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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碧波:协同共治: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当代建构(6)


    3.2 协同共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价值发微
    协同共治作为当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转型的一种走向,相比于传统一元化治理体系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时代气象与独特价值。
    其一,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党领导下的公意之治。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后盾的、非协商性的、自上而下的民族事务管理。它缺乏激活多元利益相关方联动的因素,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利益相关方被排斥在民族事务治理之外。而协同共治内在地要求多元利益相关方介入并协同展开民族事务治理,其价值导向是各民族公共意志的尊重和满足。从显性价值来看,协同共治对民族公意的尊重降低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运转的政治成本,产生民族制度运转顺畅和民族政策执行有效的附加收益。从潜隐价值来看,协同共治是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持续性追加。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使得民族政策产出不断进行优化,更加符合各民族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期待。这不但潜在地推动各民族自觉认同国家政治权威、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将显著地提升整个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美誉度。
    其二,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前瞻之治。在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中,政治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唯一主体,难以避免地存在帕金森定律中的种种弊端。政治系统对民族地区社会变迁和舆情变化不够敏感,民族事务治理往往呈现出就事论事、事后弥补的特点。民族事务治理模式通常也表现为一种“创伤疗救型”治理和应激反应式治理。显然,这些治理取向与方式已经日益不适应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需求。而协同共治本质上反映的是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党的领导下熔铸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功能于一体。它既立足政治体系的政治正确性,又激活市场经济的利益敏锐性,还汇聚社会组织的自组织能力和公民个体对民族气候的感知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民族事务集思广益之后的前瞻性治理,即在民族事务风险突破临界点之前,就敏锐地捕捉到风险源,提前采取纠偏措施,斩断风险源生成渠道和传播路径,或者通过风险消除、风险置换、风险隔离、风险分散、风险延缓等举措最大限度地降低民族事务风险的实质伤害。
    其三,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权利之治。协同共治强调民族事务治理的多中心,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效用性。协同共治对多元力量的吸纳与重视,使得现代民族事务治理迥异于传统的权力本位而折射出权利本位的色彩。当代中国所处的时代是公民对美好生活需求升级的新时代,各民族公民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政治系统供给的公共产品,而要求在民族事务共治中实现自我价值和公民权利。正如行政学大师彼得斯所说:“一个真正具有效率、效能的服务计划需要服务对象的主动参与,而不是服务对象的被动接受。”[20]64协同共治指向的民族事务的“权利之治”蕴含着公民权利在民族事务上的落地,不仅彰显着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倡导的人民立场和主权在民原则,而且对于各民族的公民德性培育、公共精神训练和公共理性长成亦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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