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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历史理性与历史叙事(2)

二、历史叙事中的历史理性
    历史学作为一门学科,并没有自己独特的语言系统。既然使用日常语言,日常生活中的理性含义同时也会成为历史理性的合法性来源。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理性一词时,恰恰指的是自觉意识、合乎常识的思维方式,若再借用康德所言“大自然绝不做劳而无功的事,并且绝不会浪费自己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④那么,理性还应意味着效率与经济。自觉、常识、效率,三者可以分别对应于认识主体、经验、表现,它们是历史理性的基本要素,尤以主体之自觉为核心。抛开所谓的历史中的理性,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分析历史学研究与叙事中存在的这些理性要素,获得对于历史理性更直接的认识呢?
    历史学家在历史研究的实践当中,其自觉的水平基本对应了其史学理论水平。拿“历史事实”这个概念来说,很明显,只有当一位历史学家意识到他每天面对的那些“历史事实”其实并不是想当然而无需质疑时,他才算是对“历史事实”有了自觉性,进而有可能像布莱德雷那样认为“一切事实都是根据推论而得出的结论或理论”。[7]然而,作为推论的历史事实总是需要通过语言来表述,仅当我们认识到语言不可能只是简单地充当历史事实或历史推论传递的媒介,它在被接受的过程中也会形成新的意义时,我们才会明白历史学家叙述的历史事实或推论是否可以获得唯一性确认、是否存在那个“事实的硬核”,其答案最终便受制于作者和读者在陈述或阐释历史事实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达中多义性因素的自觉。有了这些理论的认知后,历史学家对于事实就有可能进行更深入乃至全方位的展示。
    我们以戴维斯的《马丁·盖尔归来》[8]为例加以说明。在书中,作者聚焦的不是假马丁冒名顶替这一最终判断,那已经有过司法判决和真马丁的出现予以证实了;她看重的是假马丁之为马丁最初得到过认可,最终却又被当成骗子送进监狱的事实建构与解构过程。历史事实是一种推论的结果。不错,阿尔蒂加在1560年前后的“交往网络和权力体系”[9]事实上构成了这个针对于假马丁的事实确认系统;随着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假马丁终于被一步一步落实了骗子的名头,但是,如果作为一个事实推论前提的真马丁没有出现,或许事实就是另外的样子。时间与利益和权力关系的变化,带来了真假马丁这一事实确认系统的改变。另一方面,对于一个有着总体史取向⑤的历史文本而言,若其中只涉及有关真假马丁的历史事实,还不足以体现戴维斯对于历史事实之多层次多面貌的理解。16世纪法国农村的家族关系、继承制度、婚姻制度、司法制度、社会舆论状态等等,这些以往充当了背景的复杂性事实或许都可以在这个历史文本中被建构出来,从而令马丁·盖尔归来成为建构总体性事实的出发点。如此,戴维斯就以一个活生生的个案向我们展示了历史事实的多层次存在,以及不同层次中的多重面貌,这不能不归功于她对于“历史事实”生成机制的理性自觉。而这种自觉,可以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人文学术情境中获得更多学科理论的支撑,若在这个方向上展开,就能够把戴维斯在历史事实问题上呈现的历史理性,归并到一部更为广阔的历史理性的发展史中去。
    历史解释注定是一种后见之明,是指向某个目的而给出的论证;就算这个目的可能被历史学家潜在地设定在未来,用来阐释或论证它的,也必须是业已获得的经验。在以目的论为核心的历史叙事中,历史理性也表现为事实陈述与阐释的合乎常识或常理。“不可理喻”(unreasonable)或“不可理解”(unintelligible)是历史学的天敌。如果历史学不能给那些“不可理喻”或“不可理解”之历史经验一种阐释,从而将它们纳入理性的秩序之中,那么,历史学就不可能作为一门学科具有存在的价值。
    日常生活中作为常识的“理”,也可以称为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的认知结构,它可能由因果逻辑、连续性期待、个人效能规则、⑥社会行为规范等等构成。历史学中的因果阐释并不会比日常生活中的因果阐释更复杂或更简单,这就如普罗斯特所说:“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历史学家的解释与老百姓的解释并无二致。”[10]因果逻辑以先因后果中内涵的时间性令被陈述的历史经验获得秩序。因果阐释使得不同的经验之间呈现出连续性痕迹,这也如治玉时玉之纹理会显示出一种连续性痕迹:因果阐释构成的连续性痕迹,更多得益于历史学家对于个人效能规则或社会行为规范的先行认知。
    再以《马丁·盖尔归来》为例。假马丁归来在前几年能够以假乱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他说出了与妻子贝特朗及其他亲属、村民们早先共同参与过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只能靠自然记忆来判断真伪,缺少现代的书写、图像外貌比对等等。[11]支撑这种因果阐释的,是当代读者在假想放弃了现在的科技手段和证据采集系统后,以自我对于多年前某事的回忆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清晰作为基石。⑦这种因果阐释依赖于叙事者对于回忆的常识性理解,而它正是属于个人效能规则中的一部分。在贝特朗告发假马丁之前,他们有过一段美满的婚姻生活,为什么到了后来,贝特朗却突然转而充当原告呢?对于前3年的平静生活,作者提供的解释是,贝特朗与假马丁之间存在过共谋关系,理由是,在1536年以后,阿尔蒂加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的新教改宗运动,这对“夫妇”1560年前后对于新教的兴趣,很有可能是因为新教教义有助于他们过上新生活而不受通奸之扰。在这个问题上,新教教义有助于当地构成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并表现出趋势性,这就成了一条合理的证据。这一合理证据的现实性根源在于,戴维斯及其读者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经常关注到某种趋势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其中提供了一个可兹类比的连续性解释框架。至于后来,贝特朗突然反目成为案件原告,这一事件与之前平静的婚姻生活形成了叙事上的断裂,唯有提供新的因果阐释,才能重建整个事件的连续性和合理性。在“争执”一章中,戴维斯以“谎言”可能对个人与社会带来恶性后果来充当叙事转折的明确路标,辅以获得了文献证据支持的来自以继父皮埃尔为代表的家族压力,因为他与假马丁发生了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如此,社会行为规范的触角通过家族处境与社会处境(包括宗教教义)等方向发挥了作用,从而使得这一断裂得以弥合。
    1560年前后的常识在多大程度上与我们今天的常识相似?虽然我们不难找出不同时代某些同类常识存在的差异(如书中涉及的天主教与新教不同的婚姻规则),但历史中某个时代的常识能够被当下理解,就一定可以在这两个时代中“找到”共同的可理解的逻辑。当然,这种逻辑也首先是以历史学家在当下的自觉为前提。例如上文提到贝特朗及其村邻对于马丁的记忆存在消退与模糊化,这种现象正是不同时代人们普遍经历和共有的,如此它才可能被戴维斯纳入到因果逻辑中充当了潜在的解释性原则。另外,在戴维斯不能给出确定的证据时,常常使用“也许”、“可能”这样的词语,它们造成的假设性语气所引导的陈述,通常也暗藏了一些获得作者确认的个人效能规则或社会行为规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个体或深浸于社会中的成员,用自己理解的生活中那无尽的规则、规范,作为历史叙事文本之下隐藏的根基,支撑起了文本的可理解性。正如何兆武所言:“对历史的理解是以历史学者对人生的理解为基础的。”[12]当下那些被历史学家意识到的常识,或者说被其有意无意利用了的常识,帮助历史获得了一个理性的外表。
    历史叙事中的理性还表现为效率或经济原则。历史叙事如何用最简洁最有力的方式做出论证,达成史家的意图?在史学史中,我们或许可以梳理出一部历史论证策略的历史。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劝说与辩论,以达成说服并令受众坚信为目的。历史叙事也不例外,旨在把事情说清楚、把观点说明白,让读者易于接受和确信。不过,何谓清楚明白,历史学家在文本中运用的自然是自己所把握的尺度。历史研究中虽有孤证不立之说,但也不容易用确切“数量”的证据直接换得证实的效果。事实上,证实有赖于论证中是否内含了那个与受众的心智结构相近甚至能够引导其重构的阐释性框架。用多重证据以归纳方式得出某种结论,这是历史研究中常用的、可见的、逻辑的方法,我们不必在此赘述;在历史叙事中,还有一些常用的、不易察觉的、类比的方法需要我们关注,若它们的使用在作者的自觉范围内,那么从它们能够提高论证的效率而言,亦可将其纳入历史理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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