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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碧波:协同共治: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当代建构(2)


    其一,一元化治理。王朝国家时期,中原王朝政权在“大一统”的政治理念之下,择取“家国同构、儒法互补”的治理方式,最终形成了家天下与士大夫政治相结合的治理架构。由于国家治理理念滞后和传统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问题,政治系统排斥和抑制其他非权力组织的存在和生长,对民族事务治理的权力垄断,使得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呈现出鲜明的一元化色彩。
    其二,单向度治理。王朝国家时期,中央王朝始终难以彻底摒弃“华夷有别”的理念,因而以“羁縻之治”作为民族事务的基本治策。中央王朝通过羁縻之治(尤其是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成功地将国家范围内的多元民族共同体纳入皇权一统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秉承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价值理念,深入推进国家政治一体化和边疆民族地区整合,确保了民族事务治理的上下联通和运转协调。不过,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历史建构与现代整合中,民族事务治理总体上呈现出单一权力中心和权力单向度运转的特点。换而言之,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理念产出、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都是借助层级化的政治架构自上而下地单向度传达与执行。政治系统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并不注重于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双向互动、政治系统内部的上下沟通。普通民族群体受制于自我素养和政治参与渠道狭窄等原因,难以有效参与民族事务治理,从而使得民族事务治理呈现出权力单向度运转的特点。
    其三,精英式治理。按照西方精英主义的理论阐释,任何社会都可以两分为占统治地位的精英群体与受治地位的普通民众[5]149,而人类社会展开集体行动无法逃脱寡头统治的铁律[6]1。从某种程度来说,我国传统多民族社会同样也存在民族精英与普通民众的二元分野。民族精英作为特定时期自我长成的传统权威,拥有一定的社会凝聚能力和民族动员能力,因而受到中央政权的高度重视。王朝国家的怀柔绥抚、和亲通好、朝贡纳质,事实上都折射出中央王朝试图以民族精英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代理人,以期达成“树其猷长,使自镇抚”的目的。
    其四,权力本位式治理。传统民族事务治理本质上是公共权力对民族公共事务的一种支配与处置。公共权力深刻影响民族事务治理,并使得民族事务治理呈现出权力本位的色彩。这种权力本位式治理的主要表征是:公共权力垄断民族事务治理,排斥其他社会群体介入民族事务治理,普通民族群体难以影响民族事务的议题设置与政策产出;民族事务治理主要是基于“政治需求导向”而不是“社会需求”导向,公共权力的治理偏好深远地影响着民族事务治理;公共权力自我膨胀的本能使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缺失应有的边界意识,公共权力行使易于突破民族事务公共领域而延伸至民族群体的私人领域;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权利本位思维”并不彰显,容易出现权力本位对权利的挤压、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遮蔽、效率导向对效能导向的凌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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