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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格兰的王权与主权—— 以康托洛维茨的法律拟制为视角


    半个多世纪以来,康托洛维茨的《国王的两个身体》造就了一个学术神话,给二战后祛魅的国王形象重新涂抹上了一层温暖的暮光。以自己非同寻常的博学和诗性的想象力,康托洛维茨找到了重新开启符咒的钥匙,让“国王的两个身体”这一政治神秘主义的意象像不死鸟那样得以浴火重生。
    提到政治神秘主义,生活在二战后的人们当然会想到第三帝国梦魇般的神秘主义。康托洛维茨的意图显然不是隐秘地为第三帝国招魂,恰恰相反,《国王的两个身体》不仅试图批判和反思第三帝国的政治神秘主义,而且试图通过这种反思将某种“健康的”政治神秘主义和第三帝国“不健康的”政治神秘主义区分开来,以免人们犯下将洗脸盆和水一并倒掉的错误。因此,康托洛维茨的意图在于,通过研究近代早期“主权国家及其永久性的特定密码(王冠(Crown)、尊荣(Dignity)、祖国(Patria)等)”,重估政治神秘主义的价值及其限度。
    如果说18世纪的法国人孟德斯鸠在“日耳曼森林”中发现了英格兰政体的秘密的话,流亡的德裔犹太人康托洛维茨则在“政治神学”中发现了近代早期英格兰国家理论的特定密码,《国王的两个身体》的副标题即为“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康托洛维茨试图证明:近代早期流行的“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对英格兰的王权和国家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一理论最终由16世纪的普通法法学家基于法律拟制进行了完备的阐述,但这一学说的真正根基却在中世纪,尤其深受中世纪晚期由教会发展出来的“奥秘之体”(corpus mysticum)理论及其世俗变种的影响。此外,由于“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在近代早期英格兰的深厚基础,使得英格兰发展出了一种与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不同的国家和主权理论,从而走上了一条极为独特的道路,而康托洛维茨的同时代人施米特1922年发表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则是这一欧陆主权理论的最新激进版本。由此,康托洛维茨展示了一种与施米特截然不同的主权理论和“政治神学”。
    康托洛维茨从梅特兰开始。梅特兰的《独体法人》和《作为法人的王冠》等文章引发了学界对英国普通法中“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这一独特概念的关注,康托洛维茨同意梅特兰的看法,在普劳登判例报告中,“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第一次获得了清晰的表述。这一理论认为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个是自然之体,另一个是政治之体,自然之体是有朽的,政治之体则是不死的。国王的两个身体也可以表述为小写的国王(king)和大写的国王(King),由此发展出了“国王永远不死”这一格言。16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学家们的独到之处在于:把国王的政治之体和大写的国王视为一个法人,国王和他的臣民构成了这一“集合法人”的头和肢体,随后甚至把国王视为一个“独体法人”。然而,在此时期,欧洲大陆却逐渐走上了一条与英国不同的国家建构道路。康托洛维茨认为,“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让英国避免了博丹式主权理论的缺陷,也造就了斯图亚特王朝和波旁王朝的不同命运。接下来,康托洛维茨研究了莎士比亚对“国王的两个身体”理论的贡献。在营造和保存某种意象甚至神话方面,与法学家相比,诗人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因为诗人是词语的魔法师。在《理查二世》中,莎士比亚展示了理查二世王权形象的转变,康托洛维茨尤其强调了《理查二世》与都铎晚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政治的关系,《国王的两个身体》前三章都以查理一世作结,这显然并非偶然。
    在《独体法人》一文中,梅特兰把独体法人的出现归于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之后堂区主持牧师面临的复杂法律处境。与梅特兰不同,康托洛维茨试图淡化或模糊“集合法人”和“独体法人”的区分。康托洛维茨当然知道,要跨越二者的鸿沟需要付出多大努力,需要创造一种什么样的“神秘拟制”才能将二者无缝连接。因此,他没有像梅特兰那样沿着堂区主持牧师的方向前进,而是转移了研究的方向。在此后的三章,他转到中世纪中期和晚期,分别研究了“以基督为中心的王权”“以法律为中心的王权”和“以政治体为中心的王权:奥秘之体”。教皇革命打破了加洛林帝国开启的以基督为中心的王权的发展轨道。此外,罗马法复兴和教会法的发展,带来了一套与基督论神学不同的法学理论,从而为一种以法律为中心的王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康托洛维茨在“国库”和“不可让渡”这两个重要概念中发现了连接普通法和“国王的两个身体”的桥梁。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曾经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即教皇革命之后的教会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教宗君主制,并对其他世俗的封建王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某种程度上,中世纪后期世俗王国的发展不过是对教宗君主制的模仿,由此可以理解神学术语在教会和王国中的类似和平行。从13世纪开始,教宗君主制发展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就是教会的奥秘之体理论。14世纪,随着教皇和皇帝的斗争,教会作为一个奥秘之体的理论也在世俗领域扩散。在意大利,随着伦巴第和托斯卡纳地区的城市逐渐从神圣罗马帝国和教皇的管辖中独立出来,评注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尔都斯发展出了一套关于城市共和国的政治理论,把人民定义为一个奥秘之体。在英格兰,15世纪伟大的法学家福蒂斯丘的作品是这一理论的完美表达。
    从神学的奥秘之体到“国王的两个身体”的法律拟制的距离有多远呢?为了论证作为政治之体的头的国王的永恒性,康托洛维茨用了整整两章的篇幅来处理这一政治神秘主义的关键性问题,除了第六章“论延续性与合众体”之外,第七章“国王永远不死”即是全书最长的一章,也是最有创造性的一章。康托洛维茨采取的一个关键性办法是区分两种不同的“集合法人”,一种通过“横向的”方式建构,另一种通过“纵向的”方式建构。在“国王永远不死”这章中,康托洛维茨创造性地将西方关于不死鸟的神话与独体法人的不朽性联系起来。康托洛维茨通过王朝的永久性、王冠的合众性质(corporate character)以及国王尊荣的不朽性来论证国王永远不死这一观念。
    在论证了国王尊荣不死之后,康托洛维茨在“国王永远不死”这章的结尾重提第一章和第二章结尾的主题,即近代早期英国国家形成及其理论的独特性。但康托洛维茨似乎模糊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随着下议院的发展强大,议会越来越强调“王在议会”而非“王的议会”,这使得议会理论家越来越强调国王作为“王冠”这一集合法人的头;另一方面,随着都铎时期英国绝对主义的发展,尤其是詹姆斯一世即位之后,国王作为独体法人而非集合法人的头的发展趋势也显露出来,斯图亚特王朝甚至试图抛弃独体法人的神秘拟制,阐述一种基于神学理论的君权神授论。议会和国王对王权的理解差异在内战前夕的议会辩论以及内战初期的议会辩论中体现出来,在“普莱德清洗”以及随后对查理一世的审判中达到高潮。
    如果细读梅特兰和康托洛维茨的著作,可以看到康托洛维茨有意识地偏离了梅特兰的方向,也偏离了英国史发展的内在轨迹。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国王的两个身体”这一法律拟制的法人理论基础,康托洛维茨并没有作出清晰和连贯一致的分析,与国王的自然之体不同的政治之体,究竟是一个独体法人,还是集合法人,康托洛维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外,尽管康托洛维茨强调了英格兰的“王在议会”理论与“国王的两个身体”的紧密联系,但却对作为议会制的历史和法律基础的封建制问题着墨甚少,甚至在分析布拉克顿的法律理论时都没有谈及普通法的封建制语境。最后,康托洛维茨也没有对近代早期宗教改革提出的“政治神学”对英格兰王权和主权理论的影响展开分析,使得对查理一世的“两个身体”的分析显得单薄。当然,以上阴影并不掩盖这部大作的耀眼光芒,相信对欧洲近代早期和中世纪思想文化史感兴趣的每一位读者,都能从康托洛维茨的诸多真知灼见中获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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