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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理念内涵与宪法意义


    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现代各国治理往往是经由民族国家进行的,各国之间的合作也立基于民族国家而展开。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往往也是根植于民族国家,并朝着特定的目标由内向外进行扩展。社会科学的理论建构是在民族国家的范畴内设置命题和建构理论,民族国家构成了社会科学理论建构的经验基础与知识确证。“民族”的概念生成于西方,随着民族国家的成型和全球扩张,逐渐成为描述和分析人类族群的重要概念。“民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一个具有内在整合特性的整体,它为国家提供了合法性资源和正当性基础,是基于多种维度上的综合性考察。与传统国家相比,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不再依赖于“天意”而是基于人民同意的理性表达,统治形态也由君主专制转向宪政民主,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也由铁板一块逐渐分离并朝着二元结构发展,国家认同问题也由此产生,所以,现代民族国家不仅仅落定于制度或法律规则中,也是民族归属的心理状态。国家以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整合民族的发展,而民族是现代国家建立的基础并且形塑着民族国家的基本样貌,民族与国家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互助互赖关系,由此使得国家和民族不断走向契合。
    正因为如此,本文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切:一是中华民族的建构和发展理论问题;二是“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在现有的宪法文本中处于怎样的结构位置?其内在的理念和价值为何?三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应立基于怎样的价值坐标?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理论意义与内在张力
    民族不是一个简单的算术意义上的加总式概念,而是具有函数意义上的复合性概念;民族所揭示的并非是简单列举的平面化关系,而是具有上下位特征的层次化关系。具体来说,在我国“一体、两级、多元”的民族框架内 ,中华民族并非是一个单向流动的形成过程,而是隐含着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信息交换的过程,各民族文化、社会群体是中华民族的支流,共同汇集于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秩序之中;高层次的中华民族秩序也并非排他,而是包容低层次的民族文化系统,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处于高层,高层与基层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1]
    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是实现各个族群交流与配置的过程,各个族群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不同“话语”经由一体化建构的棱镜而被放置在同一个平台上,在文明的沟通、交融与碰撞中营造出“多元一体”的开放语境。我国民族建构的过程亦是伴随着对各个民族群体的历史文化加以确认的过程,通过民族识别确认了民族的成分,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肯定了各民族的政治地位,以“民族组成民族”[2] ,以多元促进互动,把各个民族群体的历史文化特征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从而使得固有的族际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3] 我国建国初期的民族政策并非是强加于人,而是对民族自决或民族认同的主动回应,藉由政策与制度对民族结构的权威性认定,增强了民族地区对党和国家的政治信赖,保障了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
    如果将上述民族政策放置在一个更为宏观的历史尺度中,不难看出,“多元”价值文化伸张的背后实则潜藏着对整体民族的解构性风险。政治上对各民族群体的确认使得它们自我认同的诉说和伸张更加强烈,多重文化相遇时常会引发对本民族认同的焦虑,各民族间的沟通与融合也会激发少数民族的存在自觉和文化自觉。“民族”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意义”解释架构,并成为世界各国加以对话的前提共识,但是民族内部的各个族群也有自身的一套“意义”系统,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的证明,没有哪个族群会心甘情愿地放弃自身的“意义”系统,最终形成了“多元”与“一体”之间的紧张关系。近些年来,边疆地区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冲突日益增多,这些矛盾和冲突都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出中华民族建构过程中现实选择的纠结与艰难和文化认同上的隐忧和焦虑。所以,中华民族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高层与基层、多元与一体之间的博弈与较量,民族国家的建构很难摆脱这种二元张力的缠绕。倘若把多元与一体视作为天平的两端,如果任何一方比重过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都是负面的:当天平的一端倒向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建构时,整体价值扩张往往会淹没各民族群体发展的特殊性;反之,倾向于中华民族多元化发展时,解构性的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则会影响到民族的凝聚力。[3] (责任编辑:admin)