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允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团结法治保障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2:11:19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 王允武 叶松林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民族团结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保障良好的民族团结局面必须协调好民族关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关系相关规定为研究视角,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论证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对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分析了自治法对于调整民族关系的具体规定,并集合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针对当前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趋势和困境,提出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建议。 关 键 词: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民族关系;法治化 作者简介:王允武,叶松林,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允武(1958- ),男,陕西略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3.2;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883(2018)01-0001-05 民族团结问题历来都是国家安全战略问题的核心要素之一。“多元一体”共识下的当今中国,在新的历史阶段积极促进正当化和理性化地处理民族团结问题,使得我们既能“对外”应对世界政治格局风云变幻和保持国家主权完整,又能“对内”完成社会经济转型和实现依法治国。在提升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进程中,法治化处理民族团结问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民族关系的有效协调关键是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 一、民族团结关键:民族关系的有效协调 民族团结即民族的凝聚力。借用力学概念,民族团结可以构建为一个国家在高效协调该国内民族关系时,所形成的正向合力。该合力有利于该国内各民族公民间和睦相处、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以形成共同繁荣的团结局面。同时,民族团结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民族关系协调法治化,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将成为趋势。法治化保障民族团结,其核心就是正确而有效地运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法治化协调中国的民族关系,也就成为中国民族事务法治化任务中的核心任务。从社会学的语境去解读民族关系,可以把民族关系理解为一种特殊化的社会关系。早在1980年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在其所著《社会学》一书中,就提出了“社会互动”这个概念,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作为社会基本单元之间衣食住行等不断发生的日常“互动行为”的总和①。在中国,民族关系就是以各民族群体单元个体之间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总和而形成的各民族间的群体社会互动综合,即中国学界所形成共识的“三大民族关系”的互动综合:一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民族关系;二是“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关系;三是“少数民族内部”的民族关系,该综合所形成的社会合力就是中国民族关系互动的结果。 从理论上分析该合力可以呈现出正反两个方向的互动结果:第一方面,是正向的社会合力导致的“民族团结”,可以在能够保证国家安全统一的前提下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世界政治格局洗牌,实现社会稳定的同时,为中国社会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各族人民早日实现小康,为完成中国“双百”任务提供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局面。第二个方面,就是负面的社会合力产生的“民族分裂”。回溯中国各历史时期,诸多因为民族关系互动过程中的负向社会合力所导致的民族危机和灾难性后果,让我们正确的选择了正向的民族关系互动合力,即通过协调民族关系以保证中国的民族团结。 通观有记录的人类发展史,有了民族以后,民族关系就已产生,并在世界普遍存在着,不仅在中国,在大洋彼岸的北美地区、南美地区,还是在中国漫长的边境线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民族关系。从国家制度和社会构成的层面来分析,当今世界有着私有制社会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关系,两者以剥削压迫和平等团结为重要区分标志。中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呈“多元一体”格局,“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决定了中国构建的是一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可以形象化地把中国的五十六个民族比拟成一个大家庭,各民族的关系就是这个大家庭中各成员间的关系总和。 因此,协调中国的民族关系就是保证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与稳定,而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平衡各民族的利益、如何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及如何促进各民族的发展。面对以上三大核心问题,在“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基础上,中国选取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的相关制度来规范和协调中国的民族关系,并使之向正合力的方向发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