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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微]两种自由意志的实践民俗学——民俗学的知识谱系与概念间逻辑(3)


    
    语境研究从来都从属于民间文学-民俗学研究的传统范式、经典范式,即上述“以认识自然因果性的民俗现象的经验对象为诉求的理论理性的学术范式”。语境研究,包括了传统的文本、历史文献(文化)研究,和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学界兴起的基于田野作业的生活(整体)研究。我之所以把传统的、经典的文本研究、文献研究即文史研究,与田野研究即生活研究、整体研究同样视为语境研究,乃是因为尽管生活研究、田野研究较之文本研究、文献研究,更注重语境中主体的现实存在(生活实践),但同属于在时间、空间等感性或经验性直观条件下的经验研究,只不过一个更看重当下经验(生活、事件),一个更偏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验(文化、事象)。因此,在民俗学家促进民俗学的人类学化、社会科学化的同时,人类学家也在力主民族志写作的历史性维度,而时间-空间的语境条件恰恰是联结历史学的文献研究与民族志的田野研究的统一性框架。时间、空间语境之所以能联结历史学研究与民族志研究,乃是因为二者都以理论地、实证地认识经验对象(现象)为鹄的,于是感性直观的时空形式(语境)就成为了二者共享的先验条件。这就是说,在时间-空间语境条件下,同样以认识经验现象为目的的进化论和功能论是可以相通的。如马林诺夫斯基就承认进化论的文化“遗留物”理论,因为他与进化论者一样,承认事物在时间中会发生功能性演变,所以他才执意要到蛮野社会的“语境”中,去寻找charter(宪章)功能尚存的原始神话。
    马林诺夫斯基以后,就连纯粹研究文本、文献等文化事象的民俗学者也接受了“语境”概念,因为对以现象为对象的经验论者来说,接受康德所谓感性直观的时空形式的“语境”概念,并不是特别为难的事情。对于传统的、经典的以文本、文献为研究对象的民俗学者来说,以探讨民俗现象的自然因果性为鹄的的语境研究,不过是理论民俗学的经验范式的全面兑现而已。所以,始终坚持文本、文献研究的美国民俗学家邓迪斯认为,研究文本、文献的民俗学者“对语境的重视是理所当然的、不言而喻的”。与此相应,中国民俗学家刘魁立的“活鱼要在水中看”,以及段宝林关于民间文学的“立体描写”的命题,也都没有超出语境研究的经验范式。正是因为没有超出理论理性的经验范式,邓迪斯才批评他所理解的、以鲍曼为代表的“表演理论”没有新意。在邓迪斯看来,“语境中的表演”和“语境中的文本”是等值的方法命题,而不是不等价的理论和实践命题。站在传统的、经典的理论理性的语境研究的经验范式立场上,邓迪斯只能认同“表演”的认识论价值,而不会承认“表演”的实践论(存在论)意义,因此当邓迪斯完全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理解“表演”的时候,“表演”作为“语境中的民俗”,也就不过是“以言行事”的文本。当然,邓迪斯如下反感也是有道理的,即以认识经验对象即现象的自然因果性为鹄的的语境研究,的确难有新的理论发现,而是在不断地重复一件尽人皆知的常识:凡事都是有原因的。语境研究,不过是在同语反复地念叨某一文本现象、行为现象的琐碎原因。于是,当语境研究不断重复这些琐琐碎碎的自然原因的时候,的确会让人心生疑窦,除了理论理性的“认识”目的,语境研究“是否还存在着其它深层原因”?亦即,是否还存在着其他别开生面的目的?对此,施爱东曾提出过质疑:
    我们一再强调说,记录文本时要全面、科学、客观,要记录讲述者的种种背景、形态、语态、故事的背景、听众的反应等等,听起来很有道理(也肯定是对的),但如果我们提这样一个问题:讲述者或听众是什么性别什么年龄什么文化程度在我们的研究中起了什么作用?我们有了这许多的资料后,有谁用过这些资料吗?得出了什么规律性的认识吗?没有!如果没有,为什么不去用呢?因为我们不知道怎么用!我们没有提出过问题,没有理论上的需求,只有想当然的形而上的要求。
    但是,语境研究真的就没有认识论以外的其他目的和深层价值吗?无论如何,通过赋予“语境”概念以新的意义,“语境”的确已经把我们带入了一个新的范式时代。
    尽管马林诺夫斯基在《原始心理中的神话》(1926年)中提出“语境”概念的时候,胡塞尔已经发表了他的现象学名著《逻辑研究》(1900—1901年),索绪尔也已经三度向他的学生讲述了《普通语言学教程》(1906—1911年),但现象学和语言学转向的国际学术-思想潮流,还没有在马林诺夫斯基身上表露出多少迹象。马林诺夫斯基本人始终坚持其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的社会科学家身份,提倡科学的田野作业(field work)和民族志写作,以此,马林诺夫斯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功能论“语境说”,也就最终未脱牛顿式至少康德式时间-空间观的窠臼。但是必须承认,即便是根据牛顿式甚至康德式的时空性语境观,在时间、空间的语境条件下,文化现象的实践主体已经被重新召回到学术视野中。
    要理解民众的生活,通过实地调查记录他们生活的民俗过程是第一个步骤,然后必须把民俗事象置于事件之中来理解。把文本与活动主体联系起来理解;意义产生在事件之中,是主体对活动价值的体验,撇开事件的主体,也就无所谓意义。……我们希望民俗学从发挥高度想象力的智力游戏转向严肃的入世的学术,关心人,关心人生,关心生活。
    于是,主体特别是作为个体的主体——个人,以及每一个人的实践活动、行为,在时间、空间的语境条件中被突显出来了,问题只是,在时空语境中,我们是否只能够按照康德的理论认识的视角,视语境中的个人为“合于”自然因果性制约的客体(作为现象的自然人),还是也能根据康德的“实践认识”的视角,视语境中的个人为“出于”自由因果性的主体(作为本体的自由人)?但是,根据康德对理性的批判性检验,自由因果性只能是在超时空条件下,“人自身”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任意选择,因此我们在时间、空间的语境条件下,能否像直观现象那样,直观到人作为本体(自由主体)的任性意志?康德陷入了困境,而且凡是试图通过传统的、经典的(牛顿式或康德式)语境观,揭示主体主观的自由意志的经验研究同样陷入了困境,因为没有一位民俗学家曾经在理论上明晰地阐明过“语境”到底是什么。鲍曼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他对“语境”构成诸要素的经验式列举,只会徒增读者的困惑,而这正是他的“语境”概念往往被中国民俗学者误解和误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误解和误用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民俗学者自己的范式立场。
    康德所陷入的困境在于,他无法在直观的现象中,区分人的任性的自由意志和动物的任性的自由意志,但两种任性在直观中几乎没有区别,而且在先验感性的时间条件下也不容许据此而做出区分。康德的困境也就是日后美国民俗学的“表演理论”所陷入的困境,因为没有一位民俗学家能够用传统的、经典的属于理论理性的语境条件来界定人的表演行为、表演活动(若是如此,就是康德所谓“混血的解释”或“混合的定义”),确实属于人的实践理性的任意意志,而不是“动物的任性或者奴性的任性”——“可以受纯粹理性规定的任性叫做自由的任性[arbitrium liberum],而只能由偏好(感性冲动、刺激)来规定的任性则是动物的任性(arbitrium brutum)”——从而为“表演”作为人的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进行美国式的辩护呢?这也就导致了美国民俗学的“表演理论”在理论上的失败。当然也可以反过来说,这正是美国民俗学成功的地方,因为这就是美国人的“实用主义”风格,重要的不是“说了什么”而是“怎么做的”,只要你通过你的研究展示了民众的表演,你也就维护了人的自由选择的基本权利,而不在于民俗学家们在理论上是否把“语境”概念讲清楚了。不过,讲不清楚的“语境”概念,却在“跨语际旅行”中给受动国的民俗学者造成了理解和解释上的理论和实践困难。
    由于美国民俗学家“幸运”地生活在一个表演的权利已然被确立的语境(我们暂且因其理论化、古典式的用法)当中,所以,即便美国民俗学家于“职责/责任”的实践理念,完全弃之而不用(当然不是事实),而只是戴着语境的理论眼镜,到“全国各地”去直观民众的表演,就已经是在通过“呈现社会事实”而维护、促进民众的表演权利了。
    但是,民俗学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矛盾(我们无法用理论理性的方法实现实践理性的目的)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美国民俗学家甚至没有意识到,自由意志不能通过经验来证明,而仅仅通过显现的现象,我们无法区分人的“自由的任性”和“奴性的任性”(甚至“动物的任性”)。因此,即便我们可以承认我们的“欧美同行们甚至已经超出了我们现在所面对的问题了”——因为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进入“后期康德问题”即人的任意选择的自由权利,而是停留在“前期康德问题”即人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权利)——但我们的“欧美同行们的学术路径与学术成果”,确实不曾“把我们这里所谈到的问题都谈过了,而且不仅只是谈过了,甚至讨论得还更深入一些”。只有真正在理论上的彻底阐明,才能够让各国民俗学在引进美国民俗学的理论和方法时,即便面对不同的国情,在给出不同的解释的同时,也能够面向各国民俗学之间共同的“母题”(彭牧),并给出共同的理解。
    以此揆之,“我们中国民俗学家为什么一定非要步趋于欧美同行的后面呢?”而根据康德对理性的批判性检验,我们正可以推论出,欧美民俗学家们只是关注了人的自由意志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所有的方面,而欧美民俗学家不曾关注的方面,也许正是中国民俗学者应该关注的问题。
    对于西方民俗学者来说,现在专讲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合法-合理性就可以了……当这个任意性在构造语言、构造文化的时候,进而,当我们通过任意性来认识语言、认识文化的时候,我们已经悬置了任意性的绝对前提——主体的纯粹理性的自由意志。就此而言,仅仅通过任意性来认识语言、认识文化,这绝对不是一个起源于当下中国的问题,而是一个起源于西方的当下问题,即一个只有在今天的西方社会才有可能被提出来的问题。而现在,如果我们把悬置了自由前提的语言问题、文化问题(文化多样性正位列其中),视为一个在全世界都同质的问题来处理,那我们就是在把一个西方的内部问题当作我们中国的内部问题来处理了,或者说用一个西方问题遮蔽了中国问题(如“民间信仰,在中国是而在美国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题目”)。
    于是,立足于欧美同行们已经无须谈,而中国民俗学者却仍然必须谈的地方,我们就能够从“以认识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的民俗‘法象’为诉求的一般实践理性的学术范式”,过渡到“以认识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民俗‘法象’为诉求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学术范式”,也即王杰文提出的“超现实主义民俗学”的命题。
    我在上文已经指出,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理性论”的改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实践理性中区分出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实践理性及其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和超越感性经验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这样,康德就为建立在人的纯粹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基于道德理想的现代性实践,确立了普遍性的原则基础。而且,康德关于理性的使用方式的三分法,即便经历了现象学、语言学(语用学)的方法论洗礼,在后现代也仍然不失其理想的实践意义和现实的理论意义。即便后现代学术依据现象学方法论悬置了理论理性对实践理性的现代性遮蔽,建构了基于人的任意的复数的日常生活-生活世界的“理所当然”性,却也仍然未脱康德所云受感性影响的“一般实践理性”的任意意志的主观相对性,进而主观相对(户晓辉解释“主观相对的”为“相对于主观的”,即不是绝对必然)的任意意志,也就仍然要以纯粹实践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客观必然性为绝对条件,道理很简单,立法的意志在逻辑上必然先于选择的意志,没有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何来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没有自由意志在道德上的普遍立法,人何以任意地为“仁”?
    这就是说,我们已经有了基于理论理性对民俗实践的自然因果性的经验研究(包括文本研究和语境研究),也已经有了基于一般实践理性对民俗实践和民俗学实践的自由因果性的“经验”研究,但是我们还缺少出于纯粹实践理性对民俗实践和民俗学实践的自由因果性的先验研究或纯粹研究。这样的研究范式,是我们根据康德对理性使用方式(也就是学术理性的研究范式)的三分法,从人的理性本性的整体性中必然地“推导”出来的,亦即从人的存在的最高原则或终极原理(公理)逻辑地推论出来的。强调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若中国民俗学的“实践认识”的研究范式只是因应中国实践之本土经验的理论需要,那么“实践认识”的研究范式,对于民俗学学科来就仍然是或然的或者偶然的(民俗学知识的经验来源)。但如果该范式是从人的先验的、纯粹的理性本性(对于本文的论证来说就是学术理性)的整体性中逻辑地推论、推导出来的,那么这样的范式对于各国民俗学来说,就是必然的共同“母题”(民俗学知识的先验起源),尽管该范式(“母题”)目前还不是实然的。因为,仅仅还原到受语言、文化限制的人的主观相对的任意意志,人(民)的自我认识就仍然是不完整的,以此,民俗学的实践研究需要还原到人(民)的纯粹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就不仅是民俗学知识谱系的外在需求,同时也是民俗学学术理性的内在要求。
    当然,当我说到中国民俗学界,还不曾有“以认识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民俗‘法象’的先验对象为诉求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学术范式”,只是就学界当下的主体或整体(并非朝向未来的主导、主流)面向而言,却并不意味着中国民俗学界从来就没有这方面的尝试。如在陈连山看来,民间游戏(包括民间儿童游戏)是人们依据其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而普遍立法的社会化活动。
    民间游戏具有单方面的社会文化功能。它是儿童最正当、最理想的社会活动,全面培养了儿童的社会角色意识。同时,民间游戏也体现了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理想:自由、平等、公正。
    这就是说,游戏的能力,即纯粹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由意志的实践能力,先验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要想“成为道德的人,成为理性的人,必须首先是一个游戏的人”。西村真志叶对“拉家(聊天)”共同体的研究也阐明了,只要不干涉老百姓先验地拥有的立法权利,正常(不受干扰)地发挥其普遍立法是自由意志的纯粹实践理性能力,普通人就必然能够建立起一个交互主体自由、平等、公正地交往的爱的共同体。就此而言,自由、理性不是西方(文化)人的专利权,也是中国(文化)人的内在性,即彭牧所言共同的“母题”。除了陈连山、西村真志叶对民俗现象的“实践研究”,还有高丙中从“公民社会”的“范畴”即“时间化”语境的立场出发的民俗实践研究。在高丙中以建构公民社会为先验理想而提倡且践行的实践民俗学中,“公民社会”作为民俗实践和民俗学实践的先验语境条件,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家族组织在结社形式上是传统的,但是家族作为组织实体却是当代的。大量关于家族组织的研究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未能把城乡各地在近三十年涌现的家族组织作为当代的公民自愿结社看待。……传统社会的家族属性不能够轻易套用在当代家族组织上,当代家族组织再怎么具有传统的属性,我们也不能否认它们是当代公民的结社。……我们高兴地看到,个别学者已经在尝试用公民社会来认识家族组织,这是我们非常认同的研究方向。……农民作为公民,进行各种结社活动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无论他们采用何种结社形式。可是,我们的社会长期简单地把家族组织当做“过去时”,当做与官方正式制度和各种现代性相对立的事物。这种社会认知使人们把家族组织当做特殊的例外看待,妨碍了人们把家族组织当做一般的社团来看待。
    我们要把龙牌会放在“公民社会”的范畴里来审视是很具有挑战性的。显然,龙牌会初看起来与中国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的常识有很大的距离。但是,过去十多年对于龙牌会的跟踪观察让我们见证了传统草根社团迈向公民社会的历程。我们在多年的观察和思考中认识到,恰恰是够远的距离让这一案例具有更大的理论潜力和更强的说服力。
    总之,我强调重构民俗学知识谱系的经验知识的必要性,但是我更主张民俗学观念还原的先验知识的充分必要性。而这些重构,显然都与我回到康德有关。当然,并不专断地坚持只有康德才是民俗学先验知识的回溯终点(同时也是民俗学知识的先验支点或起点),我认为,只要能够抵达“人类的心灵”,任何人都可以引导我们返回民俗学的精神故乡。
    (本文原载于《民俗研究》2018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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