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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神话”的建构与消解

“西方文明优越”论或“西方中心”论,曾经是西方学术界在历史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话语霸权的理论轴心。这种将西方视为“主流”、“轴心”,将非西方地区视为“化外”、“边缘”的理论模式,包含不少西方学者建构的“历史神话”。西方政治史领域中的“辉格解释模式”所建构的中世纪英国的“宪政神话”,堪称这类“历史神话”的典型样本。对这一样本的来龙去脉进行清理,剥掉其主观虚构的神秘外衣,对于我们深化对英国历史乃至整个西方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对我们在史学领域破除西方学者预设的“西方文明优越”论的思维定势,树立中国的文化自信与文明自觉,也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意义。
    时代错置的“辉格解释模式”
    “牛津学派”竭力从“辉格传统”中建构自由平等、法权至上、议会主权等思想的框架,演绎出中世纪英国的“宪政”图景。
    “辉格解释模式”勃发于19世纪末,其创立者为英国著名史学家、“牛津学派”的斯塔布斯(W. Stubbs)。当时,随着“日不落帝国”的形成,英国进入政治稳定、经济兴盛与文化繁荣的“维多利亚时代”。这一英国历史发展的巅峰时代使生活于其中的英国史学家群体怀有极度傲慢的民族心态,由此滋生出其特有的“日耳曼传统”决定论与“盎格鲁文明优越”论。在这样的环境中,作为时代产物的“牛津学派”在开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领域时,将17世纪“辉格”派政治理想中的“宪政主义”传统视为圭臬,以此来解读中世纪英国的政治史。在这一过程中,“牛津学派”竭力从“辉格传统”中建构自由平等、法权至上、议会主权等思想的框架,演绎出中世纪英国的“宪政”图景。在这一图景中,日耳曼自由精神和权利意识所熔铸的“法律”使当时的英国盛行“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则,王权始终受到“法律”的约束,并受到体现“法律”精神的议会制度的限制。在他们建构的中世纪英国“宪政神话”中,“大宪章神话”和“议会主权神话”构成了其中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
    在“辉格解释模式”中,1215年6月15日封建贵族用武力迫使约翰王签订《大宪章》,这就是所谓“日尔曼自由精神”的结晶。在“牛津学派”看来,起兵指向独裁国王的贵族秉承了盎格鲁—撒克逊的“自由”传统,为恢复人民的固有权利而与教士、地方等级联合起来反抗国王的暴政,由此产生了《大宪章》这一限制王权的经典性文献。《大宪章》要求国王征调税务须经过人民“同意”,不经合法审判不得剥夺臣民的财产与人身自由。因此,“公民权力对所有自由人阶级的平等分配,构成了《大宪章》特殊的美妙”。在他们看来,作为第一部重要的国家成文宪法,《大宪章》体现了“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则,并构成整个英国“宪政史”的基础。
    从对《大宪章》的解读出发,“牛津学派”进一步阐发了“议会主权”论。在斯塔布斯等人的视野中,正是《大宪章》的精神促使议会逐渐掌控了王国的立法、税收等大权。地方等级代表通过议会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真正实现了彰显“宪政”精神的代议制。这样一来,“一个代表性的议会的存在”,使英国人的“政治权利”获得保障。在其运作的过程中,议会“代表这个国家的财富和智慧”,不仅能建议和迫使君主去了解民情,而且能“起草国王批准为法律的文件,监督它们的实施”。这些情况显示,包含“民众权利”的“议会自由”是“14世纪的原理”。基于这一原理,“英格兰民族对于是非了然于胸,铭刻在他们心灵、生活与记忆中的伟大的习惯法”已经涵盖社会各领域,“指导民众的自由甚至议会的自主”。英国人民也深知,“国王不能违背誓约”而独裁,“没有他们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的同意,国王不能修改法律或征收赋税”。如果国王践踏法律与议会原则,将遭到民众的抵抗,甚至难以避免被废黜的命运。推翻暴君理查德二世的“1399年革命”,正是经过议会而完成的,是“议会主权”的充分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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