取”之旨观之,固将纲纪天人,推明大道。所以通古今之变,而成一家之言者,必有详人之所略,异人之所同,重人之所轻,而忽人之所谨,绳墨之所不可得而拘,类例之所不可得而泥,而后微茫杪忽之际,有以独断于一心。及其书之成也,自然可以参天地而质鬼神,契前修而俟后圣,此家学之所以可贵也。(35)
    他认为《春秋》之“义”当包括“推大道”“通古今”和“独断”三项内容。这说明章学诚的“史意”虽本于《春秋》之“义”,但又不拘泥于此,而是几乎包括了《春秋》以来史家为史之意的内容。同时,他又将具有“独断”特征的“家学”与“史意”相联系,使之成为其“史意”的题中应有之意。不仅扩展了孟子之“义”,也使其具有了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由此可见,他是借孔子《春秋》之义彰显自身学说,实质上是章学诚对自己所推崇“史意”的阐发,显示出他对史学思想成果的综合、概括所达到的高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史意”与“史法”的区分,清晰地界定了史学不同层面的内容,拓展了史学批评的领域。但这种区分只是从研究对象的主要方面来说的。事实上,“史法”和“史意”彼此相互渗透,难以截然分开,“史意”本身也包含着透过体裁、体例等“史法”所彰显的史家为史之意。章学诚深知这一点,因此,他虽重视“史意”,强调“史家著述之道,岂可不求义意所归”(36),但也并不忽视“史法”,他“力究纪传之史,而辨析体例,遂若天授神旨,竟成绝业”的治学心得(37),以及赞扬郑樵《通志》具有“卓见绝识”和“通史家风”的同时,也肯定其“创例发凡”之功(38),就是明证。
    从“直书”与“曲笔”和“史法”与“史意”这两组史学批评范畴的形成,可以看出,它们是循着人们对个别的、分散的观念的综合、概括和提升这一路径发展而来的,这也是一种规律性现象。结合上文论述的,可以认为,在史学批评史上,范畴的生成和积累是有规律可循的。认识这一点,可以加深我们对史学批评的认识,进而加深对中国史学史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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