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神话”的破灭 随着学术史的日益更新,这些貌似发现真理并引导人们学术取向的解释模式遭到不断的审视、修正乃至颠覆,“辉格解释模式”也难免如此。 “辉格解释模式”问世后,一度在西方史学界极为盛行。受其影响,有的史学家从所谓具有双向互动的“封建契约”入手,进一步赋予《大宪章》以“平等权利”的意蕴,将封建贵族看作“法治精神”、“民众权利”的捍卫者,将议会视为这一权利的制度保障。有的史学家从基督教神法出发,论证其中所谓的“公平”、“正义”神圣原则对《大宪章》和议会权威的塑造,以此发掘基督教神学传统的“宪政”意蕴。经过此类学术观点的层累与叠加,《大宪章》的所谓“宪政”精神更加浓厚,而“议会主权”的制度优势愈益彰显。这样一来,中世纪英国的政治史就被诠释为由《大宪章》精神主导的、议会制度实施的法律限制王权的历史。《大宪章》进而被视为西方的“民主圣经”、“权利之根”,“西方文明优越”论与“西方中心”论从中找到了其独有的价值源头与历史注脚。 随着学术史的日益更新,这些貌似发现真理并引导人们学术取向的解释模式遭到不断的审视、修正乃至颠覆,“辉格解释模式”也难免如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西方史学界逐渐意识到,“牛津学派”奉行的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学术理路。他们用现代“宪政主义”的有色眼镜去观照与裁量历史,将错综复杂、递进折回的历史加以简单化与公式化。他们致力于发掘中世纪史中的“进步原则”,来确认、叙述乃至美化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现实。不少史学家致力于排除“牛津学派”的干扰,纷纷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进行了多层次、多视角的探究。在一系列的拷问、质疑中,“辉格解释模式”风光不再,《大宪章》的历史底蕴与议会权威的真实面貌逐渐显露出来。 无论从时代语境还是利益诉求上看,《大宪章》都是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其63条条款中,主旨均在于恢复并确保封建的教、俗贵族在财产、司法和政治诸领域中的封建特权。《大宪章》中不断重申的“自由”,实际上主要是指由国王授予贵族的特权和教会习惯享有的“自主”的特权。从财产权、司法权的角度看,其中的“自由人”尽管在理论上涵盖了开始萌生的市民阶层,但实际上仍旧是贵族阶层的代名词。对当时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人身自由的农奴而言,这些条款并无实质意义。由此不难发现,这一被誉为具有“宪政”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其实是封建性的“特权大宪章”。《大宪章》问世后,贵族阶层不时鼓吹“王在法下”,援引《大宪章》来与王权抗争,但它不可能真正限制王权。在都铎王朝强大的“新君主制”建立后,这份文件甚至沉寂了近一个世纪。只是到了17世纪初,随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政治力量的崛起,《大宪章》才再度被发掘出来“重现天日”,并被“辉格”党人重新诠释,为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斗争披上“古色古香”的传统合法外衣。正是基于这些贴近历史实际的认知,英国著名学者金克斯(E.Jenks)早在1904年就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了“大宪章神话”一文,指出“牛津学派”对《大宪章》“宪政”意义的诠释不过是在建构一种违背历史真实的“神话”。此后,著名史学家麦克基尼(W. S.McKechnie)、汉森(D. W. Hanson)和霍尔特(J. C. Holt)都从不同角度对“牛津学派”的模式予以质疑与挑战,“大宪章神话”由此在西方失去了神圣的光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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