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律:君权变化的政治含义——英国近代政治转型的观念基础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0:11:11 爱思想 陈晓律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审判查理一世意味着英国君权观念发生了变化,标志着英国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历史上弑君事件虽多,但英国正式通过法律审判形式处死国王的事件却是首次。它表明当事者认为国王有罪,国王的身体具有双重性(半人半神的属性,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各司其职),虽然保王派和革命派对双重身体或一身二体的解释不同,但革命派坚持可以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处死国王,但依然保留君主制,是英国变革的一个重要特点。立宪君主制使英国能够充分利用原有的政治和法律资源,并在无意中给英国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力制衡方式,遏制了政治精英的野心,保证了英国式变革的成功。 关 键 词:英国政治 君主立宪制 国王 光荣革命 君主制在中国并不陌生。近代以来,君主制在中国的变革中所起的阻碍作用,使君主制的名声一直不佳。尽管近来有学者指出立宪君主制或许对推动中国不那么激进的变革有合理的成分,但依然很难扭转大众对君主制的负面看法——也许一些人心里还在暗恋君主制,不时品尝电视剧中的帝王梦,但至少也还不至于公开宣扬君主制的长处。君主制不合历史的潮流,几乎是不用讨论的——在当今以平等作为人类价值基础的世界里,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只能使人愤懑。然而,真实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并非生而平等,作为人类生活第一驱动力的大自然从未以平等为基石。人们的特征、能力和个性来自基因,而基因的分配却近乎于博彩,因而,总有一些人的禀赋要优于他人。①这种禀赋的不均等,使其在人类生存的竞争中具有重要意义。最有能力和号召力的人,会自然地成为头领,并带领部落的人们获取生存的资源。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詹姆斯·弗雷泽指出:“君主制的崛起似乎是人类脱离蒙昧状态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得到至高权力,便得以在短短一生中成就以往许多代人都不能实现的变革。而如果正如通常的情况,一个拥有超常智商和能量的人,他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个机会。即便一个暴君的胡作非为、专横任性,都可能打破、挣脱这种将人们牢牢地锁在蒙昧之中的锁链。而且,只要一个部落……服从于一个强大而坚决的意志,它就在邻近部落中变得令人生畏,走上扩张之路,而这在人类历史早期往往对社会、工业和智力发展极有益处。”② 最终,生活中最重要的要素全部归于国王。也就是说,君主制无论在哪一个人类社会,都是一种自然的社会现象。当然,与世界其他地区产生的君主制不同,基督教世界的君主制在强调君权神授之时,在法理上已经使其与真正的神区别开来。君主是上帝委任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他只是上帝意志在尘世的代理人,并非神本身。而且,他还不能直接与上帝相通,两者之间还有“中介人”,比如中世纪的教皇与教廷。不过,近代以来欧洲各国的君主利用各种机会,尤其文艺复兴后人文精神的发展以及教廷的分裂,扩大了自己的权力,使得绝对君主制诞生了。 绝对君主制是现代国家的开门人,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现代国家的构建,但同时君主的权力过大也给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麻烦。如何使君主的权力避免其负面影响,而有利于现代国家的发展,对每一个现代民族都是一个大问题。解决得好,可以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解决得不好,则可能使整个国家陷入长期的内乱之中,甚至成为失败国家。因此,在欧洲各国普遍存在君主制的情况下,如何既能有效地利用绝对君主的行政掌控能力推进现代化进程,又能适时地让其全身而退,不仅考验着各国的政治智慧,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能否将自己的传统与发展有机对接的重要环节。从这个角度考察英国的君主立宪的历史脉络,当会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间。 在欧洲各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英国处理君主制的经验常常为人称道。英国人用法治的方式与君主划清权限关系,找到了一个既保留君主又让君主服从于议会控制的巧妙方法,那就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拥有头衔但不再拥有绝对君主的实权。于是,国家既未因为失去君主而产生混乱,又不致让君主为所欲为而出现官逼民反的暴政一如同很多封建国家那样。当然,英国的这一变化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个疾风骤雨的过程。其中,顽固坚持“君权神授”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证明任何一个社会的重大变化都不可能不付出代价——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 不过这样一种变化并不仅仅是英国民众与精英的行动所致,也不是一个短期的应急行为,它是一种从观念上开始的长期变化的结果。与历史上王朝国家的各类弑君事件不同,正如张凤阳教授所说,1649年处斩英王查理一世和1793年处斩法王路易十六因为经过了法庭审判而显得极其特殊。在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期间,议会方面曾围绕主权归属问题跟国王展开激烈争夺,所以有了“议会主权”这样的情境性话语表达。然而,若是就政治正当性证明作深究,则“议会主权”不过是一种半吊子说法,因为,按王朝法统,议会只是国王召集的一个咨议机构;依民主原则,下院议员仅仅是人民选出的代表,在这两种正当性典范中,都谈不上什么议会的主权者身份。③而国王长期作为“国家”的象征,认为国王叛国,就如同其自己背叛自身一样,在逻辑上很难自圆其说。因此,这一事件的政治倾向性压倒了法理的因素。蔺志强还专门讨论了著名的西欧“王在法下”的观点,他说,当时的法学家勃拉克顿一方面说,英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是至高无上的;另一方面又说,王不低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可是又引罗马法的说法,说君王所喜者即具有法律的效力。这些看似矛盾的说法,其实非常符合英国中世纪的思想情况,当时人并不以为不可理解,正如圣母玛丽亚既是贞女又是母亲一样。所以总起来说,君主制是封建英国的既定的制度,君主具有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对于君主权力的限制,很多情况下是道德上的,并没有实际意义。就如阿奎那指出的那样,如果国王犯错误,没有人可以处罚他,只能向他请求改正,如果他不改正,那就只有等待上帝处理了。④然而,自中世纪开始,英国享有封建特权的阶层,就开始以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不能让国王为所欲为,要求国王遵守起码的封建体系下的游戏规则,著名《大宪章》的产生,就是这一博弈的结果。英国大众对王权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一个根本的因素,就是从宗教改革开始,英国人在既认识到绝对君主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开门人”作用,又逐步认清君主制的局限之后,意识到必须采取合理的行动来达成变革的目的了。换言之,在著名的审判查理一世事件之前,英国人民只有在对国王的身体和国王神圣的观念产生了新的认识,对君主权力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之后,对国王的审判才能顺理成章。那么,在17世纪的英国,人们的君权观念发生了什么变化从而导致了英国式变革的发生? 在这方面,郭丰秋的专著《审判查理一世与英国君权观的变革》很值得一提,她从查理一世被审判的事件入手,深入探讨了这一时期英国人对君权观念的变化,从而使人们对这一场英国革命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她首先考察了审判查理一世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讨论英国内战前的绝对君权理论和异端君权理论。前者认为主权属于君主,强调“君权神授”“国王不会犯错”“不可反对暴君”等政治信条;后者则认为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具体表现为契约论、大众主权论和抵抗暴君论。她通过分析认为,后者在政治文化中虽然属于边缘理论,但为审判查理一世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她分别考察了“王在议会”君权观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政治实践。英国宗教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王在议会”君权观要求君臣在政治实践中必须以和谐均衡为目标,而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逐步打破了君臣之间的平衡,臣民表达对君主不满的方式从最初的抗议或请愿转变为审判佞臣,这就为审判查理一世积累了政治和司法经验。 然后她进一步考察了战争双方对“君主双重身体”的认识和对“杀人犯”的讨论。内战期间两大阵营对君主双重身体的认识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但双方口诛笔伐的结果使查理一世间接蜕变为自然人,这为进一步谴责查理一世提供了理论契机。英国内战期间两大阵营对“杀人犯”和血罪的讨论使君主的神圣特质消失殆尽,“罪在国王”“血债血偿”的呼声使审判成了顺理成章之举。 随后她考察了是否应该审判的争论、审判过程及其政治文化效应。审判查理一世实质上是新旧君权观之间的激烈碰撞和较量,前者表现为以大众主权和契约论为主体的君权人授观,后者体现为以命定论和父权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君权神授观。审判的结束并非新旧君权观博弈的终结,而是进一步对抗。结果,新君权观逐渐成为主流话语。但审判和处决查理一世的决绝行为反倒激发了人们对君主及君主制的崇拜和向往。这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头尾交织的历史现象,即便如此,君权观的变革仍旧在传统的复苏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通过详尽的资料分析,郭著最后对英国在审判查理一世过程中君权观的变化进行了总结。她认为,审判查理一世前后,英国人的君权观经历了如下变化:英国君主形象经历了神圣到世俗的转变,虽然审判后,君主形象又复归神圣,但无法改变其基础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事实。君主权威也从神授和不可分割,彻底转变为“王在议会”的混合君权观和大众主权观,从而确保了英国人从中世纪就享有的“自由”。英国君权观的变化与审判查理一世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君权观为审判查理一世提供了理论武器,并为之呐喊助威。反过来,审判查理一世实践了新君权观,提出了君主在英国得以合法的新的标准,巩固了后者在英国政治文化中的地位。⑤ 正是经历了观念上的这一巨大变化,审判查理一世这样的事件才可能发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才有可能真正构建起来,英国也才能够利用历史遗留的政治资源,通过“旧瓶装新酒”的形式,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这样一种历史的分析是合理的,有说服力的。 不过,围绕处死查理一世所引发的历史争议,比这样一种合理的论述依然要复杂得多。那就是,处死查理一世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而仅仅是一个新的事件的开始。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打破一个旧的偶像容易,但要取代这一偶像的位置,重新构造一个权威格局,却很难有一个现成的方案。于是,英国人在将查理一世推上断头台之后,经历了一个很长的、痛苦的摸索阶段来恢复国家机器的运转机制,最后不得不重新请回国王来构建自己新的政治架构,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的确是很多人事前没有预料到的,也是很多颂扬革命或反对革命的人十分头痛的问题。 本来在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之后,英国议会立即宣布英国成为了一院制共和国,然而,当人民欢欣鼓舞之时,却逐渐发现这个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它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克伦威尔为首的军队手中。随之,高级军官要求克伦威尔成为护国主,其专制程度比起国王而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的话就是法律。当1654年议会要求护国主不要干涉议会特权和自由时,克伦威尔马上训斥议员们:“你们是自由国会,但同时必须明确,我是护国主,是我召集你们前来开会的。”⑥1655年,克伦威尔将全国分为十一个军区,各军区的权力转归对克伦威尔个人负责的少将掌握,实行赤裸裸的军事管制,甚至把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娱乐活动都纳入严格的监督之下。结果,英国人争取自己的权利几十年,处死了国王,废黜了君主制,但专制绳索并未斩断,甚至比过去勒得还紧,人们感觉到,这样的共和国已经名存实亡,相比之下,英国的专制君主都比这种政体要好。于是,当克伦威尔去世,让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就成为一种得民心的选择了。 对于这一历史转变的过程,各种学术著作,包括国内各位专家的相关著述,都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分析和总结,我无意重新归纳,在这里只是想补充一点,就是所谓软权力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一个社会,正如本文开篇所说的,是需要权威的。这种权威,既有统治者建功立业所形成的,也有根据血缘继承而来的。本质上,这种权威是一种软权力的集中体现,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这种软权力的形成总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短期内根本无法形成,因为人们观念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而王权作为英吉利民族形成的一个基本因素,已经存在了几百年,虽然斯图亚特王朝的胡作非为使其蒙羞,但其时间与英国王权存在的时间相比,毕竟是十分短暂的。因此,王权依然是英国宝贵的权威资源,而且,由于革命未能建立相应的正当权威,这种由王室形成的权威资源实际上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英国的君主制得以复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而自中世纪以来英国“王在议会”的传统,也使得议会拥有达成自己意愿的心理优势。 由于议会一直将国王的钱袋子抓在手里,从“显摆”的角度看,相比欧洲大陆的王室,英国的王室还是比较寒酸的。无论其宫殿的建筑还是其他方面的花费,都远远不能与欧洲王室相比:比如彼得一世的冬宫,路易十四的卢浮宫,以及其他欧洲王室的建筑。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英国的王室在经济上一直不够宽裕。当然,从表面上看,英国王室还是如同欧洲王室一样的威风和强大有力,而其他几个共和性质的政治体却都处于衰落之中:威尼斯、荷兰与波兰。但这只是一种表象,英国的王室在17世纪的革命之后不仅在权力上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物质上和整个社会环境的氛围上,也完全不能与那种欧洲式的王权进行比较了。⑦ 这样一种貌似强大、实则虚弱的地位,决定了英国国王从神圣的位置上被虚化,相对欧洲大陆而言要容易一些。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君主享有的特权领域越小,其权威越能持久而不受侵害”⑧。然而,权威再小,国王毕竟是国王。在国王的神圣光环去掉后,国王也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普通人——国王的确开始从神转化为人,但国王依然是一种合法权威的代表。在走下神坛后,他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历史并没有提供参考答案。因为,即便在革命过程中,人们对查理一世的谴责也仅在于他违背了他身为国王应该对人民承担的捍卫人民自由的义务。但如果国王承担了应该承担的义务,那么,他当然应该在国家机器中继续扮演一个角色。所以,无论如何,国王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系统中都不是一个普通的零件,但他应该在国家新的政治体制里充当什么样的零件,却必须取决于各国的政治发展需要以及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博弈的结果。 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尤其值得关注。英国革命使主权转移到了议会,议会主权当然意味着议会是这个国家真正的主人,却并不表示议会能够完全取代国王的行政职能直接管家,主人与管家的职能交接需要一个很长的磨合过程。英国议会诞生于13世纪,但在16世纪前,议会召开的次数很少且不定期。16世纪后,因政府运作和战争所需花费迅速增长,国王不得不频繁召开议会。议会召开次数越多、征税越频繁,议会的重要性便愈加凸显。议员们对自身政治身份的认同感越强,也越愿意参加议会。至17世纪,国王已意识到,必须与议会合作,国家才能持续运作,但王权和议会权力的冲突一直时断时续,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爆发后,才达成稳定妥协。这种妥协确立了英国议会此后300多年的演进发展模式。光荣革命后,行政权和立法权都统一到议会手中。直至今日,这一点与其他现代国家都颇为不同。这种两权统一的政治架构使得英国在每届政府任期之内实现了高效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而高效率尤其体现在国债发行以及通过立法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这两方面。⑨而国王则逐步地开始成为“虚君”。 这样一个过程是漫长的,一个稳定的政治格局的形成不是一个可以瞬间决定下来的事情。其过程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英国政坛在克伦威尔之后摇摆了一段时间,还是将国王推了出来。这一艰难的选择在于上面我们提到的内容:尽管推翻了国王的专制,但克伦威尔护国主的专制却比国王更甚。于是,人们不得不再次请出国王来维持国家的正常秩序。按照现代政治学的观点,在现代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中,国王应该统而不治,权威来自人民通过选举、政党和立法机关所表达的意愿。因此,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应该逐步地补齐这样一些零部件,才能使得在新的基础上构建的政治机器能够正常运转。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是英国的国情决定的,君主长期是英国国家和民族的象征,是权力的来源,而新兴的商业阶级在17世纪的几十年激烈冲突中也认识到,需要和原有的土地贵族势力妥协并同他们结成联盟分享权利,因而形成了保留君主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由于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实际控制国家的权力,大多数的权力都是名义上的,所以被称为虚君。 但是英国的虚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虚”,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英国人1688年在废除君主的绝对专制权力之后,也同样面临着对新权力机构的制约问题。实际上,任何政治权力都必须有效地得到制约,否则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也会给社会带来麻烦。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还不能在一个短时期内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君主的“虚君”作用依然是很大的。光荣革命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不改变旧体制形式的前提下,改变实质性的内容。而这种形式的不改变,也就使虚君具有一种给其余政治机构提供合法性的来源的作用。所以,根据英国的各种与宪政有关的文件,国王依然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法院首领、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等等,总之,从理论上讲,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不过,法律规定的王权许多都不由英王本人行使,英王只能按照议会和内阁的要求来办事。所以,英王的很多活动,实际上都是象征性的。当然这种象征性,对于英国的政治发展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在光荣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英王无形中成了对现有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在现代政治的其他制约手段还没有完善之前,王权传统的威望很自然地成为权力的一极,尽管这一极并不直接参与治理,但它对于政治稳定而言却十分重要,对于现有政治体系中出现的失误,国王就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由于王室的特殊地位,这种看法显然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由于这个虚君的存在,也使英国的政治斗争出现了某种可以长期妥协的合法空间。 即便如此,这一“虚化”过程依然并不顺利。查理二世复辟后,尽管议会给国王一笔经费以保证国王能够进行“有效统治”⑩,但是,查理二世的治国之术并不高明,不仅在对外政策上屡次失误,还试图复辟天主教。由此可见,要让一个即便是议会扶上马的国王完全按照议会的意愿办事,也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1678年的天主教阴谋(Popish Plot)之后,英国上下掀起强烈的反天主教运动。洛克的好友兼保护人萨夫茨伯里伯爵(Anthony Ashley Cooper,1st Earl of Shaftesbury,1621-1683)领导了排斥法案运动,力图将信仰天主教的约克公爵排斥在王位继承行列之外——这次斗争也是辉格党早期的重要政治运动之一。从1679年5月到1681年3月,排斥党人(Exclusionists)先后在议会提交了三次排斥法案,查理二世不得不动用特权以阻止该法案被通过。从1679年到1681年三年期间,查理二世先后三次解散议会——1681年3月的牛津议会(Oxford Parliament)被解散后,查理二世在没有议会的情况下统治了四年;直到1685年詹姆士二世继位,新的忠诚议会(Royal Parliament)才重新召开。 这一系列折腾表明,斯图亚特王朝依然想恢复过去的权势,而其第一步行动就是改变英国的宗教格局。但在英国,试图复辟天主教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地动天摇的事情。结果是议会主导了“光荣革命”。而在政治理论上,这一政治上的反复也使得政治理论的探讨不可能不继续进行下去。洛克的主张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一个根本的问题是,英国的政治形式怎样才能适合新的发展形势。洛克与西方的很多思想家一样,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他反对权力无限的君主制,并非它不是一种“好的”制度,而是认为,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好英国这类政治体系中各个权力部门的关系?洛克认为,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但在有些国家中,立法机关不是常设的,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他也参与立法。在这种场合,广义说来,他也可被称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11)无论对君主的权力如何限制,从一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言,一个集中的权力机构依然是不可或缺的。而这样的一个权力执行机构,在当时的英国似乎除了国王,暂时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尽管从长远来看,国王作为执行机构的首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但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发展要完全脱离原有的轨迹,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洛克反对君权神授,提出议会主权,主张置国王于议会控制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绝对君主制,在某种程度上十分贴切地反映了当时英国政治人物最理性的心态和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确认了国王的不可替代——立宪君主制。换言之,国王走下了神坛,但国王依旧是英国国家机器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国王,其作用在学界一直有所争议。英国学者罗威尔指出:“下议院逐渐把国王的权力纳入自己的掌握之中,可是它虽然这样做,却没有严重削弱国王在法律上的权力。所以,国王在法律上仍旧具有他的前辈们所具有的特征。”(12)另一个英国学者贝蒂·肯波则指出,从光荣革命到1832年议会改革,英国国王和下议院的关系在不断变化着。其中1689年至1716年是国王和下院“确定关系”的时期;1716年至1783年是两者关系保持“均衡”的年代;在1784年至1832年间,两者之间的均衡关系遭到破坏。肯波所说的“关系”,是指国王和下院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而且,肯波关于1689-1832年间国王与议会权力不断变化的描述,在英国史学界有相当的代表性。(13) 也就是说,在国王走下神坛之后,国王权力的消解、国王与议会之间关系的变化依然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出现这种情况,隐含着某种我们所说的历史规律。这种规律就是,任何一个政治符号的产生与存在,都有着某种历史的合理性,也有着某种特定的社会与政治功能。在英国,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国王作为一个国家行政首脑的功能,以及作为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性功能。在未能找到能够完全替代国王这些职能的情况下,国王继续存在于英国的政治权力中,就是一种理性而“合理”的选择。 显然,国王要真正地成为虚君,除了观念的变化,还需要一个完全能够替代其政治职能的执行机构。这种政治机构,主要是行政机构的构建和运转,不仅对于英国的君权观念的彻底性极为重要,对于维持一个迅速现代化国家的正常运行也极为重要。 首先,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极需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来承担现代化的若干任务。正如一些英国学者所说,1688-1714年间,英国政府处于一个急速转变的过程中——它必须尽可能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军事政权:高税收,一个不断增长的组织得很好的国内行政机构,一支正规的军队,以及能够作为一个欧洲大国而采取行动。(14)这样一个国家,其政治首脑以及行政机构的构建,显然不可能凭空出现,只能充分利用原有的资源。于是,在英国政权历经几番折腾之后,国王依然还是坐在了他原来的位置上。 然而,国王的地位显然不可能与此前一样了。按照苏联史家的看法,英国的君主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从立宪君主制到二元君主制,最后到国会君主制。因为新兴阶级和传统的土地贵族不能再让国王掌握实权,所以他们提出了一种说法“国王不能有错误”,也就是说,国王永远是坏主意的受害者。这意味着,国王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应由国王承担的责任,自然而然转到国王的谋臣身上。因为如果国王承担这种责任,就表明国王又回到了积极的政治活动中来。但是,承担责任的人也应得到相应的权力,因此,王权在管理国家方面的权力就逐渐转移到国王的主要谋臣身上,更确切地说,是由国王的主要谋臣以国王的名义来行使这种权力,(15)而国王的谋臣当然知道自己应当对谁负责。所以,从表面看,国王依然依照惯例承袭了很多特权:可以批准议会法案,解散议会,任命上院议员,任免大臣,担任军队最高统帅,对外代表国家宣战、媾和、委任和撤换使节。 但是,议会实际上已经是英国真正的权力中心,并开始发挥自己的影响,同时,议会本身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于政党开始出现,国王常常只得与自己意见并不一致的大臣共事。因此,国王心里是憋闷的。安妮女王在给一位财政大臣的信中就表露了这一心境:“我所希望的是支持和任用所有同政府保持一致的人们的自由——不论他们是辉格党人还是托力党人——而不受某个政党的限制。不然,我将不幸受制于人;尽管我名义上是国君,实际上却是他人之仆。这对我来说是不堪设想的,是我本人的重大失败,又将摧毁政府。相反,摒除政府中的政党派别,政府将奠立在永久的基础之上。”(16)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国王已经不能如同过去一样统治国家,但她依然厌恶一切新出现的政治现象,现代政治的治理方式依然在探索之中。世界历史的规律是,构建新的秩序总是比打碎旧的艰难。而君主如何与新格局下的政党政治相处,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英国是现代政党政治发源地,也是最早出现反对党的国家。英国此时尽管已经进入君主立宪时代,反对党的活动更加活跃,但是反对党的形象却十分猥琐。人们普遍认为,正是政党对立造成内战与流血,使国民充满怨恨仇视,所以“政党冲突必将危害国家”。在世人眼里,反对党领导人物都是一些自私自利的阴谋家,他们破坏传统制度,违背宪政精神。18世纪初,国王乔治二世把当时的反对党人士称为“流氓”“无赖”和“自高自大者”。一直到1794年,以福克斯为首的反对党还被骂为“雅各宾分子”和“祖国的敌人”。(17) 正如很多学者所言,英国是一个重视宪法惯例超过重视成文宪法的国家,而一种新的宪法惯例的形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样一个很长的时间段,只能让原有的政治角色继续发挥作用。所以,在光荣革命后的最初25年,英王威廉三世和安娜女王都是“既统而治”的国王。他们事必躬亲,处理内外政务。不过由于对外战争不断,议会内党派斗争复杂,国外局势多变,政权基础不牢,因此议会对国王政府的影响较为明显。议会多次迫使威廉三世作出政策让步,威廉被迫收回了赏赐给荷兰宠臣的爱尔兰土地,将光荣革命中的随身卫队遣送回荷兰,将6万军队削减为7000人,而战争的威胁还在,所以气得威廉指责议会“把他当一只狗来使用”,甚至以回到荷兰要挟议会,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18) 程汉大教授认为,大致说来,在光荣革命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在行政决策和大臣任免领域内,国王和议会权力关系的变化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1689-1782年为第一时期,1782-1832年为第二时期。在前一个时期,国王作为国家行政首脑仍发挥着极为积极的作用,王权衰落情况并不明显,议会对国王政府的影响相对较弱。在第二时期,国王权力急剧下滑,议会地位迅速上升,议会开始凌驾于国王之上。(19)这一结论,与苏联学者前面的说法大致吻合(即从立宪君主制转为国会君主制),结合各种史料的佐证,是完全能站得住的。 于是,问题就来了,如果从光荣革命算起,国王的真实权力旁落经历了几乎一个半世纪,而如果从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的时间看,则几乎长达两个世纪——君权神授的观念被打破之后,居然历经了两百年,国王的真实权力才逐步退出英国的政坛,其过程之漫长,的确有些出人意料。于是,问题转化为,在英国人的君权观念发生变化之后,为什么英国君主依旧还能有职有权地长时期稳坐在国王的宝座上? 我认为,这种状况之所以存在,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第一,国王留下的政治真空,并不是可以在短期内被议会或其他的政治机构完全替代的,因此,双方都在不停地探索一种新的契合方式——复辟实质性的君主制是不可能的,一夜之间没有了君主也是不可行的。如果匆忙行事,恐怕只能如同很多国家那样,国王的名义虽然没有了,但不以国王名义出现的实质性国王,甚至是独裁者,依旧还是会在暗中粉墨登场。第二,英国王室在新政治架构的形成中,依然还能发挥人们预料之外的作用。换言之,实质上的国王或许可以不发挥作用,但抽象的国王在英国的政治架构中却依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先说第一个问题。1640年代以后,君权已经不具有原有神圣性,但议会对国事的运作却未必令人满意。议会可以在大事上防止国王随心所欲,但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却依然需要一个稳定的权力中心。于是,英国的内阁制出现了。内阁制由原来的枢密院转变而成。这样一个由国王牵头的高级大臣会议,逐步地演变为少数几个人的碰头会,内阁制的实质已经成形。虽然这个时候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掌握在国王手中,但光荣革命之后,君主制下最高权力的非个性化过程却一直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安妮女王在通过一些法案时,讲到国王就好像讲到政府一个最高行政部门一样。但那个会议开会时,国王如果未出席,便需要一个人将大家的一致意见转告国王。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主持会议的、向国王汇报的人。这样,“首相”渐渐出现(尽管最初还有讽刺意味),行政事务的实际领导人产生了,并逐渐地替代了国王的行政职能。(20)国王从自己主持的内阁逐渐脱身,最终成就了英国政治机构中一个新的行政中枢的诞生。 其次,议会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政党,而且需要反对党,这样,所谓的政党政治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际上,反对党的存在已经被公认为民主政体的标配。(21)然而,任何一个反对党,甚至反对派,在人类社会中总是不受当权一方待见的。英国政坛当然也是如此,因此,17世纪末辉格党和托利党出现后,很多英国贵族人士和政治精英都哀叹,政党冲突必将危害国家,使国民充满仇恨。但政党却并未在冲突中消失,反而日益强大,而国家依然在稳步前进,于是,一些较为明智的人们开始重新评估这一现象。一位名叫詹姆斯·汉姆波顿的牧师就指出:“无论反对党成就如何,民众却从反政府行为中受益匪浅,因为它使大臣们恪守其职,并时常制止他们实行冒进政策。”(22) 19世纪初,关于反对党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已经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各种报刊也认为一个积极活跃的反对党是英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反对党有助于制约掌权者的权力欲望,甚至认为反对党的重要性仅次于内阁。但是,对当权者而言,反对行为或群体几乎就等同于反叛,即便心里认为它是必要的,也需要一个理直气壮的名分。因此,如何使之成为国家政治中一个正常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创新,它需要人类智慧的设计。英国反对党从理论到实践,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其过程一波三折,跌宕起伏,这里只说关键的“正名”问题,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英国的政坛上反对党的名称最终成为其能否“合法”的关键一环。 在这一问题上,英国人的创新能力再次得到了体现,“国王陛下的反对党”这一富有创意的名词出现了——尽管其出现具有偶然性。1826年,约翰·霍布豪斯首次使用“国王陛下的反对党”一词,用以与“国王陛下的政府”相提并论。结果遭到了大家的嘲笑。然而,语言本身的内涵与魅力,却使得它在一年后成为官方文件和报刊的正式语言,反对党也因此获得了与执政党完全平等的宪法地位。(23)施密特引用亚里斯多德的话说,平等从来就只是平等人的平等,(24)这话对于英国的反对党而言,的确是太贴切了,因为他们与执政党本来就是同一类人。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与执政党对等的名分。英国反对党由于一个名称的变化,竟然就获得了与执政党平等的地位,这样的一种变化的确太富有戏剧性了,而英国的两党政治也可以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而这种戏剧性转变的前提,就是英国依旧有王室的存在,所以,大家才能在效忠王室的大屋顶下,运用自己的政治智慧创造新的内容。 上述两个例子,使我们很难想象没有王室,英国的政坛会发展成为何种形态。所以,英国宪政学家指出:“女王所具有的一种庄严与高贵的魅力,是无法估量的。没有她,目前的英国政府将会失败并随风飘去。”(25)王室不仅在构建英国新的政治架构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对英国历史的延续性,也有着非同寻常的功能,只要去伦敦塔参观的人,都会被里面陈列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英王王冠所震撼。它用无声的语言告诉参观者,英国的王室没有中断,英国的历史也就没有中断——这个国家和民族,具有千年的延续性。这样一种历史传承的韵味,对于定期经历改朝换代的中国人而言,无疑具有深刻的印象。 当英国君主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合适位置之时,它的象征作用或是正面作用反而日益凸现。王室在战时和危机时刻对民心的鼓舞作用往往是无可替代的。在英国内阁发生危机时,在二战中英国面临法西斯战争威胁时,英国王室的高贵姿态都是可圈可点的,它在这种特定时刻往往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意志。以至于一些自由主义政治家都认为,“我们将无从知道,但将来人们编写历史时,我们的子孙会知道我们欠下了女王和阿尔伯特王子一些什么东西。”因此,要确切知道女王对英国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最好设想一下没有女王,英国人将会如何过日子。结果是,他们认为无法单靠议会和内阁而兴旺乃至生存。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一个新国家,如果它能效法内阁制政府,而不愿“堕落”成为总统制政府的话,就必须从其与生俱来的资源中炮制出这种内阁。(26) 17世纪英国君权观念发生改变,人们将查理一世送上了刑场;到几个世纪后,国王依然坐在自己的宝座上,向欢呼的人们微笑。我们仿佛有一种时光倒流的穿越之感。然而,一切却都顺理成章,合乎逻辑,十分自然。历史再一次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传统不是凭空产生的,如何利用传统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变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破坏了一个旧的权威机制时,如何用新的权威递补原有的空白,使其依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原有的功能,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创新。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递补问题,推翻旧权威本身的合法性都成了问题。因此,君权观念发生变化后,构建一个新的适合英国现代政治运转的机制,比将君主拉下神坛的工作更为艰巨,其意义更为重大,它本质上意味着一场稳定而持久的改革。而与革命不同的是,革命只需将所有的社会势力一分为二,领导革命对反革命的斗争,改革却必须学会驾驭所有的社会势力。正如亨廷顿所说,改革者必须比革命者具备更高超的政治技巧。实际上,改革所需要的政治才能是罕见的,仅此一条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改革是如此罕见了。一个成功的革命家无需是政治巨匠,而一个成功的改革者则必须是一流的政治家。(27)幸运的是,英国尽管没有如此的政治巨匠,却有着一批务实的政治家,可以让英国人摸着石头过河。这一变革的过程时间漫长,但英国人总算有足够的耐心,顺利地完成了其政治构架现代化的任务,并且还使国王重新寻找到了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的位置——国王与英国的政治权力中心保持了法理上的距离后,反而真正成为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象征,一个高贵、光荣和尊严的象征。 其次,由于这个虚君的存在,也使英国的政治斗争出现了某种可以长期妥协的空间。英国的两党政治一开始都是围绕获取王权的信任展开的,都试图将对方彻底打翻,确定自己执政的优势。失势的一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政治企图的合法性,开始使用国王陛下的反对党的名义,也就是自己也是为了国家利益出发而展开活动的。于是,虚君对于对立的政党在国家利益——也就是王权的旗帜下展开活动,显然已经不再是可有可无了。 再次,英王作为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尽管平时只起到礼仪性的作用,但在一个国家面临困难的时刻,也会起到巨大的作用。比如二战英国遭受德国猛烈轰炸时,很多英国人士担心女王的安全,希望王室转移到加拿大去,但女王却坚决地表示,决不转移,要与人民一起战胜凶恶的敌人,这种行为,显然极大地鼓舞了英国人民的士气。 最后,在政治纷争没有结果,双方势均力敌的时候,英王的决定就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从而可以结束国家在政治上的动荡和混乱局面。因此,这种虚君,只是相对其他的专制君主而言的虚,它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内容的,只不过,这些内容对于现代的英国民主政治只是起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而与独裁式的专制君主没有任何关联了。 可以说,虚君对于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有着某种需要重新思考的积极意义。 因此,这种虚君体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创举,它既有效地削弱了国王的权力,又同时限制了现有政治精英膨胀的野心,使两者之间出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从而使近代初期的英国,成为当时世界最开放,最遵守游戏规则的国家。 从15世纪以来的历史看,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普遍趋势是从农业社会的王朝国家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在这一转化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原有王朝国家的资源来构建新的国家体系,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工作。英国人在这一过程中,也曾经历过激烈的冲突和斗争,也曾一度试图抛弃原有的政治传统和架构,但始终未能构建起一个稳定的现代化大厦。于是,在缓慢的历史进程中,英国人终于作出了明智的选择,他们在逐步收回王室实权的同时保留了王室,并充分利用了王室的传统地位,把它融入了英国现代政治体系之中,并最终使其成为政党、首相、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一种国家礼仪象征和半超越性质的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英国人这种旧瓶装新酒的做法,既体现了英国人的政治智慧,也部分解释了英国变革得以成功的原因,同时还能让人领悟英国王室在今天依然能够存在的历史渊源。当然,这些发达国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掀起的滚滚烟尘,更值得正在构建现代化大厦的中国人从大历史的角度对自身的传统进行不带偏见的审视。 或许,这就是历史的魅力? 注释: ①布伦达·拉尔夫·刘易斯:《君主制的历史》,荣予、方力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第1页。 ②转引自布伦达·拉尔夫·刘易斯:《君主制的历史》,第4-5页。 ③张凤阳:《人民VS国王:断头台上的政治现代性事件》,《学术月刊》2016年第12期。 ④蔺志强:《在专制与宪政之间: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王权运作》,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马克垚先生序言”。 ⑤郭丰秋:《审判查理一世与英国君权观的变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78-181页。 ⑥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92页。 ⑦Linda Colley,Britains,Forging the Nation 1707-1837,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5,p.196. ⑧转引自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162页。 ⑨2012年6月,英国著名历史学家、爱丁堡大学历史系教授哈里·狄金森(Harry Dickinson)在南京大学历史系举办的讲座中特别提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统一于议会的这种政治架构在当下也有特别意义。他分析了近期美国国会和总统在社保等法案以及国会两党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形成死结的深层次原因。美国建国之初就将行政权和立法权分别赋予总统和国会,这样的架构设计切割了权力,保证了政体平衡和相互制约。在经济发展较好、社会矛盾较少的情况下,该政治架构更为高效。但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矛盾加剧,不同群体间的割裂加深,两党都出现极端化趋势。国会两党很难在预算上达成妥协,而奥巴马推行社会改革、寻求国会通过相关法案的努力屡屡受挫,严重阻碍了美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改革,削弱了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相比之下,这种现象在英国不太可能发生。行政权和立法权自光荣革命以后便一直统一于议会之中,首相既是政府首脑又是议会执政党(多数党)的领袖,因此,以首相为首的执政党推行某项立法往往都能通过。而且,由于首相是第一财政大臣,名义上的财政大臣其实是第二财政大臣,因此政府制定的财政预算在议会也都能通过。英国人对政府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大选来实现的,一旦大选结束,新上台的执政党领袖便可以拥有比美国总统、法国总统、德国总理等大得多的权威来执政,故执政党在任期内往往具有“独裁般的权力”。英国的这种政体应对特殊时期挑战的能力较强。 ⑩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195页。 (1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4、92页。 (12)罗威尔:《英国政府·中央政府之部》,秋水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2页。 (13)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4页。 (14)John Brewer,The Sinews of Power,War,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1688-1783,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p.137. (15)康·格·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叶长良、曾宪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71页。 (16)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第48-50页。 (17)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第104页。 (18)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215页。 (19)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214-215页。 (20)王觉非主编:《近代英国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8-190页。 (21)European Commission,Strategy Paper of 2000,p.15; European Commission,Strategy Paper of 2001,p.10. (22)转引自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第109页。 (23)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363页。 (24)Carl Schmitt,The Crisi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trans.Ellen Kennedy,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5,p.9. (25)Johu Kingdom,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Britain,Oxford:Polity Press,1999,p.338. (26)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4-105页。 (27)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31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