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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景亂後西魏北周之經濟實力問題


    
    侯景亂事有最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使西魏北周經濟實力增強。這是研究南北朝歷史的學者皆知的問題。但將西魏北周經濟實力與東魏北齊經濟實力進行比較而做出評估性的結論的,似只有呂春盛一人。然而,呂的研究不夠全面,其結論亦有爲我不敢苟同者。故今詳爲討論,以補呂氏論述之闕。
    
    討論分二部分:一爲正面的討論,即我所認爲的侯景亂後西魏北周經濟實力的實際情況;二爲輔助的討論,即對呂春盛的一些看法陳述我的意見。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史料有限,我的討論有因不得已而出以推斷之處,這是要請讀者鑒諒的。
    
                             
    
    侯景亂事以前,亦即在文帝大統十年(西元544年)以前,“饑饉”始終是嚴重影響西魏立國的大問題;大統十年後至恭帝末雖未見有“饑饉”的記載[1],但其經濟可能只是能夠維持局面而已。也就是說,在整個西魏之世,其經濟實力是遠不能與東魏北齊的經濟實力相比的。侯景亂事之後,西魏得到了漢中、巴蜀、雍荆等地[2],其經濟實力大大增強,是必然的。西魏平江陵,北周滅北齊,統一北方,楊隋滅陳,統一南北,都與西魏北周經濟實力增強有極大關係。爲了說明西魏北周經濟實力情形,下面擬從其具體收入等方面看問題。
    
    (一)
    
    《隋書·食貨志》載西魏租調額:“有室者”,每“歲”“絹一疋,綿八兩,
    
    粟五斛”,這是宇文泰時情況,也應是北周時情況[3]。北齊租調額則是一牀絹一疋、綿八兩、租二石六斗五升,這是北齊《河清三年令》規定的情況,但河清三年以前也應大抵如此。可知西魏北周租額高出北齊租額約一倍[4]。西魏取得梁地後,其境土幾乎多出北齊境土一倍。《隋書·地理志》所載黃河南北即相當於東魏北齊之境,五十七郡中有二十九郡都超過十萬戶,最多者超過三十萬戶[5],而相當於西魏北周之境,六十二郡中只有二郡超過十萬戶[6],也就是說,東西二國戶口密度的差別是很大的。這雖是隋朝後期的情況,但可據以看出東魏北齊人口遠比西魏北周多,從而說明西魏北周人少地多的事實。西魏北周人少地多,努力耕作,可以肯定,西魏北周人均擁有的財富量未必少於東魏北齊人均擁有的財富量[7]。這是論東西二國經濟情形的學者,都忽略了的。特別是西魏在大統十年(西元544年)推行“盡地利”的政策之後,在整個西魏之世再未有“饑饉”的記錄,這顯然是利用地多人少優勢以增加財富的結果。
    
                              (二)
    
    此外,我們還應考慮西魏北周利用屯田以增加財賦的情況。《周書》卷35《薛善傳》[8]]:
    
    “時(大統三年後)欲廣置屯田以供軍費,乃除司農少卿,領同州夏陽縣二十屯監。……追論屯田功,賜爵龍門縣子,遷黃門侍郎,加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
    
    《周書》卷23《蘇綽傳》[9]:
    
    “(大統)十年[10],授大行臺度支尚書,領著作,兼司農卿。
    
    太祖方欲革易時政,務弘彊國富民之道,故綽得盡其智慧能,贊成其事。減官員,置二長,幷置屯田以資軍國。”
    
    《周書》卷19《宇文貴傳》[11]:
    
    “魏廢帝初,出爲岐州刺史。二年,授大都督、興西蓋(益)等六州諸軍事[12]、興州刺史。先是興州氐反,自貴至州,人情稍定。貴表請於梁州置屯田,數州豐足。”
    
    《周書》卷25《李賢傳》[13]:
    
    “(保定)四年,王師東討,朝議以西道空虛,慮羌、渾侵擾,乃授賢使持節、河州總管、三州七防諸軍事、河州刺史。河州舊非總管,至是創置焉。賢乃大營屯田,以省運漕。”
    
    《周書》卷31《韋孝寬傳》[14]:
    
    “建德之後,武帝志在平齊。孝寬乃上疏陳三策。……其第二策曰:
    
    ‘若國家更爲後圖,未卽大舉,宜與陳人分其兵勢。三鵶以北[15],萬春以南[16],廣事屯田,預爲貯積。募其驍悍,立爲部伍。彼旣東南有敵,戎馬相持,我出奇兵,破其疆埸。彼若興師赴援,我則堅壁清野,待其去遠,還復出師。常以邊外之軍,引其腹心之衆。我無宿舂之費,彼有奔命之勞。一二年中,必自離叛。’”
    
    《薛善傳》所言“欲廣置屯田以供軍費” ,薛善並因“論屯田功” 而得“賜爵龍門縣子,遷黃門侍郎,加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頗堪注意。二者皆是言大統三年後的西魏政府層面甚重“屯田”的情形。既然是“欲廣置屯田以供軍費”,當是普遍推行屯田的。《薛善傳》未明言西魏普遍推行屯田,只載薛善“領同州夏陽縣二十屯監”,似不應理解爲西魏未在其他地區推行屯田,而應理解爲《周書》作者爲突出傳主薛善事迹乃略言其他地區的屯田之事所致。因爲同州(治今陝西大荔)鄰近西魏敵國東魏之境,易受戰事牽擾,此地都能置屯田,則其他地區更應該能夠置屯田。《蘇綽傳》所言“置屯田以資軍國”,是大統十年後的事,似乎可以理解爲西魏政府進一步完善屯田措施。合以《韋孝寬傳》所載孝寬在北周後期即“建德之後”所陳於“三鵶以北,萬春以南,廣事屯田,預爲貯積”之策看來,可知從西魏之初到北周之末都在從事屯田“以供軍費”的。顯然,西魏北周的軍費有不小的一部分應該就是從屯田中獲得的。
    
    這裏需說明的是:《韋孝寬傳》未言北周政府是否採納孝寬所陳之策,我認爲應該是省略所致[17]。《李賢傳》所言賢在河州“大營”的“屯田”,當是新增的屯田之所,故史臣特言之,就如同《宇文貴傳》所言在“梁州置屯田”是就西魏新得之地特言之一樣。因此,不能由《韋孝寬傳》未明言北周政府是否採納孝寬所陳之策,就說北周其時未有屯田之事,也不能因《李賢傳》只言河州之屯田、《宇文貴傳》只言梁州之屯田,就否認其他地區未有屯田之事。高敏認爲[18]:“北周屯田的效果也不算壞,只是規模有限而已。”我認爲,“效果”“不算壞”的說法是對的,而“規模有限”的說法,則失於保守。
    
    這裏更需說明的是:西魏北周的府兵之制,以大統八年三月“初置六軍”[19]爲開端,在建德三年(西元574年)以前兵農分離,府兵“絕對無暇”從事農業[20];《資治通鑑》係韋孝寬上策在卷172陳宣帝太建七年(周建德四年西元575年),可認爲《周書·韋孝寬傳》所載之屯田是在兵農合一之後進行的,《周書·薛善傳》所載之屯田是在府兵制建立之前進行的,而上錄蘇綽、宇文貴、李賢三《傳》所載之屯田都是在周武帝改革以前即府兵“絕對無暇”從事農業的時期進行的;這樣,《韋孝寬傳》所載之屯田有可能是府兵從事的;那麽,《薛善傳》所載之屯田是什麽人從事的呢?蘇綽、宇文貴等三傳所載之屯田又是什麽人從事的呢?看來《薛善傳》所載之屯田是軍隊“役屬者” 從事的,而蘇綽等三《傳》所載之屯田則是“府兵役屬者”從事的[21]。此後者易於理解,而前者則需解釋。我之所以說《薛善傳》所載之屯田是軍隊“役屬者” 從事的,是因爲當時戰爭頻繁而嚴酷,軍隊當無從事屯田的可能,而府兵制建立後的府兵有“役屬者”應該是此制建立之前的實際情況的延續。
    
                           (三)
    
    另外,西魏北周除農業賦稅收入、屯田收入外,畜牧業經濟也是值得注意的。《隋書》卷53《賀婁子幹傳》子幹上書於隋文帝,言“隴右之民以畜牧爲事”,“隴右”即“隴西”,乃指隴山以西包括河西走廊諸地[22]。這雖是說隋文帝時情況,但西魏北周之時也必定如此。因此可知,隴右在西魏北周時,其畜牧經濟是重要的。隴右之南山(祁連山)是畜牧之地。西漢擊匈奴,收復河西走廊,祁連山爲漢有,匈奴有歌曰[23]:“亡我祁連山,使我六畜無蕃息。”從西漢到西魏北周,其地的自然環境應無大改變,可推知此地應是畜牧的重要之地。只是這種畜牧經濟的收入,西魏北周是如何利用的,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四)
    
    在討論西魏北周的經濟狀況時,我們要注意西魏北周於侯景亂後在西魏舊境擴大了徵稅範圍的情形。《周書》卷29《逹奚寔傳》[24]:
    
    “廢帝二年,除中外府司馬。
    
    大軍伐蜀,以寔行南岐州事,兼都(督)軍糧。先是,山氐生獷,不供賦役,歴世羈縻,莫能制御。寔導之以政,氐人感悅,竝從賦稅(役)。於是大軍糧餼,咸取給焉。”
    
    南岐州治固道(今甘肅徽縣之東),臨近梁劍北之地,在侯景之亂前即爲西魏之土,可稱爲西魏舊境。由此《逹奚寔傳》可知,西魏在廢帝二年“大軍伐蜀”以前,是未在南岐州的“山氐”所在之地徵稅的。西魏在侯景之亂(即我所稱的廣義的侯景亂事)前未徵稅之地當不止此南岐州一“山氐”所在之地,大凡邊境與異族異國相臨近之地皆當如此。廢帝二年後能在“山氐”等所在之地徵稅,必與西魏利用侯景叛東魏亂梁所造成的有利形勢增強的政治軍事實力有關。北周必定繼續享有這種擴大徵稅範圍的益處。
    
    在討論西魏北周的經濟狀況時,我們還要注意西魏北周擁有梁地後普遍徵稅的情形,而在益州所得的情形尤應給予特別的重視。《周書》卷37《郭彥傳》[25]:
    
    “孝閔帝踐祚,出爲澧州刺史。蠻左生梗,未遵朝憲。至於賦稅,違命者多。聚散無恒,不營農業。彥勸以耕稼,禁共(其)遊獵,民皆務本,家有餘糧。亡命之徒,咸從賦役。先是以澧州糧儲乏少,每令荊州遞送。自彥蒞職,倉庾充實,無復轉輸之勞。”
    
    《周書》卷39《辛慶之傳附族子昂傳》載[26]:
    
    “保定二年,進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轉小吏部。四年,大軍東討,昂與大將軍權景宣下豫州,以功賞布帛二百匹。
    
    時益州殷阜,軍國所資。經塗艱險,每苦劫盜。詔昂使於梁、益,軍民之務,皆委決焉。昂撫導荒梗,安置城鎮,數年之中,頗得寧靜。天和初……。”
    
    《北史》卷70《辛慶之傳附族子昂傳》載[27]:
    
    “保定二年,爲小吏部。時益州殷阜,軍國所資,……。”
    
    此《郭彥傳》所言即是北周在新得的整個梁地徵稅的反映。因爲“澧州”即“豐州”,在梁爲“興州”,治武當(今湖北武當)[28],此地爲“蠻左”之地。北周之初既在此“蠻左”之地的豐州徵收賦稅,則其在其他“蠻左”之地及非“蠻左”之區徵稅,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說,北周是在新得的整個梁地徵稅的。《周書》《北史》辛昂二《傳》言“時益州殷阜,軍國所資”的“時”應是指保定四年。可知,西魏北周在取得益州即蜀地後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這種利益除了從農民的稅收中獲得外,也應該有從軍隊的屯田中獲得者。北周在557年 (閔帝元年)亦即取蜀地後五年廢除市門之稅,除了與西魏大統十年推行“盡地利”的政策有關外,主要應該就與利用侯景亂事擴大舊境的徵稅範圍及在所得梁地普遍徵稅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的支援有關,而從益州即蜀地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又當是其中具有重要意義者。
    
                              (五)
    
    在考慮西魏北周的經濟狀況時,我們還應時時注意西魏北周吏治比較清明這一點。西魏北周吏治的情況遠比東魏北齊的吏治情况爲好,經濟方面的管理遠比東魏北齊爲好,沒有嚴重的貪汙浪費,這樣,西魏北周國家所掌握的財富可以有效的用於“軍國”所需。西魏北周沒有出現過下文《資治通鑑》卷167陳永定二年所載北齊那樣的財政困竭局面,而且還可以在閔帝元年(西元557年)廢除市門之稅[29],必然與其吏治的清明有關。
    
                             
    
                           (一)
    
    呂春盛謂西魏因侯景亂事而取漢東、漢中、蜀、巴州、雍州之地,經濟實力上升,“具備了與北齊長期對抗的資本”,是爲與“北齊均勢時代的開始”。而齊失淮南之後,周乃強於齊[30]。其論平允,但引證未足,論述欠密,讀之覺有囫圇印象。如呂氏注意到北周(包括侯景亂事後的西魏)的疆域“遠超過北齊”,注意到北周北齊雙方的資源大致上“不相上下”,但說“北周雖取得西南廣大之地,但要利用當地資源必須要在北周能有效統治之後”[31],則顯然是對西魏自取地之初即在其所取之地徵稅、北周必定繼續徵稅的情形不夠瞭解所致;呂氏注意到西魏取梁地前人口“遠不如東魏”[32],資源遠不如東魏[33],但說“西魏劣勢局面”只是在侯景之亂即西元547年(東魏武定五年、西魏大統十三年)以後才開始轉變,最大的轉變則是在“西魏利用南方侯景之亂取得了漢東、漢中、蜀、巴州、雍州之地”以後[34],則顯然是未注意到史籍中自大統十年後西魏未有“饑饉”記錄的事實,亦即未注意到大統十年後西魏推行“盡地利”政策的收效問題;呂氏既注意到西魏的匱乏,卻未說明在侯景之亂以前其經濟能支持其立國的原因,則顯然是對西魏屯田的作用未予注意;呂氏注意到西魏人口少此一事實,卻未注意到西魏以牀爲單位徵收的租額幾乎高出北齊一倍這一事實,從而未注意到西魏人均所擁有的財富量未必少於北齊人均所擁有的財富量這一事實;此外,呂氏對西魏北周在利用侯景之亂增加了政治軍事聲威後,在其所統舊境擴大了徵稅範圍的事實也未注意;因此,呂氏對西魏北周經濟狀況的估計雖然可稱平允,但不足之處亦可謂不少。故本人詳引史料,細加分析,對西魏北周經濟實力情形做出我的評估,結論雖未必無懈可擊,比如說,由於史料所限,我的結論中不無根據單文孤證而施有推斷之處,但就可能給予論述的方面說來,我覺得我是盡其所慮了,因而不足之處也就只有等待學界的批評而望得到改正了。
    
                           (二)
    
    另外,關於呂氏所言東魏北齊取得淮南、江北,“國力”“達于頂盛”一點,我還想陳述我的不同意見。所謂“國力”,不外是指“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等方面所具備的實力”[35]。呂氏所言之“國力”與“國勢”乃同意語[36]。就東魏北齊情形而論,在這裏,所可討論的“國力”只有政治、軍事和經濟實力三者。我認爲,從經濟的角度說,東魏北齊取得淮南、江北,“國力”中的經濟實力不僅並未“達于頂盛”,而且有不小的耗損。因爲東魏北齊所取得的淮南、江北,始終處於動蕩狀態。且齊“初平淮南”(此“淮南”即呂氏所稱的“淮南、江北”),是“給十年優復”[37]的,僅是“羈縻輕稅而已”[38],因之,齊雖取淮南,但並未從淮南得到多少經濟實惠,而要養活駐守淮南、江北的大量軍隊,就只能從其他地區調集給養,這對北齊是一種負擔。因此,取得淮南、江北,對北齊說來,至多只是一種政治、軍事勝利的象徵,增加的只是北齊政治、軍事的聲威,而不是實實在在的政治、軍事實力,更不是實實在在的經濟實力。至少從552至562年(北齐天保三年至河清元年),即“給十年優復”期間,是如此[39]。《資治通鑑》卷167陳永定二年(即齊天保九年、西元558年)十一月[40]:“齊主北築長城,南助蕭莊,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重以脩築臺殿,賜與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乃減百官之祿,撤軍人常廩,倂省州郡縣鎮戍之職,以節費用焉。”可見,“南助蕭莊”所用者爲齊“府藏之積”,且有重大損耗,這是齊雖得淮南,並未有助於經濟狀況的改善的說明。562年(齊河清元年、陳天嘉三年)之後,北齊在淮南“徵稅煩雜”,甚至使當地之民“切齒嗟怨”[41]。這樣,562年後從財富量說,北齊應是增加了,但考慮到其間貪汙的嚴重,可以認爲這種財富的增加,未必一定是北齊經濟實力的增加。增加的財富,有可能在吏治腐敗所致的貪汙中耗散。這正是胡三省所說的北齊“根本實撥”的實際內容[42]。因此,我認爲,東魏北齊取得淮南、江北,“國力”並未“達于頂盛”。
    
    (附記:在本文寫作過程中,曾就文中所涉及的敦煌文獻問題向吳麗娛、李錦繡二先生請教過。謹致謝意。)
    
    
    作者:李万生,原刊于《新亚论丛》(香港)2002年第1期。
    
    
    

    

    [1] 西魏之“饑饉”集中出現在大統十年以前,而在大統十年後至恭帝末,未見有“饑饉”之記載。此事我
    
    別有所考。
    
    

    [2] 此中所言的“荊”實際只是荊州所屬的江北之地。但西魏北周是大致在弋陽——安陸——長江之濱一綫與
    
    北齊爲鄰的,其中有一部分之地不在雍荊二州所屬範圍,故我們言“雍荊等地”。
    
    

    [3] 西魏大統十三年《鄧延天富等戶戶籍計帳殘卷》(斯坦因漢文書第六一三號)載上等戶租額爲四石、中等
    
    戶爲三斗五升、下等戶爲二石,與《隋書·食貨志》所載西魏北周情形有別,這是應該說明的。王仲犖先生說,大統十二年西魏才真正取得瓜州和涼州,“這個西魏大統十三年的敦煌戶籍計帳,只是根據北魏以來授田令式,並參考敦煌地區均田土地和丁壯多少的實際情況來記錄的,它還沒有受到蘇綽大統新制的太大影響”(參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版1990年第6次印刷,第614頁)。我認爲王先生所言有理。但他認爲《隋書·食貨志》反映的是北周的情況,這是不對的。我認爲是反映西魏北周的。看來,王先生認爲此敦煌文獻所反映的是西魏的情況,《隋書·食貨志》反映的是北周的情況,而大統新制又是另一情況,如果我的這個理解不誤,那麽,我是不能完全同意的。(按:此《鄧延天富等戶戶籍計帳殘卷》乃用王仲犖書之稱謂,此文獻有稱作《西魏大統十三年瓜州效穀郡計帳》的,也有稱作《西魏大統十三年瓜州效穀郡計帳戶籍》的。)
    
    

    [4] 《隋書》卷24《食貨志》:《河清三年令》規定的北齊租調額是:“率人一牀,調絹一疋,綿八兩,凡十
    
    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 (第677——678頁)“率人一牀”,看來是計男略女的,姑以一家一牛計,則一家一年之租調額爲絹一疋、綿八兩、租二石六斗五升。這直接反映河清三年(西元564年)以後的情形,但可以認爲此前也應該大抵如此。同《志》載西魏情形是:“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從“後周太祖作相”云云看來,此《志》所載乃西魏租調額,故而未載北周情形,但北周情形亦同此,故不特言之。言“有室者”,則亦可姑以一家一夫一妻計,則一家一年之租調額爲絹一疋、綿八兩、粟五斛(五石)。由此言之,西魏北周租額幾乎是北齊租額的一倍。《志》中不載奴婢及耕牛賦額,依高敏的看法,“這也許是記載殘缺所致,也許是取消了這些條款。我意以爲是後者居多”(見高敏主編之《魏晉南北朝經濟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次印刷,上冊,第284——285頁)。所言有理。(高先生是言奴婢及耕牛受田的情況不見於均田令,不是專言租調,但我認爲是可以從他的話而言《食貨志》不載奴婢及耕牛租調額的原因的)。韓國磐謂:“齊、周租調,皆沿北魏,以牀爲計算單位,……”(見韓氏《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1次印刷第109頁),又謂“齊周皆以牀爲計算租調單位”(見韓氏《南北朝經濟史略》,廈門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次印刷,第298頁),其中所謂“周”是包括西魏的,所言亦是。高敏的看法與韓氏同(見高氏主編《魏晉南北朝經濟史》上冊,第504頁)。由此亦可知西魏北周“一牀”之租額幾乎高出北齊“一牀” 租額一倍的事實。按:本文所用《隋書》等正史,皆爲中華書局平裝標點本,不一一詳注。
    
    

    [5] 見《隋書》卷30《地理志中》。這五十七郡中超過十萬戶的二十九郡是:(1)河南郡(二十萬二千二百三
    
    十),(2)滎陽郡(十六萬九百六十四),(3)梁郡(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七),(4)濟陰郡(十四萬九百四十八),(5)襄城郡(十萬五千九百一十七),(6)潁川郡(十九萬五千六百四十),(7)汝南郡(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8)淮陽郡(十二萬七千一百四),(9)東郡(十二萬一千九百五),(10)濟北郡(十萬五千六百六十),(11)武陽郡(二十一萬三千三十五),(12)渤海郡(十二萬二千九百九),(13)平原郡(十三萬五千八百二十二),(14)信都郡(十六萬八千七百一十八),(15)清河郡(三十萬六千五百四十四),(16)魏郡(十二萬二百二十七),(17)汲郡(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一),(18)河內郡(十三萬三千六百六),(19)上黨郡(十二萬五千五十七),(20)河東郡(十五萬七千七十八),(21)太原郡(十七萬五千三),(22)襄國郡(十萬五千八百七十三),(23)武安郡(十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五),(24)趙郡(十四萬八千一百五十六),(25)恒山郡(十七萬七千五百七十一),(26)博陵郡(十萬二千八百一十七),(27)河間郡(十七萬三千八百八十三),(28)北海郡(十四萬七千八百四十五),(29)齊郡(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其中戶數最多之郡即清河郡超過三十萬戶。
    
    

    [6] 見《隋書》卷29《地理志上》。此六十二郡中戶數在十萬以上二郡有:(1)京兆郡(三十萬八千四百九十
    
    九),(2)蜀郡(十萬五千五百八十六)。
    
    

    [7] 王仲犖先生認爲北齊是當時中國境內鼎立三國中最爲富庶的國家(見前揭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下冊,
    
    第595頁),如果是就財富總量而言,甚有道理;如果是指人均擁有的財富量,則恐未必。
    
    

    [8] 見《周書》第3冊,第624頁。
    
    

    [9] 見《周書》第2冊,第382頁。又參《北史》卷63《蘇綽傳》(第7冊,第3230頁)。
    
    

    [10] “十年”,《北史》卷63《蘇綽傳》作“十一年”(見《北史》第7冊,第2230頁),《周書》此卷《校
    
    勘記四》有言(見第397頁)。按:《周書》卷2《文帝紀下》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爲中興永式,乃命尚書蘇綽更損益之,總爲五卷,班於天下。……”(见第28页)此“尚書”即爲“大行臺度支尚書”之省稱。可見,應以“十年”爲是。《北史》卷63《校勘記四》於《傳》文“十一年授大行臺度支尚書”下僅云:“《周書·蘇綽傳》無‘一’字”(見第2254頁),與《周書·蘇綽傳》之《校勘記四》一樣,未引證《周書·文帝紀》之文字,可謂校勘之疏。
    
    

    [11] 見《周書》第2冊,第313頁。
    
    

    [12] “西蓋”的“蓋”當是“益”,參同卷《校勘記三二》,第325頁。
    
    

    [13] 見《周書》第2冊,第417頁。又參《北史》卷59《李賢傳》(第7冊,第2107頁)。
    
    

    [14] 《周書》第2冊,第541頁。又參《北史》卷64《韋孝寬傳》(第7冊,第2264——2265頁)。按:史籍
    
    所载西魏北周的屯田史料,仅限于我文中所列《周书》薛善、苏绰、宇文贵、李贤及此韦孝宽传之五条材料(《北史》同传所载不应另算),而学界所用以讨论屯田者仅为前四条,此韦孝宽传所载者,未被留意。此参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第286页即可知。《周书》薛善、苏绰、宇文贵三传所载者皆为西魏屯田史料,高敏此书将其作为北周的“屯田”史料用之,可谓读史之疏。
    
    

    [15]  三鵶在今河南魯山縣:——《元和郡縣圖志》(賀次君點校本,中華書局1983年第1版)卷6《河南道
    
    二·汝州·魯山縣》: “魯陽闗水,俗謂之三鵶水,經縣西七里。其闗三鵶鎮,在縣西南十九里,後周置以禦髙齊,亦名平髙城。”(見上冊,第167頁) 《太平寰宇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卷8《河南道八·汝州·魯山縣》“平臯故城”條:“後周於此置三鴉(鵶)鎮,在縣西南十九里,亦曰平臯城,以禦冦。後,高齊又移於縣東北十七里置,改爲魯城,以禦後周。二城皆此邑地也。”(見第469冊,第65頁)“三鴉(鵶)鎮”條:“在縣西南十九里,後周築,以禦高4]齊,一名平高城。”(同上)“三鴉(鵶)路”條:“在縣西南七十里,接鄧州南陽縣界。”(同上)按:唐宋之魯山縣今亦爲魯山縣,在河南。可知,三鵶在今河南魯山縣。
    
    

    [16]  萬春在今山西河津縣:——《太平寰宇記》(同上版本)卷46《河東道七·蒲州·龍門縣》“故萬春縣”
    
    條:“唐武徳五年割龍門縣(置),屬秦(泰)州;貞觀十七年廢泰州,地入龍門縣。”(第469册,第390页)《山西通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上出版社)卷5《絳州·河津縣》:“唐武德元年於縣置泰州,二年徙泰州來治,五年析置萬春縣;貞觀十七年州廢,省萬春入龍門,隸絳州;元和初改隸河中府。”(第542册,第175页)《嘉慶重修一統志》(中華書局1986年第1版第1次印刷)卷155《絳州一·古蹟·萬春故城》謂萬春故城:“在河津縣東北四十里,南北朝周、齊分界處。《周書·韋孝寛傳》:武帝志在平齊,孝寛陳三策,宜於三鵶以北,萬春以南,屯田積貯。”(見第9冊,第7305頁)可知,韋孝寛所言之“萬春”在當時僅爲一地名;萬春爲縣乃唐武德五年之事;萬春在清絳州河津縣東北四十裏。清河津縣今亦爲河津縣
    
    

    [17] 《資治通鑑》系韋孝寬陳三策在卷172陳宣帝太建七年(周建德四年、西元575年)正月,其上有“周
    
    高祖謀伐齊,命邊鎮益儲偫”云云之語(第5340——5341頁)。《通鑑紀事本末》(中華書局1964年第1版1979年第3次印刷)卷25《周滅齊》陳太建七年二月所引亦同(見第2223頁),可見《資治通鑑》的文字無訛誤,有切實的來源。“偫”字,見《說文》,段注:“謂儲物以待用也。”(見《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版2000年10次印刷,第371頁)“儲”,“偫也”,亦見《說文》(同上《說文解字注》第371頁)。韋孝寬所言的“萬春”、“三鵶”都是“邊鎮”所在之地,“邊鎮益儲偫”,最好的辦法就是屯田。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爲韋孝寬關於屯田的建議是被採納了的,《韋孝寬傳》未載北周政府是否採納孝寬所陳之策,是省略所致。《資治通鑑》“命邊鎮益儲偫”此材料很重要。按:此所用《資治通鑑》爲中華書局標點本。以下亦同,不再注。
    
    

    [18] 见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第286页。按:高氏所说的“北周”实际应是西魏北周,高氏
    
    未精确使用史料,故有此误。可参注13。
    
    

    [19] 見《北史》卷5《魏本紀》(第1册,第178页)。
    
    

    [20] 《隋書》卷24《食貨志》:
    
    “(北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爲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建德二年,改軍士爲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爲兵矣。”(第3册,第680頁) (按:此《志》之《校勘記九》謂“建德二年”《周書·武帝紀》作“建德三年”,是。見第693頁)
    
    《隋書》卷2《高祖紀下》開皇十年:
    
    “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恒爲流寓之人,竟無鄉裏之號。朕甚愍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第34——35頁)
    
    陳寅恪先生言:“此詔所言”“墾田籍帳,一(陳書引作‘悉’)與民同”“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後之情狀”(參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六《兵制》,第139頁)。此所謂“周武帝改革以後”,乃指“建德三年”以後(參陳書第137頁。按:陳書作“建德二年”)。依據這個意見,則建德三年以前兵農是分離的,以後兵農則是合一的。陳先生又據《北史》卷60“……十二大將軍。每大將軍督二開府,凡爲二十四員,分團統領,是爲二十四軍。每一團,儀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編戶貫。都十二大將軍。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無他賦役,……”(見《北史》第7冊第2155頁,陳書錄在第125頁)的記載謂“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絕對無暇業農”(陳書第139頁),有理。此所謂“府兵初起之制”亦當是指建德三年以前即周武帝改革以前之制。
    
    

    [21] 陳寅恪先生云,府兵“其初元是特殊階級”(同上第132頁),又云府兵有“役屬者”(第139頁),有
    
    理。(陳先生言“府兵役屬者”是就《隋書》卷2《高祖紀下》開皇十年五月乙未詔書“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之語中“墾田籍帳,一[陳書作“悉”]與民同”而言,並未明言周武帝改革以前之府兵有“役屬者”,但這是可以從他的話引申出來的。)
    
    

    [22] 《隋書》卷53《賀婁子幹傳》:
    
    “其年(開皇元年),吐谷渾寇涼州,子幹以行軍總管從上柱國元諧擊之,功最優,詔褒美。高祖慮邊塞未安,即令子幹鎮涼州。明年,突厥寇蘭州,子幹率衆拒之,至可洛峐山,與賊相遇。賊衆甚盛,子幹阻川爲營,賊軍不得水數日,人馬甚敝,縱擊,大破之。於是冊授子幹爲上大將軍……徵授營新都副監,尋拜工部尚書。其年,突厥復犯塞,以行軍總管從竇榮定擊之。子幹別路破賊,斬首千餘級,高祖嘉之,遣通事舍人曹威齎優詔勞勉之。子幹請入朝,詔令馳驛奉見。吐谷渾復寇邊,西方多被其害,命子幹討之。馳驛至河西,發五州兵,入掠其國,殺男女萬餘口,二旬而還。高祖以隴西頻被寇掠,甚患之。彼俗不設村塢,勑子幹勒民爲堡,營田積穀,以備不虞。子幹上書曰:‘比者兇寇侵擾,蕩滅之期,匪朝伊夕。伏願聖慮,勿以爲懷。今臣在此,觀機而作,不得凖詔行事。且隴西、河右,土曠民稀,邊境未寧,不可廣爲田種。比見屯田之所,獲少費多,虛役人功,卒逢踐暴。屯田疎遠者,請皆廢省。但隴右之民以畜牧爲事,若更屯聚,彌不獲安。只可嚴謹斥候,豈容集人聚畜。請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鎮戍連接,烽候相望,民雖散居,必謂無慮。’高祖從之。俄而虜寇岷、洮二州,子幹勒兵赴之,賊聞而遁去。”(第5册,第1352頁)
    
    《北史》卷73《賀婁子幹傳》:
    
    “文帝以隴西頻被寇掠,甚患之。又彼俗不設村塢,敕子幹勒人(民)爲堡,營田積穀,以備不虞。子幹上書曰:‘比見屯田之所,獲少費多。但隴右之人(民),以畜牧爲事,若更屯聚,彌不獲安。但使鎮戍連接,烽候相望,人(民)雖散居,必無所慮。’帝從之。”(第8册,第2522頁)
    
    此二傳中,“隴西”“隴右”互言;前傳言“吐谷渾寇涼州”,“突厥寇蘭州”,又言子幹“馳驛至河西,發五州兵”;前傳子幹書言“隴西、河右,土曠民稀……”,《資治通鑑》敘子幹之書作”隴右、河西,……”(見卷176陳長城公至德二年(西元584年)四月,第5473——5474頁),“河右”即“河西”;今不知子幹“發五州兵”的“五州”之名,但看來,子幹所言“隴右之民以畜牧爲事”之“隴右”即“隴西”,乃指隴山以西包括河西走廊諸地。此地自漢以來,農業有發展,《隋書》、《北史》言其地之民“以畜牧爲事”,則畜牧經濟居重要地位即可知矣。
    
    

    [23] 見《史記》卷110《匈奴列傳》《正義》引《西河故事》(第9冊第2909頁)。
    
    

    [24] 見《周書》第2冊,第503頁。“兼都(督)軍糧”的“糧”字,乃據《校勘記三七》所加(見第512
    
    頁)。“竝從賦稅(役)”的“役”字,乃據《校勘記三七》所加(同上頁)。
    
    

    [25] 見《周書》第3冊,第667頁。“禁共(其)遊獵”的“其”,乃據《校勘記二一》所加(見第675頁)。
    
    

    [26] 見《周書》第3冊,第699頁。
    
    

    [27] 見《北史》第8冊,第2426頁。
    
    

    [28] 參王仲犖《北周地理志》(中華書局1980年第1版第1次印刷)上冊卷5《山南下》豐州(第422——423
    
    頁)。
    
    

    [29] 《周書》卷3《孝閔帝紀》元年正月:“初除市門稅”(第47頁)。《資治通鑑》卷167《陳紀一》永定
    
    元年(西元557年)正月:“周公即天王位,……除市門稅”(第11册,第5157——5159頁)。胡注:“魏末盜賊群起,國用不足,稅入市門者人一錢,今除之。”胡氏未深言周除市門稅的原因。這原因即在西魏侵得梁地後,收入增多了,不必再藉市門稅以輔不敷的國用了。
    
    

    [30] 呂春盛:《北齊政治史研究——北齊衰亡原因之考察》,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1987年,臺北,第111頁。
    
    按:大陸無此書,我致函呂先生,表求書之意,即得贈書,謹表謝意。
    
    須說明者:呂春盛說“漢東、漢中、蜀、巴州、雍州等地”,於地理方位顯得有些混亂;不如說“漢中、蜀、巴州、雍州、漢東等地”來得明白。呂氏言漢東,可能是考慮到西魏北周大致在弋陽——安陸——長江之濱一線與北齊爲鄰,而《資治通鑑》又有西魏盡取“漢東之地”的記載(見卷163梁大寶元年正月,第11冊,第5035頁)。漢東實在弋陽——安陸——長江之濱一綫之西。但呂氏言此,表明其於相關地理有所未明。因爲,僅是漢東不足以兼指西魏所取的梁荊州所屬的江北之地。爲準確起見,呂氏可言“漢東及其以西之地”。但這仍使人感到别扭,不如說“漢中、蜀、巴州、雍荊等地”來得明白。
    
    

    [31] 同上呂書第114頁。
    
    

    [32] 同上第101頁。
    
    

    [33] 同上第102頁。
    
    

    [34] 同上呂書第111頁。
    
    

    [35] 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1版1981年第31
    
    次印刷,第418頁。
    
    

    [36] 呂春盛書除我文中所舉之處稱“國力”外,第96頁曰“……北齊也自南朝取得了江淮間的富庶之地……
    
    國力達到了頂盛時期”,也是稱“國力”;而第61頁曰“……侯景之亂後,北齊又自南朝取得了淮南、江北之地,其國勢之盛,可謂達到頂點” 第62頁曰“北齊取得淮南、江北之地後,國勢達于頂盛,……”,則皆是是稱“國勢”。可知,“國力” “國勢”乃同意語。
    
    

    [37] 《北齊書》卷42《盧潛傳》(第2册,第555頁)。
    
    

    [38] 《隋書》卷24《食貨志》:“侯景亂梁,(文襄)乃命行台辛術,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諸郡,羈縻輕稅
    
    而已”(第3册,第676頁)。“文襄(高澄)”死于武定七年(西元549年)八月,東魏取得狹義的“淮南之地”即淮河之南緊鄰淮河的梁諸州之地在梁太清三年(即東魏武定七年)十二月(見《資治通鑑》卷162第5033頁及拙文《侯景江北防綫的考察》,此文將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二輯發表),故“文襄(高澄)”之世連狹義的“淮南之地”都未取得,在當地收稅之事無從談起。故《食貨志》此中所云的“淮南之地”乃是指江淮之地。高氏取得江淮之地的大部分在齊天保三年五月。故《食貨志》所謂“其新附諸郡,羈縻輕稅而已”應是指齊天保三年五月以後之事。這正好與《北齊書·盧潛傳》“初平淮南,給十年優復”的記載一致。但這“羈縻輕稅而已”可能只是北齊所定之政策,而實際卻是如《北齊書》卷42《盧潛傳》所云之“徵稅煩雜”(見下注41)。
    
    

    [39] 參注41。
    
    

    [40] 《資治通鑑》第11冊,第5181頁。按:此中所云“倂省州郡縣鎮戍之職,以節費用”,值得注意。但此事不發生在此年。《北齊書》卷4《文宣紀》載天保七年(西元558年)十一月下詔併省州郡,“於是併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二鎮二十六戌”。(第63頁)故《資治通鑑》此乃“究其終而言之”的文字安排。
    
    

    [41] 《北齊書》卷42《盧潛傳》:
    
    “顯祖初平淮南,給十年優復。年滿之後,逮天統、武平中,徵稅煩雜。又高元海執政,斷漁獵,人家無以自資。諸商胡負官責息者,宦者陳德信縱其妄注淮南富家,令州縣徵責。又勑送突厥馬數千疋於揚州管內,令土豪貴買之。錢直始入,便出勑括江、淮間馬,並送官廄。由是百姓騷擾,切齒嗟怨。”(第2册,第556頁)
    
    “顯祖初平淮南”是北齊天保三年(西元552年)之事,“給十年優復”,則是下及河清元年(西元562年)了。“年滿之後,逮天統、武平中,徵稅煩雜”,則是河清元年至於整個天統、武平年間皆“徵稅煩雜”了。“高元海執政”之後,情形是更加嚴重。《北齊書》卷8《後主紀》武平三年(西元572年)二月 “辛巳,以幷省吏部尚書高元海爲尚書右僕射。”(第105頁)《盧潛傳》中所謂“高元海執政”當指此後之事。
    
    

    [42] 《資治通鑑》卷168陳天嘉元年(西元560年)十一月:
    
    “齊主(孝昭帝)徵前開府長史盧叔虎爲中庶子。……帝問時務於叔虎。叔虎請伐周,曰:‘我強彼弱,我富彼貧,其勢相懸。然干戈不息,未能幷吞者,此失於不用強富也。’”
    
    胡三省注曰:
    
    “以當時東西二國觀之,齊若富強,而其根本實撥;周若貧弱,而其根本實牢。若齊孝昭欲用其強富,周固有以待之。”(見第11冊,第5209——5210頁)
    
    胡氏所言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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