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亚明:“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转变视角下的理论价值与内涵探析(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37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 郝亚明 赵俊琪 参加讨论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对“命运一体”的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阐发“命运共同体”思想,其中,“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思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赋予了时代特色,注入了新的理论内涵。 所谓“命运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形容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紧密的命运相连、利益共生、利益相关性。任何类型的共同体必然都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共同的”利益不同于“相同的”利益,相同的利益暗示各成员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可能形成一种相互竞争、相互排斥的关系,即“我”的利益主张会导致“你”的利益损耗。而共同的利益则表示彼此间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是一种“同进同退”而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毫无疑问,只有共同的利益才能产生彼此间“守望相助”的手足情谊,才能真正铸就一个同舟共济、同甘共苦、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这也正是“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 从现实意义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要求我们不能忽视各民族合理的利益诉求,必须要注重发展的均衡和利益的协调,尤其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因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规模庞大,民族地区面积辽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是实现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决定性因素。“木桶效应”告诉我们,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恰似“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那块最短木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相伴随的是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市场要素缺乏,发展水平整体滞后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导致贫困人口众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现状。这些现实的局面不解决,就无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16]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么,作为一个“共同体”,只有补齐“短板”,“共同体”整体才能实现质的飞跃。 所有类型的“共同体”都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利益在“共同体”内分配不均衡、不公平是破坏“共同体”维系的根本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理利益倘若得不到实现和满足,不仅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还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进而影响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中华民族内部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正是对当前我们党实施的少数民族帮扶政策合理性的重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需要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帮扶政策,需要继续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让各民族同胞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与情感。 “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命运一体”的强调,不仅是对利益共享的强调,也是对责任共担的强调。中华民族“命运一体”的利益相关性,是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坚决批驳和抵制。但是“共同体”如果只是共享利益,那远不能称之为“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伦理精神是“同甘共苦”,也就是既要分享利益,又要“共同体”承担责任,这才是对“命运共同体”的全方位认识。正如鲍曼所言,“失去共同体,意味着失去安全感;得到共同体,意味着将很快失去自由”[17],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共同体”给予个体的不仅仅是利益。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各群体、各成员,维护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利益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共同体”内各成员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自觉维护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利益,自觉维护“共同体”的团结,以及坚决抵制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